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啟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79
72號被告黃啟芳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10款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係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之
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
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後於民國104年 12月
30 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
,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
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
乃係根基於沒收為刑法所
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
而非從刑
,是關於沒收一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生
新舊法比較之問
題。復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年 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
字第10500146951號修正公佈,並於同年 12月14日經行政院
以院臺經字第0000000000B號函公佈自同年 12月15日施行,
修正後之規定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立法
理由並謂:「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
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
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
依職權
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
,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
配合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
』,以資明確。」
揆諸上揭說明,本案自應逕適用上揭修正
後之規定為沒收之依據。又按,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
、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規定,其100年6月29日修正之立法理由載明:
「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
持有、陳列、輸出或
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
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
、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
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
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
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足認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侵害商
標權之物品或文書,雖非屬法令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然若任
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並
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是該等物品性質上不宜任令
在外流通,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法院並無裁
量之餘地,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
三、經查:被告黃啟芳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 11月18日以105年度偵字第2797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 1至8所示之
物品,確屬仿冒葉青有限公司、瑞士商沛納海有限公司、瑞
士商奧德曼必固控股公司、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義大利
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等 7家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乙節,復有
鑑定報告書3份、鑑定證明書1份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料檢索服務查詢表 8份,及扣案物品照片12張在卷
可參,是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
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品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編號 9所示之物,卷內並無
鑑定人鑑定該物是
否屬仿冒商標商品之鑑定證明書,復無
證據證明該物係仿冒
商標之物,非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應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
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 2
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編號│商標(註冊│商標權利
期間 │商標權人 │扣案物名稱 │
│ │/審定號) │(民國年/月/日)│ │ │
├──┼─────┼───────┼──────┼───────┤
│1 │00000000 │109/12/15 │葉青有限公司│仿冒「蟬羽」發│
│ │ │ │ │熱內衣4 件 │
│ │ │ │ │ │
├──┼─────┼───────┼──────┼───────┤
│2 │00000000 │111/10/31 │瑞士商沛納海│仿冒「PANERAI │
│ │ │ │有限公司 │」手錶1 只 │
├──┼─────┼───────┼──────┼───────┤
│3 │00000000 │112/07/31 │瑞士商奧德曼│仿冒「AUDEMARS│
│ │ │ │必固控股公司│PIGUET」手錶1 │
│ │ │ │ │只 │
├──┼─────┼───────┼──────┼───────┤
│4 │00000000 │108/04/30 │瑞士商瑞奇蒙│仿冒「IWC 」手│
│ │ │ │國際股份有限│錶1 只 │
│ │ │ │公司 │ │
├──┼─────┼───────┼──────┼───────┤
│5 │00000000 │114/09/30 │瑞士商勞力士│仿冒「ROLEX 」│
│ │ │ │公司 │保固書2 組 │
├──┼─────┼───────┼──────┼───────┤
│6 │00000000 │107/03/15 │法商路易威登│仿冒「LV」鞋墊│
├──┼─────┼───────┤馬爾悌耶公司│1 雙 │
│7 │00000000 │107/02/15 │ │ │
├──┼─────┼───────┼──────┼───────┤
│8 │00000000 │111/11/15 │義大利商固喜│仿冒「GUCCI 」│
│ │ │ │歡固喜公司 │鞋墊1 雙 │
├──┼─────┼───────┼──────┼───────┤
│9 │00000000 │114/08/15 │義大利商吉安│「VERSACE 」皮│
│ │ │ │妮凡塞斯股份│包1 只 │
│ │ │ │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