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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訴字第 3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33 27、3328、3329、3330、3331、3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 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則有明定,是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 審辯論終結以前」提出,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者 ,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法律規定,法院自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公訴人雖以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本院106 年度審訴 字第247 號被告陳正郎被訴詐欺等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因 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247 號被告陳正郎詐 欺案件(起訴案號:105 年度偵緝字第3323號、第3324號) ,業經本院於106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3 月24日判決在案,此有該案簡式審判筆錄、判決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6 年3 月28 日始繫屬本院,有本院蓋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 3 月28日新北檢兆雨105 偵緝3327字第311596號函上之收狀 戳在卷足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本院106 年度審 訴字第247 號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依前揭 說明,其起訴程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5年度偵緝字第3327號 第3328號 第3329號 第3330號 第3331號 第3332號 被 告 陳正郎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本署檢察官以105 年 度偵緝字第3323號與3324號起訴,現由貴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 247 號【快股】審理之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關係,宜追加起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正郎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日健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健公司)」之負責人,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與吳哲豪(另案通緝中)共同基於詐欺之犯 意聯絡,由吳哲豪對外自稱日健公司之採購經理「吳文威」 ,渠等均明知日健公司資金不足以支付向廠商訂貨之貨款, 仍由陳正郎先以日健公司名義向華南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申請空白支票,復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同年4 月 18 日 、同年4 月28日起雇用不知情之韓嘉麗、張雅淳、莊 雅娟擔任採購之業務,負責依陳正郎及吳哲豪之指示向廠商 訂購商品,並開立日健公司支票向廠商購買商品,使廠商誤 信日健公司為一正常營運之公司並與之交易後,逐漸提高訂 購貨品數量,而接續自103 年3 月起至同年6 月底止,以上 開詐術取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後,在無付款之意願下, 佯以開立遠期支票用以支付貨款之方式,而接續於如附表一 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佯稱欲購買如附表一 所示貨品,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日健公司遠期支票予如附 表一所示之公司,以示屆期如數支付貨款之意,致使交易公 司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而如數出貨,而詐取如附表一所示公 司之貨款金額之貨物。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陳正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1.被告與「陳先生」、「小李」│ │ │供述 │ 共同合夥開設日健公司,其自│ │ │ │ 「陳先生」、「小李」處取得│ │ │ │ 新臺幣(下同)20萬元作為其│ │ │ │ 申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及華南│ │ │ │ 商業銀行之空白支票2 本之對│ │ │ │ 價,並以每月3 萬元作為其擔│ │ │ │ 任日健公司名義負責人之對價│ │ │ │ 。 │ │ │ │2.附表所示之支票上之日健公司│ │ │ │ 及被告姓名之印章均係被告所│ │ │ │ 蓋印。 │ │ │ │3.被告知悉其簽發之支票係作為│ │ │ │ 日健公司購買附表所示之貨品│ │ │ │ 之對價,其於簽發支票前,均│ │ │ │ 未確認帳戶內有無款項,亦未│ │ │ │ 曾實際付款之事實。 │ ├──┼─────────────┼──────────────┤ │ 2 │證人即同案被告韓嘉麗於警詢│被告為日健公司負責人,吳哲豪│ │ │及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為業務主管,指示員工下單,證│ │ │述 │人韓嘉麗打完採購單後,由被告│ │ │ │簽名之事實。 │ ├──┼─────────────┼──────────────┤ │ 3 │證人即日健公司採購張雅淳於│被告為日健公司負責人,被告指│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示證人張雅淳將採購單置於其辦│ │ │ │公桌上,隔日再將採購單交還之│ │ │ │事實。 │ ├──┼─────────────┼──────────────┤ │ 4 │證人即日健公司採購莊雅娟於│被告為日健公司負責人,日健公│ │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司之採購單由被告簽名,103 年│ │ │ │6 月間下單量較以往多了近1 倍│ │ │ │之事實。 │ ├──┼─────────────┼──────────────┤ │ 5 │證人即告訴人萬嘉通股份有限│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 │ │ │公司(下稱萬嘉通公司)業務│ │ │ │高天泰、昶瑞有限公司(下稱│ │ │ │昶瑞公司)業務楊慶昌、國延│ │ │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延公司│ │ │ │)業務陳怡宏、真富有限公司│ │ │ │(下稱真富公司)李苔菁、臺│ │ │ │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下│ │ │ │稱大昌華嘉公司)信用管理部│ │ │ │主任林暐哲、大瀚醫療儀器有│ │ │ │限公司(下稱大瀚公司)負責│ │ │ │人黃進德、培力藥品工業股份│ │ │ │有限公司(下稱培力公司)業│ │ │ │務專員許嘉恩、正大造紙廠股│ │ │ │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大公司)│ │ │ │業務部處長陳玉珍、優生製藥│ │ │ │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生公│ │ │ │司)業務員黃薇萍、陽明藥品│ │ │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明公司│ │ │ │)業務員楊世暐、永豐餘消費│ │ │ │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餘│ │ │ │公司)法務部副理劉立民、麗│ │ │ │磬有限公司(下稱麗磬公司)│ │ │ │業務陳佳泉、山富紙業有限公│ │ │ │司(下稱山富公司)業務謝佳│ │ │ │峰、百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 │ │百德公司)北部經銷商黃名瑍│ │ │ │、寶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 │ │下稱寶楷公司)業務于承斌、│ │ │ │吳大川有限公司(下稱吳大川│ │ │ │公司)業務吳明昌、佑合企業│ │ │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合公司│ │ │ │)業務張淇閎於警詢及偵查中│ │ │ │之證述 │ │ ├──┼─────────────┼──────────────┤ │ 6 │萬嘉通公司出貨傳票、產品合│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事實。 │ │ │約書、附表編號1 所示之支票│ │ │ │各1 份 │ │ ├──┼─────────────┼──────────────┤ │ 7 │昶瑞公司貨品銷貨明細表、附│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事實。 │ │ │表編號2所示之支票各1份 │ │ ├──┼─────────────┼──────────────┤ │ 8 │國延公司客戶帳袋、應收票據│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事實。 │ │ │明細表、送貨單、附表編號3 │ │ │ │所示之支票各1 份 │ │ ├──┼─────────────┼──────────────┤ │ 9 │真富公司產品銷售明細表、帳│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罪事實。 │ │ │單寄存證明單、附表編號4 所│ │ │ │示之支票各1份 │ │ ├──┼─────────────┼──────────────┤ │ 10 │大昌華嘉公司統一發票、附表│附表編號5所示之犯罪事實。 │ │ │編號5所示之支票各1份 │ │ ├──┼─────────────┼──────────────┤ │ 11 │大瀚公司出貨單、附表編號6 │附表編號6所示之犯罪事實。 │ │ │所示之支票各1份 │ │ ├──┼─────────────┼──────────────┤ │ 12 │培力公司訂單、新竹物流客戶│附表編號7所示之犯罪事實。 │ │ │簽收單、歷史交易紀錄表、附│ │ │ │表編號7所示之支票各1 份 │ │ ├──┼─────────────┼──────────────┤ │ 13 │正大公司採購單、出貨單、附│附表編號8所示之犯罪事實。 │ │ │表編號8所示之支票各1份 │ │ │ │ │ │ ├──┼─────────────┼──────────────┤ │ 14 │優生公司出貨傳票、統一發票│附表編號9所示之犯罪事實。 │ │ │、附表編號9所示之支票各1份│ │ ├──┼─────────────┼──────────────┤ │ 15 │陽明公司客戶發貨憑單、銷貨│附表編號10所示之犯罪事實。 │ │ │明細、統一發票、合約書、附│ │ │ │表編號10所示之支票各1 份 │ │ ├──┼─────────────┼──────────────┤ │ 16 │永豐餘公司送貨憑單、附表編│附表編號11所示之犯罪事實。 │ │ │號11所示之支票各1份 │ │ ├──┼─────────────┼──────────────┤ │ 17 │麗磬公司交易明細、銷貨憑單│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事實。 │ │ │、寄發證明單、附表編號12所│ │ │ │示之支票各1份 │ │ ├──┼─────────────┼──────────────┤ │ 18 │山富公司銷貨專用發票、送貨│附表編號13所示之犯罪事實。 │ │ │單各1份 │ │ ├──┼─────────────┼──────────────┤ │ 19 │百德公司出貨單、寄票簽單各│附表編號14所示之犯罪事實。 │ │ │1份 │ │ ├──┼─────────────┼──────────────┤ │ 20 │寶楷公司銷貨單1份 │附表編號15所示之犯罪事實。 │ │ │ │ │ ├──┼─────────────┼──────────────┤ │ 21 │吳大川公司銷貨明細表、估價│附表編號16所示之犯罪事實。 │ │ │單各1份 │ │ ├──┼─────────────┼──────────────┤ │ 22 │佑合公司應收帳款簡要表、嘉│附表編號17所示之犯罪事實。 │ │ │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對帳│ │ │ │單、客戶簽收單等件各1份 │ │ ├──┼─────────────┼──────────────┤ │ 23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日健公│日健公司於103 年2 月27日核准│ │ │司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 │設立後,於同年6 月至9 月遭│ │ │ │銀行退票共47張,退票金額達 │ │ │ │634,631元。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詐欺取財 罪嫌。被告與「陳先生」、「小李」、吳哲豪等人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郁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訂貨時間│接受訂貨之│ 詐騙手法與詐騙總額 │遭日健公司退票之支票 │ │ │ │廠商 │ │ │ ├──┼────┼─────┼────────────┼───────────┤ │ 1 │103年5月│萬嘉通股份│由日健公司員工張雅淳向嘉│⑴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 │ │26日起至│有限公司 │萬通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 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 │ │同年6月 │ │接洽,分別訂購美吾髮染髮│ 行、支票號碼AC092977│ │ │19日止 │ │霜、雷達蟑螂螞蟻藥等貨物│ 9 號、面額44萬3,250 │ │ │ │ │,共計2次,雙方約定開立 │ 元、到期日為103 年6 │ │ │ │ │下月底可供兌現之支票付款│ 月30 日 之支票1 紙;│ │ │ │ │,並交付日健公司開立之遠│⑵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 │ │ │ │期支票取信於萬嘉通股份有│ 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 │ │ │ │限公司,萬嘉通股份有限公│ 支票號碼KD0000000 號│ │ │ │ │司因而陷於錯誤而出貨價值│ 、面額30萬元、到期日│ │ │ │ │合計74萬3,250元之貨物予 │ 為103 年6 月30日之支│ │ │ │ │日健公司。 │ 票1 紙。 │ ├──┼────┼─────┼────────────┼───────────┤ │ 2 │103年5月│昶端有限公│由日健公司員工張雅淳向昶│⑴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 │ │7日起至 │司 │端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接洽,│ 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 │ │同年6月 │ │先由日健公司以現金向昶端│ 支票號碼KD0000000 號│ │ │16日止 │ │有限公司購買小額商品,以│ 、面額9 萬3,256 元、│ │ │ │ │此方式取得昶端有限公司信│ 到期日為103 年6 月30│ │ │ │ │任,再陸續訂購白蘭氏雞精│ 日之支票1 紙; │ │ │ │ │、台糖蜆精等貨物,共計2 │⑵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 │ │ │ │次,雙方約定開立下月底可│ 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供兌現之支票付款,並交付│ 行、支票號碼AC092979│ │ │ │ │日健公司開立之遠期支票取│ 8 號、面額28萬1,520 │ │ │ │ │信於昶端有限公司,昶端有│ 元、到期日為103 年6 │ │ │ │ │限公司因而陷於錯誤而出貨│ 月30日之支票1 紙。 │ │ │ │ │價值合計37萬4,776元之貨 │ │ │ │ │ │物予日健公司。 │ │ ├──┼────┼─────┼────────────┼───────────┤ │ 3 │103年5月│國延股份有│由日健公司員工莊雅娟向國│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款│ │ │20日起至│限公司 │延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接│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 │同年6月 │ │洽,先由日健公司以現金向│號碼KD0000000號、面額 │ │ │27日止 │ │國延有限公司購買小額商品│27萬8,576元、到期日為 │ │ │ │ │,以此方式取得國延股份有│103年7月31日之支票1紙 │ │ │ │ │限公司信任,再陸續訂購麗│。 │ │ │ │ │仕香皂、品客洋芋片、熊寶│ │ │ │ │ │貝衣物香氛袋等貨物,共計│ │ │ │ │ │2筆,雙方約定開立下月底 │ │ │ │ │ │可供兌現之支票付款,並交│ │ │ │ │ │付日健公司開立之遠期支票│ │ │ │ │ │取信於國延股份有限公司,│ │ │ │ │ │國延股份有限公司因而陷於│ │ │ │ │ │錯誤而出貨價值合計51萬 │ │ │ │ │ │2,396元之貨物予日健公司 │ │ │ │ │ │。 │ │ ├──┼────┼─────┼────────────┼───────────┤ │ 4 │103年4月│真富有限公│由日健公司員工韓嘉麗向真│⑴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 │ │22日起至│司 │富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接洽,│ 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 │ │同年6月9│ │分別訂購藥用膠布等貨物,│ 行、支票號碼AC092977│ │ │日止 │ │,雙方約定開立3個月後可 │ 5 號、面額5 萬400 元│ │ │ │ │供兌現之支票付款,並交付│ 、到期日為103 年8 月│ │ │ │ │日健公司開立之遠期支票取│ 31日之支票1 紙; │ │ │ │ │信於真富有限公司,真富有│⑵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 │ │ │ │限公司因而陷於錯誤而出貨│ 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價值合計16萬8,000元之貨 │ 行、支票號碼AC092978│ │ │ │ │物予日健公司。 │ 5 號、面額6 萬4,800 │ │ │ │ │ │ 元、到期日為103 年9 │ │ │ │ │ │ 月30日之支票1 紙。 │ ├──┼────┼─────┼────────────┼───────────┤ │ 5 │103年5月│臺灣大昌華│由日健公司員工張雅淳向臺│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款│ │ │5日起至 │嘉股份有限│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業│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 │同年6月 │公司 │務人員接洽,分別訂購人工│號碼KD0000000號、面額 │ │ │11日止 │ │淚液及藥品等貨物,共計34│48萬7,347元、到期日為 │ │ │ │ │次,雙方約定開立下月底可│103年6月30日之支票1紙 │ │ │ │ │供兌現之支票付款,並交付│。 │ │ │ │ │日健公司開立之遠期支票取│ │ │ │ │ │信於臺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 │ │ │ │ │公司,臺灣大昌華嘉股份有│ │ │ │ │ │限公司因而陷於錯誤而出貨│ │ │ │ │ │價值合計81萬1,921元之貨 │ │ │ │ │ │物予日健公司。 │ │ ├──┼────┼─────┼────────────┼───────────┤ │ 6 │103年5月│大瀚醫療儀│由日健公司員韓嘉麗向大瀚│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款│ │ │29日起至│器有限公司│醫療儀器有限公司業務人員│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 │同年6月 │ │接洽,分別訂購試紙、透氣│號碼KD0000000號、面額 │ │ │11日止 │ │膠帶等貨物,共計9筆,雙 │10萬3,837元、到期日為 │ │ │ │ │方約定開立下月底可供兌現│103年6月30日之支票1紙 │ │ │ │ │之支票付款,並交付日健公│。 │ │ │ │ │司開立之遠期支票取信於大│ │ │ │ │ │瀚醫療儀器有限公司,大瀚│ │ │ │ │ │醫療儀器有限公司因而陷於│ │ │ │ │ │錯誤而出貨價值合計14萬 │ │ │ │ │ │5,517元之貨物予日健公司 │ │ │ │ │ │。 │ │ ├──┼────┼─────┼────────────┼───────────┤ │ 7 │103年5月│培力藥品工│由日健公司員工韓嘉麗向培│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款│ │ │28日起至│業股份有限│力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 │同年6月 │公司 │務人員接洽,先由日健公司│號碼KD0000000號、面額 │ │ │24日止 │ │以現金及可兌現之支票向培│2萬9,255元、到期日為 │ │ │ │ │力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購│103年6月30日之支票1紙 │ │ │ │ │買小額商品,以此方式取得│。 │ │ │ │ │培力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信任,再陸續訂購藥品等貨│ │ │ │ │ │物,共計5筆,雙方約定開 │ │ │ │ │ │立下月底可供兌現之支票付│ │ │ │ │ │款,並交付日健公司開立之│ │ │ │ │ │遠期支票取信於培力藥品工│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培力藥品│ │ │ │ │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而陷於│ │ │ │ │ │錯誤而出貨價值合計14萬 │ │ │ │ │ │6,680元之貨物予日健公司 │ │ │ │ │ │。 │ │ ├──┼────┼─────┼────────────┼───────────┤ │ 8 │103年5月│正大造紙廠│由日健公司員莊雅娟向正大│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款│ │ │12日起至│股份有限公│造紙廠股份限公司業務人員│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同年月14│司 │接洽,分別訂購衛生紙等貨│支票號碼AC0000000號、 │ │ │日止 │ │物,共計6筆,雙方約定開 │面額6萬4,000元、到期日│ │ │ │ │立下月底可供兌現之支票付│為103年6月30日之支票1 │ │ │ │ │款,並交付日健公司開立之│紙。 │ │ │ │ │遠期支票取信於正大造紙廠│ │ │ │ │ │股份有限公司,正大造紙廠│ │ │ │ │ │股份有限公司因而陷於錯誤│ │ │ │ │ │而出貨價值合計35萬2,000 │ │ │ │ │ │元之貨物予日健公司。 │ │ ├──┼────┼─────┼────────────┼───────────┤ │ 9 │103年4月│優生製藥廠│由日健公司員工向優生製藥│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款│ │ │1日 │股份有限公│廠股份限公司業務人員接洽│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 │ │司 │訂購藥品,雙方約定開立下│號碼KD0000000號、面額3│ │ │ │ │月底可供兌現之支票付款,│萬6,500元、到期日為103│ │ │ │ │並交付日健公司開立之遠期│年8月31日之支票1紙。 │ │ │ │ │支票取信於優生製藥廠股份│ │ │ │ │ │有限公司,優生製藥廠股份│ │ │ │ │ │有限公司因而陷於錯誤而出│ │ │ │ │ │貨價值3萬6,500元之貨物予│ │ │ │ │ │日健公司。 │ │ ├──┼────┼─────┼────────────┼───────────┤ │ 10 │103年4月│陽明藥品股│由日健公司員韓嘉麗向陽明│⑴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 │ │10日起至│份有限公司│藥品股份有限業務人員接洽│ 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 │ │同年6月 │ │,分別訂購成藥等貨物,共│ 行、支票號碼AC090556│ │ │24日止 │ │計9筆,雙方約定開立下月 │ 1 號、面額5 萬元、到│ │ │ │ │底可供兌現之支票付款,並│ 期日為103 年6 月30日│ │ │ │ │交付日健公司開立之遠期支│ 之支票1 紙; │ │ │ │ │票取信於陽明藥品股份有限│⑵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 │ │ │ │公司,陽明藥品股份有限公│ 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司因而陷於錯誤而出貨價值│ 行、支票號碼AC090556│ │ │ │ │合計36萬240元之貨物予日 │ 2 號、面額5 萬元、到│ │ │ │ │健公司。 │ 期日為103 年9 月30日│ │ │ │ │ │ 之支票1 紙。 │ ├──┼────┼─────┼────────────┼───────────┤ │ 11 │103年5月│永豐餘消費│由日健公司員工韓嘉麗向永│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款│ │ │20日起至│品股份有限│豐餘消費品股份有限公司業│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同年6月 │公司 │務人員接洽,先由日健公司│支票號碼AC0000000號、 │ │ │20日止 │ │以現金及可兌現之支票向永│面額7萬5,600元、到期日│ │ │ │ │豐餘消費品股份有限公司購│為103年6月30日之支票1 │ │ │ │ │買小額商品,以此方式取得│紙。 │ │ │ │ │永豐餘消費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信任,再陸續訂購衛生紙等│ │ │ │ │ │貨物,共計4筆,雙方約定 │ │ │ │ │ │開立下月底可供兌現之支票│ │ │ │ │ │付款,並交付日健公司開立│ │ │ │ │ │之遠期支票取信於永豐餘消│ │ │ │ │ │費品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餘│ │ │ │ │ │消費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而陷│ │ │ │ │ │於錯誤而出貨價值合計14萬│ │ │ │ │ │9,688元之貨物予日健公司 │ │ │ │ │ │。 │ │ ├──┼────┼─────┼────────────┼───────────┤ │ 12 │103年5月│麗磬有限公│由日健公司員工韓嘉麗向麗│發票人為日健公司、付款│ │ │8日起至 │司 │磬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接洽,│人為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 │同年6月 │ │分別訂購龍角散及喉糖等貨│號碼KD0000000號、面額 │ │ │23日止 │ │物,共計11次,雙方約定開│10萬8,072元、到期日為 │ │ │ │ │立下月底可供兌現之支票付│103年7月31日之支票1紙 │ │ │ │ │款,並交付日健公司開立之│。 │ │ │ │ │遠期支票取信於麗磬有限公│ │ │ │ │ │司,麗磬有限公司因而陷於│ │ │ │ │ │錯誤而出貨價值合計30萬 │ │ │ │ │ │3,851元之貨物予日健公司 │ │ │ │ │ │。 │ │ │ │ │ │ │ │ ├──┼────┼─────┼────────────┼───────────┤ │ 13 │103年5月│山富紙業有│由日健公司員工莊雅娟向山│尚未請款 │ │ │9日起至 │限公司 │富紙業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接│ │ │ │103年6月│ │洽,先由日健公司以現金向│ │ │ │24日止 │ │山富紙業有限公司購買小額│ │ │ │ │ │商品,以此方式取得山富紙│ │ │ │ │ │業有限公司信任,再陸續訂│ │ │ │ │ │購衛生紙等貨物,共計3次 │ │ │ │ │ │,雙方約定開立下月底可供│ │ │ │ │ │兌現之支票付款,並交付日│ │ │ │ │ │健公司開立之遠期支票取信│ │ │ │ │ │於山富紙業有限公司,山富│ │ │ │ │ │紙業有限公司因而陷於錯誤│ │ │ │ │ │而出貨價值合計19萬4,198 │ │ │ │ │ │之貨物予日健公司。 │ │ ├──┼────┼─────┼────────────┼───────────┤ │ 14 │103年4月│百德實業有│由日健公司員工韓嘉麗向百│尚未請款 │ │ │30日起至│限公司 │德實業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接│ │ │ │同年6月4│ │洽,分別訂購鈣片等貨物,│ │ │ │日止 │ │共計5次,雙方約定開立下 │ │ │ │ │ │月底可供兌現之支票付款,│ │ │ │ │ │並交付日健公司開立之遠期│ │ │ │ │ │支票取信於百德實業有限公│ │ │ │ │ │司,百德實業有限公司因而│ │ │ │ │ │陷於錯誤而出貨價值合計36│ │ │ │ │ │萬3,000元之貨物予日健公 │ │ │ │ │ │司。 │ │ ├──┼────┼─────┼────────────┼───────────┤ │ 15 │103年5月│寶楷醫療器│由日健公司員工韓嘉麗向寶│尚未請款 │ │ │26日至同│材有限公司│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業務人│ │ │ │年6月23 │ │員接洽,分別訂購護具等貨│ │ │ │日止 │ │物,共計7次,雙方約定開 │ │ │ │ │ │立下月底可供兌現之支票付│ │ │ │ │ │款,並交付日健公司開立之│ │ │ │ │ │遠期支票取信於寶楷醫療器│ │ │ │ │ │材有限公司,寶楷醫療器材│ │ │ │ │ │有限公司因而陷於錯誤而出│ │ │ │ │ │貨價值合計32萬5,007元之 │ │ │ │ │ │貨物予日健公司。 │ │ ├──┼────┼─────┼────────────┼───────────┤ │ 16 │103年5月│吳大川有限│由日健公司員工張雅淳向吳│尚未請款 │ │ │6日起至 │公司 │大川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接洽│ │ │ │同年6月 │ │,先由日健公司以現金向吳│ │ │ │20日止 │ │大川有限公司購買小額商品│ │ │ │ │ │,以此方式取得吳大川有限│ │ │ │ │ │公司信任,再陸續訂購血糖│ │ │ │ │ │試紙及衛生棉條等貨物,共│ │ │ │ │ │計7次,雙方約定開立下月 │ │ │ │ │ │底可供兌現之支票付款,並│ │ │ │ │ │交付日健公司開立之遠期支│ │ │ │ │ │票取信於吳大川有限公司,│ │ │ │ │ │吳大川有限公司因而陷於錯│ │ │ │ │ │誤而出貨價值合計16萬782 │ │ │ │ │ │元之貨物予日健公司。 │ │ ├──┼────┼─────┼────────────┼───────────┤ │ 17 │103 年5 │佑合企業股│由日健公司員工韓嘉麗向佑│尚未請款 │ │ │月5 日起│份有限公司│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 │ │ │至同年6 │ │員接洽,陸續訂購不織布紗│ │ │ │月25日止│ │墊、醫療口罩等貨物,共計│ │ │ │ │ │15次,佑合企業股份有限公│ │ │ │ │ │司因而陷於錯誤而出貨價值│ │ │ │ │ │合計33萬561 元之貨物予日│ │ │ │ │ │健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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