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63號
原 告 曾淑貞
被 告 吉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淑惠
被 告 林楷倫
歐惠蓉
張慶榮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審易字第380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
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
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被訴毀損債權案件,業經本院以
106 年度審易字第3808號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
首揭
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怡 貞
法 官 李 美 燕
法 官 黃 湘 瑩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 愷 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