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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訴字第 6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6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英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 度偵字第2112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高英凱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高英凱自民國99年3 月起至102 年4 月止,擔任址設臺北縣 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街○ 號4 樓之尚泰吉 有限公司(下稱尚泰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99年2 月6 日 至100 年8 月23日間登記負責人為張官興,100 年8 月24日 至102 年4 月登記負責人為顏水辦,均由檢察官另為起訴 處分),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 。其知悉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應依據銷售內容據實開立統一 發票,且明知尚泰吉公司於前開期間並無實際銷貨與附表所 示公司等營業人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前開期間,自行或指示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會計人員以尚泰吉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所 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8,761,850元之442 張發票,交 與附表所示公司等營業人,附表所示公司等營業人再將其中 437 張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高英凱因而 幫助前開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921,751 元,足 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高英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並與同案被告張官興、顏水辦於偵查中供述、證人吳南威 、曾柏勝、郭文彬、王勇、顏婉茹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 相符,且有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346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 430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322 號判決 、尚泰吉公司與侯泇銘100 年12月1 日房屋租賃契約書、侯 泇銘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談話紀錄、尚泰吉公司99年 至102 年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沇呈國際有限公司99至 102 年員工BAN 所得清單、營業稅稅籍管理查詢作業單、御 達行食品有限公司及沇呈國際有限公司、新上皇洋行之經濟 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單、 御達行食品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豪誠企業有限 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清單、 中興有限公司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清單、台灣菸 酒公司新北營業處蘆洲營業所就尚泰吉公司之單一產品銷售 彙總表、檢察官依據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 )彙整之尚泰吉公司同期間酒類進貨與銷貨金額對照表、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尚泰吉公司營業稅稅籍 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報表、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 立事項表、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 書、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營業稅申報 書查詢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3 月16日公務電話紀錄單、詹旻 璋陳報書各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 上開犯行以認定。 二、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 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 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 規定自明。統一發票,係為證明事項之經過造具記帳所根據 之憑證,屬原始憑證,自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之會計 憑證無訛。再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本質,與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 應屬法規競合,惟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 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用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397號判 決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 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多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係以單一犯意,於緊密相接之時、地接續為之 ,侵害同一法益,其各次開立不實發票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僅成 立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一幫助逃漏稅捐罪。又被告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 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 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2 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擔任尚泰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未據實 開立統一發票,竟提供尚泰吉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其 他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以便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危害稅 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附 表: ┌─┬────────┬──┬───┬────────┬────┬──────┐ │編│ 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發│開立統一發票銷售│提出申報│申報扣抵稅額│ │號│ │張數│票期間│額(新臺幣/元) │扣抵張數│(新臺幣/元) │ ├─┼────────┼──┼───┼────────┼────┼──────┤ │1 │沇呈國際有限公司│ 13 │100.4-│ 15,971,673│ 13 │ 798,583│ │ │ │ │101.4 │ │ │ │ ├─┼────────┼──┼───┼────────┼────┼──────┤ │2 │豪誠企業有限公司│ 32 │99.5- │ 10,498,620│ 31 │ 518,141│ │ │ │ │100.2 │ │ │ │ ├─┼────────┼──┼───┼────────┼────┼──────┤ │3 │老字號小吃店 │100 │100.1-│ 7,791,059│ 99 │ 389,247│ │ │ │ │102.4 │ │ │ │ ├─┼────────┼──┼───┼────────┼────┼──────┤ │4 │永鴻食品行 │ 71 │99.7- │ 4,414,488│ 71 │ 220,726│ │ │ │ │102.4 │ │ │ │ ├─┼────────┼──┼───┼────────┼────┼──────┤ │5 │郭家食品行 │ 55 │99.9- │ 3,953,532│ 55 │ 197,677│ │ │ │ │102-4 │ │ │ │ ├─┼────────┼──┼───┼────────┼────┼──────┤ │6 │海記九如食品有限│ 53 │99.11-│ 3,887,818│ 50 │ 185,144│ │ │公司 │ │102.4 │ │ │ │ ├─┼────────┼──┼───┼────────┼────┼──────┤ │7 │華香有限公司 │ 52 │99.3- │ 3,654,400│ 52 │ 182,720│ │ │ │ │102.2 │ │ │ │ ├─┼────────┼──┼───┼────────┼────┼──────┤ │8 │嘉鴻食品行 │ 53 │99.3- │ 3,308,660│ 53 │ 165,433│ │ │ │ │101.6 │ │ │ │ ├─┼────────┼──┼───┼────────┼────┼──────┤ │9 │新上皇洋行 │ 11 │99.8- │ 3,081,600│ 11 │ 154,080│ │ │ │ │99.10 │ │ │ │ ├─┼────────┼──┼───┼────────┼────┼──────┤ │10│中興有限公司 │ 2 │102.1-│ 2,200,000│ 2 │ 110,000│ │ │ │ │102.2 │ │ │ │ ├─┼────────┼──┼───┼────────┼────┼──────┤ │ │合計 │442 │ │ 58,761,850│ 437 │ 2,921,751│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