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證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續字第1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黃證嘉於民國103 年9 月間,以新臺幣
3 萬元之代價,受東京好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東京好
屋公司)之委任,為東京好屋公司在網際網路架設「日本好
屋」網站(網址:http://japangoodhouse.com.tw)及設計
網頁,其明知「日本的房價走勢」、「何不做個簡單、快樂
的包租公婆」、「退休理財規劃」等3 篇語文著作,分別係
告訴人朝日東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朝日東京公司)及
告訴人即朝日東京公司之負責人胡勤忠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
文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重製或公開傳輸,
詎
其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
意,未經告訴人朝日東京公司及告訴人胡勤忠之同意或授權
,擅自:⑴將朝日東京公司網站「日本的房價走勢」文章中
之「多數房地產投資者初次看到日本不動產的第一個反應--
租金報酬怎麼這麼高?」等文字,引用在「日本好屋」網站
標題為「日本的房價走勢」之文章內文;⑵將朝日東京公司
網站「何不做個簡單、快樂的包租公婆」文章內之「也許它
不在台灣,沒有擁有感,…,這樣簡單、快樂的包租公婆,
何樂而不為之呢?」等文字,刊登在「日本好屋」網站標題
為「當個快樂包租婆」文章內文;⑶將朝日東京公司網站「
退休理財規劃」文章全文刊登在「日本好屋」網站標題為「
退休理財規劃」之文章(僅將原文之「就拿朝日東京屋經手
過的客戶來說」更改為「就拿日本好屋顧問公司經手過的客
戶來說」),而將上開擅自刊登之文字及文章充作「日本好
屋」網站內容,使不特定人點選上開網頁後即可瀏覽
上揭非
法重製之文字及文章,而侵害告訴人朝日東京公司及告訴人
胡勤忠就上開語文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
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黃證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
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罪嫌,惟上開罪名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朝日東京公司及告訴人胡勤忠已具狀
撤回本案告訴
一節,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紙附卷
可稽,
揆諸
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
上級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
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