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金福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吳天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
度偵字第30279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為有罪陳述,經合議庭
當庭
裁定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田金福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
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田金福於民國95年間,受郭玲玲(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
嫌部分,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之
邀,自95年8 月4 日起至100 年11月14日止(
起訴書略載為
96年1 月間起至100 年6 月間止),擔任址設臺北縣三重市
(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街○○○ 號6 樓「福聚鑫國際
有限公司」(下稱福聚鑫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
第4 條
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所指之
納稅義務人;而郭玲玲則為福聚鑫公司處理會計事務。田金
福與郭玲玲均明知應依公司交易之實際情況,據實收取、開
立統一發票,竟分別為下列
犯行:
㈠田金福明知福聚鑫公司與附表一所示各公司並無實際進貨交
易,竟與郭玲玲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為納稅義務人
福聚鑫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
犯意聯絡,共同接續於
96年1 月起至100 年6 月止,取得附表一所示各公司所開立
之統一發票共208 張,合計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85,356
,506元,合計稅額為4,267,834 元,並以上開統一發票208
張作為進項憑證,於填寫內容不實之營業稅申報書後,據以
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福聚
鑫公司營業稅額合計為4,267,834 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
關課徵稅捐之正確性。
㈡田金福明知福聚鑫公司與附表二所示各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交
易,竟與郭玲玲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之犯意聯絡,共同接續於96年1 月起至100 年6 月止,
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共321 張,合計銷售額為
90,681,127元(
起訴書誤載為90,660,078元),合計稅額為
5,450,374 元,再分別交付與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供作附
表二所示各納稅義務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據以向稅捐機關
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二所示各納
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額合計4,533,021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
捐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被告田金福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審判長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辯護人、
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為
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
敘明。
二、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田金福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郭玲玲、陳妹雲、田凱玲於偵查中證述
情節相符,復有證人林建豐、邱淑娟、許永霖、徐千惠、馬
自強、張瓊尹、廖綉端、林建宏、黃極榮、柯美旭、林兪伶
、林儷芬、唐偉政、張庭銓、李揚於偵訊時證述
綦詳,並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刑事案件移送書及
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
業稅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使用統一
發票申請書、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
登記核准
通知書、委託書、台北縣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
變更登記申請書、經濟部函、福聚鑫公司章程、福聚鑫公司
變更登記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課稅資料調查表
、營業稅申報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
稅年度資料查詢、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欠稅查詢情形表各1 份在卷
可參,另有孟辰企
業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展碩實
業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分析表、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刑事案件
告發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及查
緝案件分析表、相關資料分析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刑事案
件告發書及案情報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及
案情分析表、案件稽查報告各1 份在卷
可稽,且有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1267 號
不起訴處分書、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2099號
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687 號判決、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1186號判決書、本院104 年度簡字
第1653號判決書、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6776號判決書、本院
102 年度簡字第6892號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查,
足證被告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洵
堪認定,均應
依法論科。
三、
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已於
98年5 月27日經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9日生效,修正
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原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
對外代表
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
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嗣同法又
於101 年1 月4 日經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 月0 日生效
,將第1 項「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
』之規定」,是對公司負責人刑罰之範圍已有修正,修正後
公司負責人得處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
拘役或罰金之處罰。
查被告為福聚鑫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
定,均屬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公司法規定之
公司負責人,經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現行法,應以10
1 年1 月4 日修正後即現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對被告較有
利,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適
用裁判時法即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至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施行,並
於同年月6 日生效,但該次修正僅係條文項次之移列,而未
實質修正該條規範內容,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不利之影響
,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附此敘明。
四、論罪
科刑:
㈠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
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
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
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
定自明;又統一發票
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
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尚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
參照)。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所稱之「
幫助犯第41條
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
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
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
乃係實施犯罪之
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
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
台上字第2879號、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參照)。是核
被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罪;就事實欄一、
㈡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載不實會計
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㈡又被告與郭玲玲就事實欄一、㈠
所載之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
犯行及事實欄一、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皆應論以
共同正犯。
㈢而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載之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及事實欄
一、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分別
係於96年1 月起至100 年6 月止,在上開
期間內密集取得或
開立虛偽統一發票,足認時間、地點均密切接近,此外,被
告主觀上各係出於逃漏稅捐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客觀上亦分別係以數個舉動侵害同一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相當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
強行分開,於刑法上應以一行為評價較為妥適,是認被告如
事實欄一、㈠部分所為及事實欄一、㈡部分所為,各僅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
㈣且被告就事實欄一、㈡部分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稅
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等罪名,屬
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填
載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
㈤另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載之逃漏稅捐罪及事實欄一、㈡所
載之商業負責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二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擔任福聚鑫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竟恣意取得並開立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以供自
身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用,非但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
稅賦制度之公平性、正確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更影響
主
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被告所為應予非難
;惟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素行
、參與程度、參與期間及角色分工、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情節、虛開統一發票及自身或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數
額、自陳國小畢業之
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及家境清寒之經濟
狀況及檢察官表示依法審酌之科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暨定其
應執行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至刑法第
50條之規定雖已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
0 月00日生效,然本件被告係受多數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之
宣告,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得
併合處罰而定應執
行刑,對被告尚無何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不生
新舊法比較
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附此敘明。
㈦末按刑法關於
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並增訂第38條之1 至第38條之3 等規定,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案有關沒收
與否之
判斷,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查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稱伊沒有獲取任何利益或好處(見本院卷第53頁),再依
全卷事證亦查無
積極證據被告因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逃漏稅捐
及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而獲有不法利得,自毋從
依刑法第38條之1 等規定宣告沒收或
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
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及但書、
、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
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書伃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 │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1│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 11│ 2,079,730│ 103,987│
├──┼──────────┼──┼──────┼─────┤
│ 2│展碩實業有限公司 │ 20│ 7,030,800│ 351,540│
├──┼──────────┼──┼──────┼─────┤
│ 3│斐文展業有限公司 │ 49│ 15,458,340│ 772,920│
├──┼──────────┼──┼──────┼─────┤
│ 4│奎陽科技有限公司 │ 6│ 7,545,100│ 377,255│
├──┼──────────┼──┼──────┼─────┤
│ 5│川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3│ 2,243,300│ 112,166│
├──┼──────────┼──┼──────┼─────┤
│ 6│普立美實業有限公司 │ 2│ 601,700│ 30,085│
├──┼──────────┼──┼──────┼─────┤
│ 7│暐智實業有限公司 │ 2│ 825,850│ 41,293│
├──┼──────────┼──┼──────┼─────┤
│ 8│鑫富強實業有限公司 │ 6│ 3,301,500│ 165,075│
├──┼──────────┼──┼──────┼─────┤
│ 9│百柏鐘錶鐘錶有限公司│ 41│ 25,459,360│ 1,272,969│
├──┼──────────┼──┼──────┼─────┤
│ 10│暐鴻國際有限公司 │ 21│ 7,717,200│ 385,860│
├──┼──────────┼──┼──────┼─────┤
│ 11│名家棉業有公司 │ 6│ 4,442,716│ 222,136│
├──┼──────────┼──┼──────┼─────┤
│ 12│緯順科技有限公司 │ 6│ 2,002,150│ 100,108│
├──┼──────────┼──┼──────┼─────┤
│ 13│和岑科技有限公司 │ 3│ 1,116,700│ 55,835│
├──┼──────────┼──┼──────┼─────┤
│ 14│京誠科技有限公司 │ 15│ 4,442,710│ 222,137│
├──┼──────────┼──┼──────┼─────┤
│ 15│廣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 1,089,350│ 54,468│
├──┼──────────┼──┼──────┼─────┤
│合計│ │ 208│ 85,356,506│ 4,267,834│
└──┴──────────┴──┴──────┴─────┘
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 1│旻樺實業 │ 7│ 3,152,000│ 157,600│ 7│ 3,152,000│ 157,600│
│ │有限公司 │ │ │ │ │ │ │
├──┼──────┼──┼─────┼─────┼──┼─────┼─────┤
│ 2│孟辰企業 │ 75│20,447,949│ 1,022,404│ 75│20,447,949│ 1,022,404│
│ │有限公司 │ │ │ │ │ │ │
├──┼──────┼──┼─────┼─────┼──┼─────┼─────┤
│ 3│英瑞達國際 │ 133│32,091,762│ 1,604,593│ 129│32,091,762│ 1,603,59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起訴書誤│(起訴書誤│
│ │ │ │ │ │ │載為32,091│載為1,604,│
│ │ │ │ │ │ │,762) │593) │
├──┼──────┼──┼─────┼─────┼──┼─────┼─────┤
│ 4│雄鋮企業 │ 27│ 9,808,060│ 490,404│ 26│ 9,807,000│ 490,351│
│ │有限公司 │ │ │ │ │(起訴書誤│(起訴書誤│
│ │ │ │ │ │ │載為9,808,│載為490,40│
│ │ │ │ │ │ │060) │4) │
├──┼──────┼──┼─────┼─────┼──┼─────┼─────┤
│ 5│軒宇有限公司│ 4│ 2,009,750│ 100,488│ 4│ 2,009,750│ 100,488│
├──┼──────┼──┼─────┼─────┼──┼─────┼─────┤
│ 6│統欣國際 │ 11│ 5,012,600│ 250,630│ 11│ 5,012,600│ 250,630│
│ │有限公司 │ │ │ │ │ │ │
├──┼──────┼──┼─────┼─────┼──┼─────┼─────┤
│ 7│益力有限公司│ 5│ 1,700,609│ 85,031│ 5│ 1,700,609│ 85,031│
├──┼──────┼──┼─────┼─────┼──┼─────┼─────┤
│ 8│冠利運光能 │ 1│ 75,000│ 3,750│ 1│ 75,000│ 3,75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9│新聯宇國際 │ 3│ 441,690│ 22,085│ 3│ 441,690│ 22,085│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0│翔赫科技 │ 6│ 1,599,195│ 79,960│ 6│ 1,599,195│ 79,960│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1│緯順科技 │ 4│ 1,500,345│ 75,018│ 4│ 1,500,345│ 75,018│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2│和岑科技 │ 19│ 6,753,577│ 337,680│ 19│ 6,753,577│ 337,680│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3│總成科技實業│ 4│ 1,741,950│ 87,098│ 4│ 1,741,950│ 87,09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4│三東富企業 │ 9│ 2,186,100│ 109,305│ 9│ 2,186,100│ 109,305│
│ │有限公司 │ │ │ │ │ │ │
├──┼──────┼──┼─────┼─────┼──┼─────┼─────┤
│ 15│台灣超導節能│ 13│ 2,160,540│ 108,028│ 13│ 2,160,540│ 108,02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計│ │ 321│90,681,127│ 5,450,374│ 316│90,660,078│ 4,533,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