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5025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廷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
偵緝字第2258至2263號)及追加
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28391 號
),
暨移送併案(105 年度偵字第28391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裁定改以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廷峯
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
規定,
累犯,處
有期徒刑捌月,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
元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又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
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廷峯明知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亦明知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印尼籍成年女子,均為合法來臺工作後逃逸之
外國人,竟意圖營利,分別為下列媒介工作之
犯行:
㈠自民國103 年2 月間某日起至104 年9 月間某日止,接續媒
介如附表一所示之外籍勞工,未經申請許可非法至如附表一
所示之工作地點,從事如附表一所示之職務內容,並由該工
作地點之雇主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薪資,林廷峯再向該印尼籍
勞工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仲介費或從薪資中扣取時薪新臺幣
(下同)20至70不等之費用,以此方式牟利。
㈡自105 年4 月間某日起至105 年8 月18日20時55分許
為警查
獲時止,接續媒介如附表一所示之外籍勞工,未經申請許可
非法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工作地點,從事如附表二所示之職務
內容,並由該工地點之雇主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薪資,林廷峯
再向該印尼籍勞工收取如附表二所示之仲介費或從薪資中扣
取時薪約20元之費用(以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時薪120 元計
算),以此方式牟利。
二、
證據:
⑴被告林廷峯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
⑵
證人即外籍勞工DEDE NANI ARYANI BT MARYATIN DUL、0000
000A、0000000B、0000000C、0000000D、0000000E、000000
0F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外籍勞工SITI MARYAM 、
TRI MULYANI 、DWI SUSANTI 、ROVINI、HANDAYANI 、ERI
SUKERI、JULAEHA 、ANITA MEIYOLINDA、CUSWANTI、TITI
SUTIYANAH SUHANDI 、SULASTRI、NURAESIH、LISA ARIADI
KAMIL 、TRITOYIBAH、SUNARMI 、UPIT SARIMANAH、000000
0A、0000000B、0000000C於警詢之證述。
⑶證人即宜路發塗裝有限公司(下稱宜路發公司)負責人郭陸
發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金富量公司負責人許良輔、證人
即朔新公司員工閔光華、鋐德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鋐德公司
)負責人高花蓮、申茂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申茂達公司)
負責人劉春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朔新公司負責
人賴文昌於偵查之證述、證人李挺盛於警詢之證述。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違反就業服務法罰緩案件處分
通
知書、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法罰緩裁處書、內政部移民署外
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 明細內容、旅客入出境紀錄查
詢、外籍勞工0000000A、0000000B、0000000C、0000000E、
0000000F之外籍勞工內容顯示畫面。
⑷金富量企業有限公司薪資明細、打卡單、付款簽收簿、員工
通訊錄。
⑸證人即外籍勞工DWI SUSANTI 、ROVINI、HANDAYANI 、ERI
SUKERI 、JU LAEHA 、ANITA MEIYOLINDA、CUSWANTI、TITI
SUTIYANAH SUHANDI 、SULASTRI之查獲照片、鋐德公司照片
。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而犯同法第
64條第2 項之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罪。
按數行為於
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屬
接續犯(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96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4332號
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查被告林廷峯自103年2月間某日起至
104年9月間某日止,及自105年4月某日起至105年8月18日為
警查獲止,先後媒介如附表一、二所示逃逸外勞非法為他人
工作,因各外勞係個別先後與被告林廷峯聯繫後,接受被告
林廷峯指派雇主及工作,則被告林廷峯所為上開多次媒介外
國人之行為時間甚為密集,仲介對象均為新北市樹林區、新
莊區之工廠,且亦有重複之對象,各媒介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且均侵害
主管機關對外勞之管理及本國國民就業機會保障
之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僅論以接續犯
一罪。
公訴意旨認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洽;又
起訴書雖漏
未敘及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代號0000000E號印尼籍勞工經
被告非法仲介工作之事實,惟該部分與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
事實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附此敘明。又查被告前於102年間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
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81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被告撤
回
上訴確定,
嗣於102年9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被告就
上揭犯罪事實
一㈠、㈡所示之犯行,有時間上之間隔,行為互殊,足見其
犯意應屬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
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非法
仲介外勞工作之刑事
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參),為國中肄業之
智識程度,其不思正途謀生,
猶
重蹈覆轍,再為犯本案犯行,對主管機關外籍勞工之管理及
本國國民就業權益造成損害,兼衡其家庭狀況、
犯罪動機、
手段、目的及所獲非法利益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其所犯上揭犯罪事實一㈠之部分
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末按沒收
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部分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
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就沒收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
定,先予敘明。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
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仲介如附表
一、二所示非法外籍勞工依卷內事證足以認定之仲介費分別
共為58,000元、6,000 元,雖未據扣案,仍屬其犯罪所得,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就業服務法第45條、
第64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姿函偵查起訴及檢察官邱舒婕
追加起訴,由檢察
官王家春到庭實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違反第 45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 45 條規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第 45 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
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表一
┌─┬──────┬───────┬──────┬──────┬─────┐
│編│ │ │ │雇主給付薪資│被告獲得之│
│ │印尼籍勞工 │工作地點、職務│工作期間 │/ 勞工與被告│仲介費(新│
│ │ │ │ │約定領取薪資│臺幣) │
│號│ │ │ │(新臺幣) │ │
├─┼──────┼───────┼──────┼──────┼─────┤
│1 │DEDE NANI │於OO市OO區│103 年7 月間│時薪100 元 │4,000元 │
│ │ARYANI BT │OO街0 段000 │某日起至同年│/70 元 │ │
│ │MARYATIN DUL│巷00之00號「宜│12月16 日 │ │ │
│ │ │路發塗裝有限公│ │ │ │
│ │ │司」從事產品包│ │ │ │
│ │ │裝 │ │ │ │
├─┼──────┼───────┼──────┼──────┼─────┤
│2 │代號0000000A│於OO市OO區│103 年9 月11│日薪700 元 │4,000元 │
│ │號(真實姓名│OO街0 段000 │日起至同年12│/時薪70 元 │ │
│ │年籍詳卷) │之00號「金富量│月12日 │ │ │
│ │ │企業有限公司」│ │ │ │
│ │ │從事清潔、包裝│ │ │ │
│ │ │、上線作業 │ │ │ │
├─┼──────┼───────┼──────┼──────┼─────┤
│3 │代號0000000B│同上2 │103 年8 月底│日薪700 元/ │4,000元 │
│ │號(真實姓名│ │某日起至同年│時薪70元 │ │
│ │年籍詳卷) │ │12月12日 │ │ │
├─┼──────┼───────┼──────┼──────┼─────┤
│4 │代號0000000C│同上2 │103 年5 月間│日薪700 元/ │4,000元 │
│ │號(真實姓名│ │某日起至同年│時薪70元 │ │
│ │年籍詳卷) │ │12月12日 │ │ │
├─┼──────┼───────┼──────┼──────┼─────┤
│5 │代號0000000D│同上2 │103 年4 月間│日薪700 元/ │4,000 元 │
│ │號(真實姓名│ │某日起至同年│時薪70元 │ │
│ │年籍詳卷) │ │12月12日 │ │ │
├─┼──────┼───────┼──────┼──────┼─────┤
│6 │SITI MARYAM │在OO市OO區│103 年11月9 │日薪600 元/ │尚未獲得 │
│ │ │OO街0 段000 │日起至同年11│時薪70元 │ │
│ │ │巷0 之0 號「朔│月12日 │ │ │
│ │ │新公司」從事DV│ │ │ │
│ │ │D外殼烤漆擦拭 │ │ │ │
│ │ │、包裝作業 │ │ │ │
├─┼──────┼───────┼──────┼──────┼─────┤
│7 │TRI MULYANI │同上6 │同上6 │日薪600 元/ │尚未獲得 │
│ │ │ │ │時薪70元 │ │
├─┼──────┼───────┼──────┼──────┼─────┤
│8 │DWI SUSANTI │在新北市樹林區│104 年4 月初│時薪100 元/ │2,000元 │
│ │ │某電子工廠從事│某日至同年5 │75元 │ │
│ │ │電子零件之清潔│月20日(約1 │ │ │
│ │ │、分類 │個半月) │ │ │
├─┼──────┼───────┼──────┼──────┼─────┤
│9 │ROVINI │同上8 │同上8 │時薪100 元 │2,000元 │
│ │ │ │ │/75 元 │ │
├─┼──────┼───────┼──────┼──────┼─────┤
│10│HANDAYAN │同上8 │同上8 │時薪100 元 │2,000元 │
│ │ │ │ │/75元 │ │
├─┼──────┼───────┼──────┼──────┼─────┤
│11│ERI SUKERI │同上8 │至104 年5 月│時薪100 元 │尚未獲得 │
│ │ │ │20日查獲時共│/75 元 │ │
│ │ │ │5 天 │ │ │
├─┼──────┼───────┼──────┼──────┼─────┤
│12│JULAEHA │同上8 │至104 年5 月│時薪100 元 │尚未獲得 │
│ │ │ │20日查獲時共│/75 元 │ │
│ │ │ │約1 週 │ │ │
├─┼──────┼───────┼──────┼──────┼─────┤
│13│ANITA │同上8 │104 年5 月20│時薪100 元 │尚未獲得 │
│ │MEIYOLINDA │ │日查獲當日 │/75 元 │ │
├─┼──────┼───────┼──────┼──────┼─────┤
│14│CUSWANTI │在OO市OO區│104 年6 月下│時薪100 元/ │尚未獲得 │
│ │ │OO路147 之8 │旬某日起至同│月薪24,000元│ │
│ │ │號「鋐德工業有│年6 月30 日 │ │ │
│ │ │限公司」從事檢│ │ │ │
│ │ │查及包裝五金零│ │ │ │
│ │ │件 │ │ │ │
├─┼──────┼───────┼──────┼──────┼─────┤
│15│SULASTRI │同上14 │104 年6 月24│時薪100 元/ │尚未獲得 │
│ │ │ │日起至同年6 │月薪24,000元│ │
│ │ │ │月30日 │ │ │
├─┼──────┼───────┼──────┼──────┼─────┤
│16│TITI │同上14 │104 年6 月22│時薪100元/ │尚未獲得 │
│ │SUTIYANA │ │日起至同年6 │月薪24,000元│ │
│ │SUHANDI │ │月30日 │ │ │
├─┼──────┼───────┼──────┼──────┼─────┤
│17│NURAEDSIH │在OO市OO區│104 年6 月15│時薪100 元 │尚未獲得 │
│ │ │OO路0 段00之│日起至同年月│/60 元 │ │
│ │ │0 號之開發公司│30日 │ │ │
│ │ │從事包裝免洗筷│ │ │ │
├─┼──────┼───────┼──────┼──────┼─────┤
│18│LISA │同上17 │104 年2 月間│時薪100 元 │4,000元 │
│ │ARIADI │ │某日起至同年│/80 元 │ │
│ │KAMIL │ │6月30日 │ │ │
├─┼──────┼───────┼──────┼──────┼─────┤
│19│TRI TOYIBAH │同上17 │104 年3 月間│時薪100 元 │4,000元 │
│ │ │ │某日起至同年│/110元 │ │
│ │ │ │6 月30日 │ │ │
├─┼──────┼───────┼──────┼──────┼─────┤
│20│SUNARMI │在OO市OO區│至104 年7 月│時薪100 元 │14,000元 │
│ │ │OO街000 巷0 │1 日查獲時共│/80 元 │*以SUNARMI│
│ │ │號「申茂達企業│約2 個月 │ │所供承每月│
│ │ │有限公司」從事│ │ │7,000 元計│
│ │ │檢查及包裝產品│ │ │算 │
├─┼──────┼───────┼──────┼──────┼─────┤
│21│UPIT │同上20 │104 年5 月3 │時薪100 元/ │4,000元 │
│ │SARIMANA │ │起至104 年6 │月薪23,000元│ │
│ │ │ │月30日 │ │ │
├─┼──────┼───────┼──────┼──────┼─────┤
│22│代號0000000E│在多間工廠包括│103 年2 月某│時薪120 元至│6,000元 │
│ │號(真實姓名│紙箱、耳機、零│日起至104 年│135 元/65元 │ │
│ │年籍詳卷) │件工廠等從事作│9月某日 │ │ │
│ │ │業員,負責看管│ │ │ │
│ │ │機器運作 │ │ │ │
└─┴──────┴───────┴──────┴──────┴─────┘
附表二
┌─┬──────┬───────┬──────┬──────┬─────┐
│編│ │ │ │雇主給付薪資│被告獲得之│
│ │印尼籍勞工 │工作地點、職務│工作期間 │/ 勞工與被告│仲介費(新│
│ │ │ │ │約定領取薪資│臺幣) │
│號│ │ │ │(新臺幣) │ │
├─┼──────┼───────┼──────┼──────┼─────┤
│1 │代號0000000A│某住家看護工 │105年6月1日 │不詳/月薪 │尚未獲得 │
│ │號(真實姓名│ │至同年6 月30│23,000 元 │ │
│ │年籍詳卷) │ │日 │ │ │
│ │ ├───────┼──────┼──────┼─────┤
│ │ │某生產電暖氣之│105年8月17日│不詳/ 時薪80│尚未獲得 │
│ │ │工廠
搬運工作 │至同年8 月18│元 │ │
│ │ │ │日 │ │ │
├─┼──────┼───────┼──────┼──────┼─────┤
│2 │代號0000000B│某耳機組裝工廠│105年8月1日 │不詳/ 時薪80│尚未獲得 │
│ │號(真實姓名│作業員 │至8月18日 │元 │ │
│ │年籍詳卷) │ │ │ │ │
├─┼──────┼───────┼──────┼──────┼─────┤
│3 │代號0000000C│某鐵工廠、螺絲│105年7月13日│不詳/ 總薪資│2,000元 │
│ │號(真實姓名│工廠作業員 │至8月18日 │共30,234元 │ │
│ │年籍詳卷) │ │ │ │ │
├─┼──────┼───────┼──────┼──────┼─────┤
│4 │代號0000000F│OO市OO區O│105年4月至8 │不詳/ 時薪80│4,000 元 │
│ │號(真實姓名│O街0段00巷0之│月間 │元 │ │
│ │年籍詳卷) │00號之碩益實業│ │ │ │
│ │ │有限公司作業員│ │ │ │
│ │ │、OO市OO區│ │ │ │
│ │ │OO路0段000巷│ │ │ │
│ │ │00弄0之00號之 │ │ │ │
│ │ │益實業有限公司│ │ │ │
│ │ │作業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