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信顯
張書豪
陳聖傑
池少強
賴益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4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信顯、張書豪、陳聖傑、池少強、賴
益宇5 人均為九禾遊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禾遊戲公
司)之網路遊戲「勇」之「拉斯維加斯」伺服器之玩家,組
成工會與其他工會玩家對戰,均明知上開遊戲內之聊天室及
遊戲空間均為公開之網路空間,聊天室與遊戲空間內之聊天
內容均為不特定人得以瀏覽之文字,竟分別基於
公然侮辱之
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角色暱稱,
登入上開遊戲,以附表所示之文字辱罵
告訴人楊芷綾,足以
貶抑
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郭信顯等5 人均係
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
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此有刑
事撤回
告訴狀1 紙附卷
足憑,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
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附表:
┌──┬───┬───────┬────────┬────┬────────────┐
│編號│被告 │時間 │地點 │角色暱稱│文字 │
├──┼───┼───────┼────────┼────┼────────────┤
│ 1 │郭信顯│105年12月27日 │○○市○○區○○│霸王命 │指0接客、臭鮑魚4ni00 │
│ │ │18時30分許 │街000巷0號0樓 │ │、臭鮑魚4ni劉家千金 │
├──┼───┼───────┼────────┼────┼────────────┤
│ 2 │張書豪│105年12月27日 │○○縣○○鎮○○│繆繆 │他在外面開價IS 3H 7.5K了│
│ │ │18時30分許 │000號 │ │、484降價啦IS 3H 6K? │
├──┼───┼───────┼────────┼────┼────────────┤
│ 3 │陳聖傑│105年12月27日 │○○縣○○鄉○○│我愛五支│止養0=劉家千金、找手領 │
│ │ │18時30分許 │○街0巷00號 │菸 │修甘了、剛剛幫杜蕾斯阿翰│
│ │ │ │ │ │止養完、劉家千金當首長、│
│ │ │ │ │ │每個月玩勇、大家定期輪流│
│ │ │ │ │ │止養、怎麼找楊止靈止養 │
├──┼───┼───────┼────────┼────┼────────────┤
│ 4 │池少強│105年12月27日 │○○市○○區○○│窴 │你們都不怕得病喔,明明就│
│ │ │18時30分許 │路000巷00弄0號0 │ │是去賺外快了,賣衣服賺太│
│ │ │ │樓 │ │慢,別提靜靜,等等逍遙又│
│ │ │ │ │ │生氣 │
├──┼───┼───────┼────────┼────┼────────────┤
│ 5 │賴益宇│105年12月28日 │○○市○○區○○│0__蘛 │找止癢0止癢、陽三八、止│
│ │ │18時5分許 │路0段000巷00號 │ │癢0來幫我止癢、我讓你賺│
│ │ │ │ │ │個零用錢、整天被騎K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