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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證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續字第1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黃證嘉於民國103 年9 月間,以新臺幣 3 萬元之代價,受東京好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東京好 屋公司)之委任,為東京好屋公司在網際網路架設「日本好 屋」網站(網址:http://japangoodhouse.com.tw)及設計 網頁,其明知「日本的房價走勢」、「何不做個簡單、快樂 的包租公婆」、「退休理財規劃」等3 篇語文著作,分別係 告訴人朝日東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朝日東京公司)及 告訴人即朝日東京公司之負責人胡勤忠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 文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重製或公開傳輸, 其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 意,未經告訴人朝日東京公司及告訴人胡勤忠之同意或授權 ,擅自:⑴將朝日東京公司網站「日本的房價走勢」文章中 之「多數房地產投資者初次看到日本不動產的第一個反應-- 租金報酬怎麼這麼高?」等文字,引用在「日本好屋」網站 標題為「日本的房價走勢」之文章內文;⑵將朝日東京公司 網站「何不做個簡單、快樂的包租公婆」文章內之「也許它 不在台灣,沒有擁有感,…,這樣簡單、快樂的包租公婆, 何樂而不為之呢?」等文字,刊登在「日本好屋」網站標題 為「當個快樂包租婆」文章內文;⑶將朝日東京公司網站「 退休理財規劃」文章全文刊登在「日本好屋」網站標題為「 退休理財規劃」之文章(僅將原文之「就拿朝日東京屋經手 過的客戶來說」更改為「就拿日本好屋顧問公司經手過的客 戶來說」),而將上開擅自刊登之文字及文章充作「日本好 屋」網站內容,使不特定人點選上開網頁後即可瀏覽上揭非 法重製之文字及文章,而侵害告訴人朝日東京公司及告訴人 胡勤忠就上開語文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 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黃證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 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罪嫌,惟上開罪名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朝日東京公司及告訴人胡勤忠已具狀 撤回本案告訴一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 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上級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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