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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易字第 14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CUU QUAN(越南籍,中文名范九君)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10 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PHAM CUU QUAN (中文名范九君)於民 國105 年9 月28日1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 0 號2 樓「健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勞宿舍,因細故與告 訴人TRAN VAN TU (中文名陳文秀)發生爭執,竟心生不滿 ,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手持木棍攻擊告訴人頭部,致告訴人 受有顱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 傷害罪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TRAN VAN TU 告訴被告PHAM CUU QUAN 傷害案 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該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 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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