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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附民字第 96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63號 原   告 曾淑貞 被   告 吉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淑惠 被   告 林楷倫       歐惠蓉       張慶榮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審易字第380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被訴毀損債權案件,業經本院以 106 年度審易字第3808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 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怡 貞 法 官 李 美 燕 法 官 黃 湘 瑩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 愷 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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