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4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崇義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36896 號),經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318 號
)合議庭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侯崇義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伍年,並應向德韓
貿易有限公司以附表一所示方式支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損害賠
償。
事 實
一、侯崇義自民國96年6 月25日起
迄今,受僱於德韓貿易有限公
司(下稱德韓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送貨,收取貨款等業
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之
接續犯意,於104 年12月4 日起至105 年9 月某日止間,向
附表二、三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二、三所示款項後(合計新
臺幣(下同)1,546,354 元),未依規定將上開款項繳回德
韓公司,反挪供己用而侵占入己。
嗣經德韓公司會計對帳時
,發現上情並提出本案
告訴,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德韓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侯崇義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
準備
程序時均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德韓公司之代表人江明安於偵
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德韓公司收款統計表、德韓
公司業務侵占公款切結書、還款承諾書各1 份附卷
可稽,足
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
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受雇於德韓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送貨、收取貨款
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而其所代收貨款,均為其業務上
所
持有之物,詎被告收受上開款項後,將之變
易持有為所有
之意思,全數
予以侵占入己,實屬業務侵占行為
無訛,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
於附表二、三所示時間,多次利用職務上收取款項之機會,
侵占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二、三所示款項,
乃係於密接之時
間、空間,以相同方式持續侵害相同
法益,各次舉動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
法律上一罪。爰
審酌被告任職
於德韓公司擔任業務員,竟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所保管而持
有之款項全數侵占入己,未能謹守分際,違反職務上之誠實
原則,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
告訴人
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附卷供參,尚有悔意,且為
本案犯行前無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考,迄今仍在德韓公司上班清償債
務,有本院辦理
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 份在卷
可佐,兼
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自陳國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所侵占之金額、
告訴人之代表人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及檢察官表示依法審酌之
科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
懲儆。
三、查被告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犯後已坦認犯行,尚有悔意,且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業如前
述,告訴人之代表人江明安亦表示願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是被告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
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再因
被告
資力有限,尚須分期給付賠償金額,為保障告訴人能確
實獲得賠償,以及為使被告記取教訓及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並
參酌雙方所協議之調解條件及意見,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
諭知被告於緩刑
期間內,應向告訴人以附
表所示之方式支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另此部分乃
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條件
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
4 款規定,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由檢察官
聲請撤
銷緩刑之宣告(告訴人亦得促請檢察官聲請之),併此敘明
。
四、末查,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之
犯罪所得現金1,546,354 元
,
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惟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
於106 年3 月5 日起每月5 日前給付30,000元至全部清償為
止
等情,有前揭調解筆錄1 份在卷
可參,另衡被告倘違反調
解條款不為給付,該調解內容亦得為民事求償之執行名義,
是本院認被告與告訴人就本案所成立之調解方案,已達到
沒
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仍
諭知沒收
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容屬過苛
,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另諭知沒收上
揭犯罪所得。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
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第
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起
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被告侯崇義應給付原告德韓貿易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壹萬│
│柒仟壹佰肆拾叁元,自民國106 年3 月5 日起於每月5 日前各給付叁萬│
│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均匯至│
│入原告另行指定帳戶。 │
└───────────────────────────────┘
附表二:
┌──┬───────┬──────────┬─────────┐
│編號│客戶名稱 │侵占貨款日期 │侵占貨款(新臺幣)│
├──┼───────┼──────────┼─────────┤
│1 │富安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21,955元 │
├──┼───────┼──────────┼─────────┤
│2 │永生中西藥 │104年12月4日 │39,250元 │
├──┼───────┼──────────┼─────────┤
│3 │永興粉末加 │104年12月4日 │84,629元 │
├──┼───────┼──────────┼─────────┤
│4 │旭聲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8,800元 │
├──┼───────┼──────────┼─────────┤
│5 │宏人中醫診 │104年12月4日 │27,732元 │
├──┼───────┼──────────┼─────────┤
│6 │華社堂蔘藥 │104年12月4日 │14,795元 │
├──┼───────┼──────────┼─────────┤
│7 │宏隆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54,440元 │
├──┼───────┼──────────┼─────────┤
│8 │高三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11,500元 │
├──┼───────┼──────────┼─────────┤
│9 │鴻鑫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80,945元 │
├──┼───────┼──────────┼─────────┤
│10 │降火谷中草 │104年12月4日 │30,480元 │
├──┼───────┼──────────┼─────────┤
│11 │恆德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45,000元 │
├──┼───────┼──────────┼─────────┤
│12 │健福中醫診 │104年12月4日 │2,600元 │
├──┼───────┼──────────┼─────────┤
│13 │順國真蔘藥 │104年12月4日 │5,160元 │
├──┼───────┼──────────┼─────────┤
│14 │杏林中醫診 │104年12月4日 │8,690元 │
├──┼───────┼──────────┼─────────┤
│15 │永和堂 │104年12月4日 │4,940元 │
├──┼───────┼──────────┼─────────┤
│16 │港都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13,910元 │
├──┼───────┼──────────┼─────────┤
│17 │聖安堂蔘藥 │104年12月4日 │34,092元 │
├──┼───────┼──────────┼─────────┤
│18 │彰和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5,000元 │
├──┼───────┼──────────┼─────────┤
│19 │春華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1,300元 │
├──┼───────┼──────────┼─────────┤
│20 │濟世堂蔘藥 │104年12月4日 │43,288元 │
├──┼───────┼──────────┼─────────┤
│21 │長有中藥房 │104年12月4日 │11,700元 │
├──┼───────┼──────────┼─────────┤
│22 │坤璋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43,840元 │
├──┼───────┼──────────┼─────────┤
│23 │仲慈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4,600元 │
├──┼───────┼──────────┼─────────┤
│24 │天和堂(中壢)│104年12月4日 │7,080元 │
├──┼───────┼──────────┼─────────┤
│25 │揚德堂蔘藥 │104年12月4日 │7,675元 │
├──┼───────┼──────────┼─────────┤
│26 │存得堂中藥 │104年12月4日 │49,550元 │
├──┼───────┼──────────┼─────────┤
│27 │乙元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22,460元 │
├──┼───────┼──────────┼─────────┤
│28 │新全安蔘藥 │104年12月4日 │12,700元 │
├──┼───────┼──────────┼─────────┤
│29 │隆慶中藥房 │104年12月4日 │8,380元 │
├──┼───────┼──────────┼─────────┤
│30 │天和堂蔘藥 │104年12月4日 │57,502元 │
├──┼───────┼──────────┼─────────┤
│31 │齊濟中藥房 │104年12月4日 │5,015元 │
├──┼───────┼──────────┼─────────┤
│32 │天蔘中藥房 │104年12月4日 │12,868元 │
├──┼───────┼──────────┼─────────┤
│33 │良和中醫診 │104年12月4日 │10,000元 │
├──┼───────┼──────────┼─────────┤
│34 │富信中醫診 │104年12月4日 │31,487元 │
├──┼───────┼──────────┼─────────┤
│35 │和裕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16,730元 │
├──┼───────┼──────────┼─────────┤
│36 │璟欣中醫診 │104年12月4日 │26,053元 │
├──┼───────┼──────────┼─────────┤
│37 │信實蔘藥行 │104年12月4日 │15,458元 │
├──┼───────┼──────────┼─────────┤
│ │ │ 合計 │881,604元 │
└──┴───────┴──────────┴─────────┘
附表三: .
┌──┬────┬───┬───┬───┬───┬───┬───┬─────┐
│編號│客戶名稱│105 年│105 年│105 年│105 年│105 年│105 年│合計 │
│ │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新臺幣)│
├──┼────┼───┼───┼───┼───┼───┼───┼─────┤
│1 │存得 │ │ │12,370│24,000│27,300│ │63,670元 │
├──┼────┼───┼───┼───┼───┼───┼───┼─────┤
│2 │揚德 │16,550│9,845 │1,485 │ │ │ │27,880元 │
├──┼────┼───┼───┼───┼───┼───┼───┼─────┤
│3 │濟世 │ │ │ │ │ │12,344│12,344元 │
├──┼────┼───┼───┼───┼───┼───┼───┼─────┤
│4 │坤璋 │ │21,595│7,440 │6,695 │ │ │35,730元 │
├──┼────┼───┼───┼───┼───┼───┼───┼─────┤
│5 │齊濟 │ │3,365 │3,165 │ │ │ │6,530元 │
├──┼────┼───┼───┼───┼───┼───┼───┼─────┤
│6 │乙元 │ │ │22,555│8,803 │ │ │31,358元 │
├──┼────┼───┼───┼───┼───┼───┼───┼─────┤
│7 │新全安 │ │ │ │ │ │10,530│10,530元 │
├──┼────┼───┼───┼───┼───┼───┼───┼─────┤
│8 │天和(八│ │ │ │15,673│13,220│ │28,893元 │
│ │德) │ │ │ │ │ │ │ │
├──┼────┼───┼───┼───┼───┼───┼───┼─────┤
│9 │隆慶 │ │ │725 │3,209 │3,665 │ │7,599元 │
├──┼────┼───┼───┼───┼───┼───┼───┼─────┤
│10 │德康 │7,766 │7,265 │8,200 │ │ │ │23,231元 │
├──┼────┼───┼───┼───┼───┼───┼───┼─────┤
│11 │天參 │ │ │ │ │11,320│ │11,320元 │
├──┼────┼───┼───┼───┼───┼───┼───┼─────┤
│12 │富信 │ │ │ │ │ │30,865│30,865元 │
├──┼────┼───┼───┼───┼───┼───┼───┼─────┤
│13 │良和 │ │ │3,770 │3,430 │ │ │7,200元 │
├──┼────┼───┼───┼───┼───┼───┼───┼─────┤
│14 │上助 │ │ │ │ │ │12,200│12,200元 │
├──┼────┼───┼───┼───┼───┼───┼───┼─────┤
│15 │劍虹 │ │ │12,108│8,652 │ │ │20,760元 │
├──┼────┼───┼───┼───┼───┼───┼───┼─────┤
│16 │璟欣 │ │1,545 │11,285│1,265 │8,000 │ │22,095元 │
├──┼────┼───┼───┼───┼───┼───┼───┼─────┤
│17 │和裕 │ │ │ │ │20,455│ │20,455元 │
├──┼────┼───┼───┼───┼───┼───┼───┼─────┤
│18 │信實 │ │16,645│ │ │ │ │16,645元 │
├──┼────┼───┼───┼───┼───┼───┼───┼─────┤
│19 │富安 │ │ │ │13,342│11,385│ │24,727元 │
├──┼────┼───┼───┼───┼───┼───┼───┼─────┤
│20 │健福 │ │ │ │ │4,030 │ │4,030元 │
├──┼────┼───┼───┼───┼───┼───┼───┼─────┤
│21 │降火谷 │ │29,882│21,129│ │ │ │51,011元 │
├──┼────┼───┼───┼───┼───┼───┼───┼─────┤
│22 │聖安 │ │6,125 │ │ │ │ │6,125元 │
├──┼────┼───┼───┼───┼───┼───┼───┼─────┤
│23 │永興 │ │ │15,920│7,250 │ │ │23,170元 │
├──┼────┼───┼───┼───┼───┼───┼───┼─────┤
│24 │宏仁 │ │9,118 │4,817 │4,471 │6,230 │ │24,636元 │
├──┼────┼───┼───┼───┼───┼───┼───┼─────┤
│25 │宏隆 │ │25,355│14,955│29,070│ │ │69,380元 │
├──┼────┼───┼───┼───┼───┼───┼───┼─────┤
│26 │順國真 │12,405│7,080 │855 │1,715 │ │ │22,055元 │
├──┼────┼───┼───┼───┼───┼───┼───┼─────┤
│27 │華社 │ │25,935│ │ │ │ │25,935元 │
├──┼────┼───┼───┼───┼───┼───┼───┼─────┤
│28 │永生 │ │8,480 │7,385 │8,513 │ │ │24,378元 │
├──┼────┼───┼───┼───┼───┼───┼───┼─────┤
│ │ │ │ │ │ │ │合計 │664,75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