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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小芹 選任辯護人 謝梅宣律師       呂承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92 2號、第2923號、第3379號、第7464號、第13895號、第18888號 、第19175號、第23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二、三各編號「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 罪,各處如附表二、三各編號「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 有期徒刑、沒收及追徵。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上開沒收及 追徵併執行之。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審定核准取得商標權 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指定使用之商品種類 ,現均仍在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同 意或授權,不得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 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商 品,且其無販賣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粉色帆布手提包之意願 ,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之詐欺取財、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 後於不詳時間、地點,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利 用拍賣帳號「queen9」在轉拍賣平臺網站刊登拍賣訊息之 方式,對公眾散布如附表二所示不實拍賣訊息,致如附表二 所示買家於瀏覽後陷於錯誤,誤信乙○○所販賣如附表二各 編號所示藍色手提肩包、後背包、星星皮鞋、藍色帆布手提 包均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商品、乙 ○○確有販賣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粉色帆布手提包之意願, 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購買日期下標購買,並於如附表二所示 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 戶,乙○○因而取得如附表二所示詐得金額之款項,並利用 不知情之其父親丁尚文寄送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除 粉色帆布手提包外)予如附表二所示買家。如附表二所示 買家發現其等向乙○○所購買之藍色手提肩包、後背包、星 星皮鞋、藍色帆布手提肩包與真品有間,經詢如附表一所示 商標權人在臺灣設立之專櫃而得知均為仿冒商標商品,如附 表二編號4所示買家遲未收到所購買之粉色帆布手提肩包, 始知受騙,經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二、乙○○明知其並無販賣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商品、編號2所示 裸色洋裝、雪紡紗外套、麂皮流蘇長版外套、編號4至9所示 商品之意願,亦明知其無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ZARA洋裝、編 號3所示日立交流式保濕聲波導入儀之新品可供販賣,竟分 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 欺取財之犯意,先後於不詳時間、地點,以手機或電腦設備 連結網際網路,利用拍賣帳號「queen9」在旋轉拍賣平臺網 站、蝦皮拍賣網站平臺刊登拍賣訊息之方式,對公眾散布如 附表三所示不實拍賣訊息,致如附表三所示買家於瀏覽後陷 於錯誤,誤信乙○○確有販賣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商品、編 號2所示裸色洋裝、雪紡紗外套、麂皮流蘇長版外套、編號 4至9所示商品之意願,並有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ZARA洋裝、 編號3所示日立交流式保濕聲波導入儀之新品可供販賣,分 別於如附表三所示購買日期下標購買,並於如附表三所示匯 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三所示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三所示金融帳戶 ,乙○○因而取得如附表三所示詐得金額之款項。嗣如附表 三編號1、2、4至9所示買家遲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編號2 所示買家收到ZAKA洋裝1件、編號3所示買家收到日立交流式 保濕聲波導入儀之二手貨,始知受騙,經報警處理而查知上 情。 三、案經寅○○、庚○○、卯○○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移送、己○○、壬○○、丁○○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永和分局報告、林珍卉、丙○○、子○○訴請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現改名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 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 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 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所 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 絕陳述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 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2 、第 159條之3、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證人戊○○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固為被告乙○○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而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就證人戊○○於警詢中證述之證據能力提出爭執(見 本院卷第144頁至第145頁),本院審酌因證人戊○○於警詢 中之證述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所定情形均 不相符合,復查無其他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法律依據,是 證人戊○○於警詢中之證述,並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固亦屬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 就證人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提出爭 執(見本院卷第144頁至第145頁)。惟檢察官係國家公務員 ,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行公訴,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向 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 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證人戊○○並已具結擔保其證 言之真實性,又被告及辯護人均未舉證證明依證人戊○○當 時作證之外在環境,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存在,是就證人戊○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2項規定,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三)除證人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外,本院以下所 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或言詞陳述,雖均屬傳 聞證據,然公訴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24頁) ,而被告及辯護人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一一提示,均表示無意 見而不予爭執,且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本 院卷第225頁至第242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 規定,視為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本院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或言詞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復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 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 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如附表二所示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 賣仿冒商品、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加重詐欺取財、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 伊係將拍賣帳號「queen9」借給友人「Natasha」在旋轉拍 賣平臺網站、蝦皮拍賣網站平臺刊登拍賣訊息,所以不是伊 在拍賣網站平臺上販賣商品給如附表二、三所示買家,伊也 不知道如附表二、三所示買家有跟「Natasha」購買商品, 故伊並無起訴書所說的違反商標法、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云 云。辯護人辯護稱:依據被告所述,在旋轉拍賣平臺網站、 蝦皮拍賣網站平臺刊登拍賣訊息之人為張威妮,故被告並非 本案行為人,實無起訴書所說的違反商標法、加重詐欺取財 等犯行云云。經查: 1.不詳之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 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審定核准取得商標 權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指定使用之商品種 類,現均仍在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 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 商品,且其無販賣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粉色帆布手提包之意 願,先後於不詳時間、地點,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 路,利用拍賣帳號「queen9」在旋轉拍賣平臺網站刊登拍賣 訊息之方式,對公眾散布如附表二所示不實拍賣訊息,致如 附表二所示買家於瀏覽後陷於錯誤,誤信不詳之人所販賣如 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藍色手提肩包、後背包、星星皮鞋、藍色 帆布手提包均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 商品、不詳之人確有販賣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粉色帆布手提 包之意願,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購買日期下標購買,並於如 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二 所示金融帳戶,不詳之人因而取得如附表二所示詐得金額之 款項等情,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可 資佐證。 2.不詳之人明知其並無販賣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商品、編號2所 示裸色洋裝、雪紡紗外套、麂皮流蘇長版外套、編號4至9所 示商品之意願,亦明知其無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ZARA洋裝、 編號3所示日立交流式保濕聲波導入儀之新品可供販賣,先 後於不詳時間、地點,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利 用拍賣帳號「queen9」在旋轉拍賣平臺網站、蝦皮拍賣網站 平臺刊登拍賣訊息之方式,對公眾散布如附表三所示不實拍 賣訊息,致如附表三所示買家於瀏覽後陷於錯誤,誤信不詳 之人確有販賣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商品、編號2所示裸色洋裝 、雪紡紗外套、麂皮流蘇長版外套、編號4至9所示商品之意 願,並有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ZARA洋裝、編號3所示日立交流 式保濕聲波導入儀之新品可供販賣,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購 買日期下標購買,並於如附表三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三 所示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三所示金融帳戶,不詳之人因而取得 如附表三所示詐得金額之款項等情,有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 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可資證明。 3.利用拍賣帳號「queen9」在旋轉拍賣平臺網站、蝦皮拍賣網 站平臺刊登拍賣訊息之方式,對公眾散布不實拍賣訊息,致 如附表二、三所示買家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及匯款之不詳之 人為被告。 (1)被告父親丁尚文有參與使用拍賣帳號「queen9」在旋轉拍賣 平臺網站、蝦皮拍賣網站平臺經營網路拍賣一事,則其證稱 被告亦有參與該帳號於該二拍賣平臺網站之網路拍賣經營, 並負責商品聯繫及接洽部分,即非無據。 A.證人即被告父親丁尚文於警詢中證稱:旋轉拍賣帳號「quee n9」及微信ID:HTxoxo(Tsuki Anna)是伊跟被告合作使用 的,被告是伊女兒,於旋轉拍賣上,我們是同事共同分工, 她負責商品聯繫及接洽部分,伊負責寄、退貨及退費換貨部 分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2922號卷<下稱偵字第2922號卷> 第14頁,105年度偵字第2923號卷<下稱偵字第2923號卷>第1 4頁)、其於偵訊時證述:伊只有幫忙經營蝦皮及旋轉拍賣 的「queen9」帳號,在蝦皮拍賣上刊登出售衣服、化粧品等 商品的人不是伊,伊是幫被告寄的等語(見偵字第2922號卷 第80頁、第90頁)。 B.證人即被告母親繆曉玲於警詢中證稱:銀行代碼:700(中華 郵政),戶名:繆曉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是伊 開立。這個帳戶借給伊前夫丁尚文使用,用來當作他公司的 客戶端匯入購物金額的帳戶來方便公司作業等語(見偵字第 2922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偵字第2923號卷第18頁,偵字第 7464號卷第174頁至第175頁)。 C.負責為拍賣帳號「queen9」寄送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買 家在旋轉拍賣平臺網站、蝦皮拍賣網站平臺購買之商品之人 為丁尚文一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丁尚文是負責單純 寄、退貨及退費換貨的部分;丁尚文只負責單純的商品出貨 、換貨而已等語(見偵字第2922號卷第9頁,偵字第2923號卷 第10頁)、其於偵訊時供述:如果伊自己要賣的東西,還是 會用旋轉拍賣帳號「queen9」販賣,伊是請伊父親丁尚文寄 ,本案的二手包是丁尚文去拿東西時,剛好他們請丁尚文幫 忙寄一下等語(見偵字第7464號卷第161頁、第186頁),核 與證人丁尚文於偵訊時之證稱:伊只有幫忙經營蝦皮及旋轉 拍賣的「queen9」帳號,因為公司告訴伊的金額與對方匯的 金額對不出來,伊才沒有寄,公司將商品整個包好,伊拿去 寄就可以,有些上面有寫報價單,伊會對伊的存摺,錢對, 伊才會寄出去。至於丑○○、丙○○、子○○、甲000 0 0000 的商品未寄出,是因為伊的疏忽,另一個是蝦皮帳 號被停掉後不知道住址。伊去「queen9」在忠孝東路的店, 去的時候都已經包好了。是被告要伊去拿,伊就去幫忙寄東 西;queen9與告訴人卯○○的對話紀錄有一部分說到伊是丁 老師,寄的人是伊,伊是幫公司寄的,就是伊幫被告寄的。 當時包包給伊時,伊到商店去寄還要再一個包裝,伊看到包 包的時候,包包是包好的,伊看不到包包,但伊忘記是用什 麼東西包的,伊知道寄出去的是包包等語(見偵字第2922號 卷第80頁至第81頁,偵字第7464號卷第160頁、第162頁)、 證人即被告母親繆曉玲於警詢中證述:丁尚文來伊家後打給 告訴人己○○,向她表示已經先寄她所購買的其中1件衣服 ,告訴人己○○表示已經收到衣服等語(見偵字2922號卷第 18頁)、證人即告訴人己○○於偵訊時證述:丁尚文打電話 給伊時,自稱是負責寄衣服的人,是公司的員工等語(見偵 字第2922號卷第71頁)、證人即告訴人壬○○於偵訊時證述 :伊收到的貨物,寄貨人是丁*文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33 79號卷<下稱偵字第3379號卷>第76頁)、證人即告訴人卯○ ○於警詢中證稱:伊是用旋轉拍賣提供留言與賣家聯絡,後 來加入宅配單據上書寫的寄件人電話號碼0000000000(即丁 尚文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後,「LINE」就出現對方的帳 戶,就用「LINE」跟對方(即丁尚文)聯繫等語(見偵字第 7464號卷第35頁)、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中證稱:有 1件寄件宅配的單據照片(寄送鞋子給伊),上面有寫寄件 人是丁尚文,電話是0000000000等語(見偵字第13895號卷 第14頁)、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中證述:伊是於8月2 1日收到對方寄來的包包,當時寄送貨品的單據已遺失,但 單據有拍照存證提供給警方(印有寄件人丁尚文)偵辦本案 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19175號卷<下稱偵字第19175號卷> 第9頁)相符,並有告訴人卯○○提供之台灣宅配通取件所 收執聯1紙、其與丁尚文之間之Line對話訊息畫面翻拍照片1 3張、告訴人寅○○提供之代收款繳款證明翻拍照片1張在卷 可憑(見偵字第7464號卷第42頁、第114頁至第126頁,偵字 第19175號卷第31頁)。 D.證人丁尚文於警詢中證述:告訴人己○○在旋轉拍賣上向伊 購買4件衣服下標後,所以匯入4,146元至伊所使用之上述帳 戶,伊有提領告訴人己○○匯入之金額;因為被害人癸○○ 於旋轉拍賣上向伊購買衣服下標後,所以匯入金額至伊所使 用之上開帳戶,伊有提領被害人癸○○匯入之金額;伊有領 走丑○○、丙○○、子○○、甲0000 0000 的匯款 金額,因為要幫客戶代購商品等語(見偵字第2922號卷第13 頁,偵字第2923號卷第13頁,偵字第23996號卷第10頁)。 E.證人丁尚文於警詢中證述:被告有跟被害人癸○○說明延誤 的原因,後來被害人癸○○在網路上向我們表示不要訂購商 品並要求退費,我們有向買家表示貨已經到了,被害人癸○ ○還是堅持要退費,我們就馬上於104年11月12日利用郵局 ATM分兩次轉帳共31,819元給被害人癸○○;被告有與告訴 人己○○說明延誤的原因,告訴人己○○一開始表示仍然要 衣服,可是我們告知告訴人己○○說目前公司帳戶遭凍結, 沒有貨款可至海關提領商品,希望告訴人己○○可以先行撤 告,結果告訴人己○○一直沒有撤告,並說要給我們一個教 訓,後來我們問告訴人己○○是否還要商品,結果告訴人己 ○○不回應,我們再次向告訴人己○○表示如不要商品,我 們就直接退費入告訴人己○○帳戶,但是告訴人己○○依然 不回應,並且不接電話;因為事情很複雜,伊想要幫忙解決 ,伊想說伊來付錢也沒關係,而且這件事跟被告有關。告訴 人卯○○原本都答應伊退款就可以解決了;賣場關閉是因為 伊手機(0000000000)忘記繳費,遭到中華電信停話,所以 告訴人丁○○無法聯絡到我們,但伊有使用伊的手機(0000 000000)通知其他買家伊因為手機(0000000000)遭到停話 ,之前購物的網站遭到無預警停掉,所以伊無法看到之前的 交易情況,所以請告訴人丁○○跟伊新的蝦皮帳號:ROSE7 聯繫,伊應該確定伊沒有聯繫到告訴人丁○○,伊回去會盡 量聯繫告訴人丁○○等語(見偵字第2923號卷第14頁,偵卷 第2922號卷第14頁,偵字第7464號卷第163頁、第165頁,見 105年度偵字第18888號卷<下稱偵字第18888>第7頁),再證 人繆曉玲於警詢中證述:丁尚文來伊家後打給告訴人己○○ ,向她表示已經先寄她所購買的其中1件衣服,告訴人己○ ○表示已經收到衣服,丁尚文又向告訴人己○○表示因為上 述帳戶遭凍結而無法使用帳戶內現金,去拿告訴人己○○所 購買的剩下3件衣服,告訴人己○○表示瞭解後,於電話中 說要撤告,結果沒有後續撤告的消息等語(見偵卷第2922號 卷第18頁),復證人即告訴人己○○於偵訊時證稱:伊後來 聽其他買家說賣家實際上是被告,案發後她有用手機聯繫伊 ,伊上網查,確實是被告,後來和伊聯繫的是被告和負責寄 貨的丁尚文,被告自稱是公司的PM,在聯繫時就是希望伊可 以撤告,被告打給伊時,自稱是這家出售服飾公司的公關, 丁尚文打電話給伊時,自稱是負責寄衣服的人,是公司的員 工等語(見偵字第2922號卷第70頁至第71頁)、證人即告訴 人卯○○於警詢中證述:賣家提供的是郵局的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0號)。伊是用旋轉拍賣提供留言與賣家聯絡, 後來加入宅配單據上書寫的寄件人電話號碼0000000000後, 「LINE」就出現對方的帳戶,就用「LINE」跟對方聯繫等語 (見偵字第7464號卷第35頁)、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 中證稱:11月1日有一位寄件者為丁尚文、電子郵件帳號為 roseseven2014@yahoo.com.tw有寄了一封英文的協議書給伊 ,上面署名德律法律事務所、呂又緯律師等字樣的電子郵件 給伊,經查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並無此律師等語(見偵字第 19175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參之告訴人丁○○提供之手 機訊息畫面翻拍照片4張(見偵字第18888號卷第14頁至第15 頁)所示,該手機訊息內容為「各位親愛的買家:緊急公告 ,此新賣場是之前OLIVIA奧利維亞貿易公司。由於公司申請 電話號碼暫停在無預警之下,之前的賣場被關閉,因此我們 完全看不到所有之前買家交易明細以及通聯資訊,請之前所 有買家還未收到商品,儘速與我們聯繫,在此我們也非常無 奈,因為所有訊息已被關閉而沒有辦法出貨,致上萬分的歉 意。請還未收到商品的買家儘速與我們私訊聯繫,請見諒, 謝謝。新帳號:ROSE7」、「我是丁尚文,明天上午會傳帳 ,請確認帳號」,又觀之告訴人卯○○提供之其與丁尚文間 之Line對話訊息畫面翻拍照片13張所示(見偵字第7464號卷 第114頁至第115頁),告訴人卯○○傳送訊息:「可惡賣假 貨」、「我現就去報警」、「你現在馬上轉帳,我快到警局 了」、「要不要轉,你們死定了」、丁尚文則傳送訊息:「 我是寄件人丁尚文,有問題我可退款」、「退貨麻煩,先寄 回,我才能請款」、「這是做生意,一定的程序,相信妳比 我清楚」。依照前開證據可知,丁尚文於本案發生後曾與被 害人癸○○、告訴人己○○、丁○○、壬○○、卯○○、寅 ○○溝通處理退貨、退款事宜。 F.由上述可知,證人丁尚文曾向繆曉玲借用繆曉玲之郵局帳戶 供其經營網路拍賣使用,而此郵局帳戶即為如附表二編號2 至4、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買家匯款所入之金融帳戶,又 丁尚文負責為拍賣帳號「queen9」寄送如附表二、三各編號 所示買家在旋轉拍賣平臺網站、蝦皮拍賣網站平臺購買之商 品、曾提領告訴人己○○、丙○○、子○○、被害人癸○○ 、丑○○、甲000000 00 因下標購買拍賣帳號「 queen9」在旋轉拍賣平臺網站、蝦皮拍賣平臺網站上販賣之 商品而匯款支付之買賣價金、更於本案發生後與被害人癸○ ○、告訴人己○○、丁○○、壬○○、卯○○、寅○○溝通 處理退貨、退款事宜,以上各種事實均足以佐證證人丁尚文 證稱其於拍賣帳號「queen9」在旋轉拍賣平臺網站、蝦皮拍 賣平臺網站經營網路拍賣之事業中係擔任負責寄、退貨及退 費換貨業務一節,並非子虛,足徵其確實有參與拍賣帳號「 queen9」在該二平臺之網路拍賣事宜,則其證稱被告亦有參 與該帳號於該二拍賣平臺網站之網路拍賣經營,並負責商品 聯繫及接洽部分,即非無據。 (2)被告以其名義申請註冊成為旋轉拍賣平臺網站之會員,並取 得該平臺網站之拍賣帳號「queen9」,又以丁尚文之名義申 請註冊成為蝦皮拍賣網站平臺之會員,並取得該平臺網站之 拍賣帳號「queen9」一情,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旋轉拍 賣帳號「queen9」是伊申請;蝦皮拍賣上「queen9」的名字 是伊取的,伊有申請借給NATASHA使用,伊真的自己本身有 「queen9」的帳號,當時是從旋轉直接移過來的,伊確實有 申請蝦皮的帳號,是與旋轉同一時間;蝦皮拍賣上的「quee n9」帳號是伊申請的等語(見105年度偵字第7464號卷<下稱 偵字第7464號卷>第160頁,偵字第2922號卷第87頁至第88頁 、第89頁),核與證人丁尚文於偵訊時證述:伊沒有申請蝦 皮拍賣帳號「queen9」,蝦皮拍賣的申請人資料是寫伊的名 字,伊覺得很奇怪,伊不知道為何是這樣等語相符(見偵字 第2922號卷第89頁至第90頁),並有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5 年1月27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04號函文1份在卷可參(該 函文稱:蝦皮拍賣平臺網站拍賣帳號「queen9」之申請人姓 名為丁尚文,見105年度偵字第13895號卷<下稱偵字第13895 號卷>第149頁)。 (3)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買家下標購買後均依指示以匯款方 式支付買賣價金,其等匯入之金融帳戶分別為被告所申設之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繆曉玲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和郵局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丁尚文所申設之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永和郵局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詳 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已如前述,被告雖辯稱其係將 上開三個金融帳戶借給其友人NATASHA使用,但是否確有NAT ASHA存在,並非無疑(詳如下述),參之被告於偵訊時自承 上開三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還在其持有中(見偵字第2922號 卷第80頁),認實際持有上開三個金融帳戶之人為被告。 (4)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剛開始我們queen9公司因為帳戶遭全面 凍結,故無法至海關提領商品,後來公司向外借款,再至海 關提領商品給被害人癸○○,但被害人癸○○於「wechat」 要求立刻退款,不接受當天公司的寄貨,並一連串於「wech at」上向我們國罵問候,並要求轉帳給一位不知名的謝先生 之帳戶,起先我們擔心謝先生與被害人癸○○的關係,而遲 遲不敢轉帳至謝先生之帳戶,後來我們還是經過被害人癸○ ○的同意後轉帳至謝先生之帳戶,之後謝先生透過被害人癸 ○○留的手機中表示已收到退貨之貨款,並表示會馬上撤案 ,結果最後謝先生於電話中表示也還沒去撤案,讓我們很困 擾,因為一直聯絡不到被害人癸○○,而且又匯款入非被害 人癸○○的帳戶,讓我們非常擔心退款匯入一個不明又不相 干人的帳戶,最後一次我們與被害人癸○○聯繫中告知她如 果我們匯款之帳戶非其本人所接收,我們將採取法律程序; 告訴人己○○收到4件商品其中1件上衣前,我們有向己○○ 表示商品會遲些寄出,告訴人己○○表示接受,卻在收到上 衣前就急著跑去提告,但未告知queen9公司提告情形,我們 等到銀行通知queen9公司帳戶遭警示凍結,才知有提告情形 ,於是有與告訴人己○○聯繫,請她撤案,queen9公司帳戶 才能解凍,去提回她的商品,告訴人己○○卻跟queen9公司 說如果撤案,就可能拿不到剩下3件商品,於是queen9公司表 示要全額退費結束交易,告訴人己○○拒絕並表示要繼續走 法律程序;伊不清楚什麼因素,導致商品延遲交付告訴人壬 ○○,但後來此商品一到貨後,我們馬上寄出此商品給告訴 人壬○○。伊沒有跟壬○○聯繫過,但是我們商品寄出後, 有向宅配公司確認對方有無收件,並已確認對方已收件,但 始終無法聯繫上對方等語(見偵字第2923號卷第9頁至第10頁 ,偵字第2922號卷第9頁,偵字第3379號卷第7頁至第8頁) 。由上述可知,被告於本案發生後對於被害人癸○○、告訴 人己○○、壬○○之退貨、退款事宜知之甚詳,若非被告有 參與拍賣帳號「queen9」之網路拍賣事業之經營,其如何能 得知這些細節。又證人戊○○於偵訊時:104年12月間被告 來伊家向伊訴苦講工作上不愉快的事,接著說可不可以麻煩 伊幫她打一通電話,被告表示蔡小姐(即告訴人卯○○)跟 他們公司買了2個包包,但只拿到1個,且已匯了2個包包的 錢,蔡小姐很生氣,過了1個禮拜,想退掉包包,被告說que en9這個帳號是美國紐約在臺灣的分公司使用的,但美國那 邊的公司凍結他們在臺灣的金融帳戶,當時伊沒有問為什麼 ,被告說她在queen9上班,後來被告說她離職了,因為還有 2袋衣服在伊這裡,伊想將衣服還給他們,伊就問被告,被 告說queen9已經搬家,不知道搬去哪,伊覺得奇怪,為什麼 會找不到,伊覺得可以去問管理員或本來地址的人。被告只 有要伊幫她打電話聯繫蔡小姐說會還蔡小姐款項,請蔡小姐 將寄出的包包還給她,伊打給蔡小姐後,蔡小姐問伊是誰, 伊說伊姓林,但伊不想講全名,至於自稱是新加坡出差來的 ,是被告要伊這麼說,但因為伊的電話有顯示,所以隔天蔡 小姐傳訊息給伊,請伊匯款,伊跟蔡小姐說隔天會退還給她 ,之後就掛電話,但隔天沒有退款。伊收到臺中文件時嚇到 ,伊不知道為什麼有這個案子,伊打電話問被告,被告還要 伊千萬不要打電話到臺中,還跟伊說你打電話去就代表你有 做這件事,被告要伊先不要管,她還說她的律師會教伊要這 麼講,這樣很不合常情,伊覺得這樣是串供,所以伊在警局 和現在講的都是實話,且伊中間就再也沒有與被告聯繫。伊 在廁所跟蔡小姐講電話時,被告坐在伊家客廳,伊講完後有 跟被告講伊如何跟蔡小姐講,被告還很生氣伊為何答應隔天 要匯款,所以蔡小姐隔天就傳訊息給伊,要伊退款,伊打電 話給蔡小姐時意識很清楚等語(見偵字第7464號卷第161頁 至第162頁、第164頁至第16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卯○ ○於偵訊時證述:還有一位自稱林凱翔的男子以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號自稱是該賣場新加坡派來的人員,要跟伊處 理這件事,並要求伊把伊的中國信託帳戶以簡訊方式傳給他 ,並告訴伊隔日會退款給伊,但也沒有等語相符(見偵字第 7464號卷第39頁),酌以證人戊○○與拍賣帳號「queen9」 並無關聯,但被告對於拍賣帳號「queen9」之網路拍賣事宜 卻相當瞭解,故若非經被告告以有關告訴人卯○○向拍賣帳 號「queen9」購買商品事宜及所生糾紛,證人戊○○如何能 得知拍賣帳號「queen9」及告訴人卯○○之存在,而且還可 以說出「queen9」這個帳號是美國紐約在臺灣的分公司使用 的帳號,這與被告於警詢中所述queen9應該是美國眾多彩妝 品牌的代理商一節吻合,且若非被告要求,證人戊○○如何 會冒稱是新加坡出差來的公司人員並致電告訴人卯○○,以 上均堪認證人戊○○係因被告之要求才致電告訴人卯○○商 討退款事宜一節屬實。準此,若被告未參與拍賣帳號「quee n9」於旋轉拍賣平臺網站、蝦皮拍賣平臺網站之網路拍賣經 營,其如何可以瞭解被害人癸○○、告訴人己○○、壬○○ 之退貨、退款事宜,還要求證人戊○○代為處理告訴人卯○ ○之退款事宜。 (5)綜合以上各情,證人丁尚文證稱被告有參與拍賣帳號「quee n9」於旋轉拍賣平臺網站、蝦皮拍賣平臺網站之網路拍賣經 營,並負責商品聯繫及接洽部分,此為網路拍賣經營者主要 負責業務,又被告係申請取得各該拍賣平臺網站之拍賣帳號 「queen9」之人,且持有如附表二、三所示買家支付買賣價 金所匯款之金融帳戶,復由其父親丁尚文負責寄送商品給如 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買家,衡諸經營網路拍賣必須有拍賣 平臺之帳號、收款機制即提供金融帳戶供買家匯款支付買賣 價金、物流機制即寄送商品給買家,再被告對於被害人癸○ ○、告訴人己○○、壬○○、卯○○之退貨、退款事宜相當 瞭解,此種客訴事宜為經營網路拍賣者必須要瞭解之事情, 是以,被告為使用拍賣帳號「queen9」在旋轉拍賣平臺網站 、蝦皮拍賣平臺網站經營網路拍賣之人一情,堪可認定,則 利用拍賣帳號「queen9」在旋轉拍賣平臺網站、蝦皮拍賣網 站平臺刊登拍賣訊息之方式,對公眾散布不實拍賣訊息,致 如附表二、三所示買家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及匯款之不詳之 人為被告一節,亦堪認定。 4.被告及辯護人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1)被告對於實際利用拍賣帳號「queen9」在旋轉拍賣平臺、蝦 皮拍賣平臺經營網路拍賣者之說詞前後不一。 A.被告於104年12月14日下午3時56分起至同日下午4時30分止 之警詢程序供稱:伊朋友NATASHA是香港人,她用伊的FACEP AGE空間的prd_shop的帳號加入旋轉拍賣販售日立保濕導入 儀。因為伊之前代理的飾品有在NATASHA的服飾店裡販售而 認識她。她是伊之前的代理商之一,之前伊是把部分的FACE PAGE及旋轉拍賣帳號借給NATASHA及她的新加坡朋友使用, 伊沒有NATASHA及她朋友的年籍相關資料及聯絡方式等語( 見偵字第3379號卷第7頁至第8頁)。被告於本次警詢中係供 稱其係將旋轉拍賣平臺之拍賣帳號「queen9」借給其香港朋 友NATASHA及她的新加坡朋友使用,實際利用該帳號經營網 路拍賣者為NATASHA及她的新加坡朋友。 B.被告於104年12月14日下午4時44分起至同日下午6時7分止之 警詢程序供述:queen9應該是美國眾多彩妝品牌的代理商, NATASHA與queen9為合作關係,但合作內容伊不清楚。伊母 親繆曉玲之郵局帳戶不是伊使用,是伊借給旋轉拍賣queen9 使用,方便客戶減少手續費,就伊知道,因為queen9公司因 為帳戶全面遭到凍結,故無法提出癸○○之貨款及商品之海 關稅至海關領取到貨之商品。剛開始我們queen9公司因為帳 戶遭全面凍結,故無法至海關提領商品,後來公司向外借款 ,再至海關提領商品給被害人癸○○等語(見偵字第2923號 卷第9頁至第10頁)。被告於本次警詢中係供稱,實際利用 拍賣帳號「queen9」在旋轉拍賣平臺網站經營網路拍賣者為 queen9公司與NATASHA。 C.被告於104年12月14日下午6時39分起至同日下午7時27分止 之警詢程序供稱:因為告訴人己○○於旋轉拍賣上向queen9 公司購買四件衣服,所以匯入金額至伊母親繆曉玲之郵局帳 戶。因為海關延誤關係,queen9公司未能馬上寄件給告訴人 己○○。我們等到銀行通知queen9公司帳戶遭警示凍結,才 知道告訴人己○○有提告,於是有與告訴人己○○聯繫,請 她撤案,queen9公司帳戶才能解凍,去提回她的商品,告訴 人己○○卻跟queen9公司說如果撤案,就可能拿不到剩下三 件商品,於是queen9公司表示要全額退費結束交易。queen9 是旋轉拍賣的賣場名稱,伊與queen9的其中一個人是朋友關 係。queen9原本是伊透過FACEPAGE prf_shop的帳號登入 queen9的賣場,後來伊介紹給queen9他們公司使用,伊就沒 再使用。就伊知道,queen9應該是NATASHA及她的友人一起 合作。伊只知道NATASHA是香港人等語(見偵字第2922號卷 第8頁至第10頁)。被告於本次警詢中係供稱,實際利用拍 賣帳號「queen9」在旋轉拍賣平臺網站經營網路拍賣者為qu een9公司,而該公司是由NATASHA及其友人所經營。 D.被告於105年3月29日偵訊時供述:伊使用queen9帳號3個月 後認識那位香港朋友NATASHA,所以伊將帳號提供給那位朋 友使用。queen9是網路平臺的名稱,不是美國公司的名稱, 伊是幫他們做平臺網路周邊商品的工作人員等語(見偵字第 7464號卷第161頁至第162頁)、其於105年8月29日偵訊時亦 供稱:蝦皮拍賣上queen9帳號也是伊使用約1個月後,交給 NATASHA使用。queen9不是一間公司,是NATASHA取的名字等 語(見偵字第2922號卷第78頁至第79頁)、其於105年11月 17日偵訊時供述:蝦皮拍賣上queen9的名字是伊取的,伊有 申請借給NATASHA使用。NATASHA是新加坡人,伊上次記錯才 說她是香港人等語(見偵字第2922號卷第87頁至第88頁)、 其於105年11月22日偵訊時供述:蝦皮拍賣queen9是伊申請 的,也是借給NATASHA使用。NATASHA的名字叫張威妮,這是 她告訴伊的名字,她是新加坡人等語(見偵字第2922號卷第 90頁至第91頁)。被告於該四次偵訊時否認有queen9公司之 存在,並改稱實際利用拍賣帳號「queen9」在旋轉拍賣平臺 網站、蝦皮拍賣網站平臺經營網路拍賣者為NATASHA。 E.由上述可見,被告對於實際利用拍賣帳號「queen9」在旋轉 拍賣平臺、蝦皮拍賣平臺經營網路拍賣者究為何人,其說詞 先後不一。 (2)檢察官於105年6月17日收到被告寄送之其與NATASHIA CHANG 之往來電子郵件紙本1份(見偵字第7464號卷第180頁至第18 3頁),被告於該電子郵件紙本上記載「新加坡人張威妮, 6/25之前會提供所有上架精品購買明細,natashialove0607 @gmail.com」,以證明確有NATASHA此人之存在。惟被告於 警詢及偵訊時均供稱借用拍賣帳號「queen9」者為NATASHA ,此與上開電子郵件紙本上所記載之「NATASHIA」並不同; 又其於警詢中供稱NATASHA是香港人,其沒有NATASHA的年籍 相關資料及聯絡方式,為何其於此時會改稱NATASHA是新加 坡人,而還可以說明NATASHA之中文名字是張威妮,以上各 種疑點,被告均未有合理之說明。 (3)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雖始終供稱要找NATASHA出來作證,以 證明自己的清白,亦稱要提供其與NATASHA之對帳明細(見 偵字第2922號卷第80頁),但迄於本院審理終結時,其依然 無法聯繫到NATASHA到院作證,也未提供任何對帳明細,均 讓人對於其所述之NATASHA是否確實存在,始終抱持著懷疑 。 (4)基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前開所辯均非可採。 (二)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辯稱,顯係卸責之詞,委無可信,辯護 人所辯,亦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 1.被告係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旋轉拍賣平臺網 站刊登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不實拍賣訊息,自係向任何瀏覽 該等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屬向公眾散布 而對其等施詐,故核被告就事實欄一附表二所示4次透過 網際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商標 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係利用 不知情之丁尚文寄送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予如附表二 所示買家,就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部分係屬間接正犯。被告 意圖販賣而持有、並透過網際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 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於事實欄一暨附表二所示4次透過網際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之行為,均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均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2.被告係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旋轉拍賣平臺網 站、蝦皮拍賣平臺網站刊登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不實拍賣訊 息,自係向任何瀏覽該等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發送訊息施以 詐術,屬向公眾散布而對其等施詐,故核被告就事實欄二暨 附表三所示9次透過網際網路刊登不實拍賣訊息之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犯詐欺取財罪。 3.被告事實欄一暨如附表二所示之4罪、事實欄二暨如附表三 所示之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如附表 二編號2、3所示買家固均為告訴人庚○○,然觀之被告與告 訴人庚○○於旋轉拍賣平臺網站之對話訊息紀錄(見偵字第 13895號卷第46頁至第74頁),可知係告訴人庚○○於104年 9月10日上午1時2分許、同日上午1時21分許詢問:「義大利 連線能買fendi嗎」、傳送Fendi後背包照片後,被告才陸續 為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不實拍賣訊息,再依照拍賣帳號「que en9」在旋轉拍賣平臺網站刊登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商品之拍 賣訊息網頁照片(見偵字第13895號卷第41頁)所示,其上 係記載「32週前由queen9刊登」,亦即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商品之拍賣訊息係於32週前所刊登。經比較上開如附表二編 號2、3所示不實拍賣訊息出現之時間,顯見被告為如附表二 編號2、3所示不實拍賣訊息之時間有異,其應係基於不同時 間所生之犯意而為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不實拍賣訊息,自 應論以數罪,公訴意旨認因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買家為同 一人,故被告所為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罪,應論以一罪 云云(見本院卷第61頁正面),容有誤會。 (二)科刑部分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金錢,竟於不到一年之時間 內多次利用網際網路在拍賣平臺網站刊登不實拍賣訊息,圖 謀以網路詐騙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已混淆廣大消費者認知, 侵害社會交易秩序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 亦可見其不知何謂誠信交易,價值觀念顯有嚴重偏差,又如 附表二、三所示買家亦因被告本案犯行受有如附表二、三所 示詐得金額之財產上損害,此外,其於如附表二所示犯行還 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 標權及潛在市場利益,有損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 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復被告犯後辯稱:其友人NATASHA 才是利用拍賣帳號「queen9」經營網路拍賣之人云云而否認 犯行,且多次稱有聯繫上NATASHA,但卻始終無法提出NATAS HA之真實年籍資料供查證,甚且供稱其將於上訴時提供相關 證據及證人,浪費司法資源甚多,又其雖業與如附表二編號 編號2、3、如附表三編號1至5、7至9所示買家達成和解,並 全額賠償其等損失(和解條件、履行和解條件情形均詳如附 表四所示),但卻有出現遲延支付和解金之情形(即如附表 四編號2、7、8、11),仍難認被告犯後態度甚佳,再考量 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買家不願與被告和解、未能聯繫到如 附表三編號6所示買家,被告始未與各該買家達成和解,也 才沒有賠償各該買家之損害之情形,另外,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買家有關量刑之意見、如附表二編號2、3、如附表三編 號2、3所示買家均已宥恕被告本案犯行,請求從輕量刑;參 之被告因本案所詐得之財物價值非鉅,兼衡被告自述其獨居 、需照顧外婆及弟弟之家庭環境、現從事接案服裝設計、每 月收入不穩定,收入差時約1萬元,收入好時約3萬元至5萬 元之經濟狀況、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240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三各編號「罪名、宣告刑 及沒收」欄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 儆。 三、沒收部分 (一)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條文係關於沒收實體規定之新 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以,如有涉及沒收實體規定修正 之問題,依該條項之規定,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 庸為新舊法比較。查被告為事實欄一暨如附表二、事實欄二 暨如附表三所示行為後,立法院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刑法 第36條、第38條、第40條,增訂同法第37條之1、第37條之2 、第38條之1至第38條之3、第40條之2條條文,刪除同法第3 4條、第39條、第40條之1條文,又於105年5月27日修正刑法 第38條之3條文,而上開刑法條文之修正、增訂及刪除均自1 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參 諸上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案關於沒收之部分,即應適 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沒收新制相關規定。又為因 應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 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規 定,考量因依商標侵權物品之性質,不宜任令其在外流通, 若刪除現行商標法第98條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 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 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 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而 有維持絕對義務沒收規定之必要,立法者乃於105年11月30 日修正商標法第98條,並自105年12月15日起施行,即意在 以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8條條文資為侵害商標權犯罪沒收實體 規定之依據,復依上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案有關商標 權侵權物品之沒收實體規定,即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 98條規定。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次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宣告前 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 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 不宣告或酌減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第38條之1第5項亦 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藍色手提肩包1只(保管字號: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白保字第1634號)、編號2所 示後背包1只(保管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 白保字第1635號)、編號3所示星星皮鞋1雙(保管字號: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白保字第1635號)、編號4所 示藍色帆布手提包1只(保管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5年度紅保字第0979號),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且 沒收該等物品對被告並無過苛之虞,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因均 已扣案,故無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按犯罪所得可區分為「為了犯罪」及「產自犯罪」之2種利 得,前者係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而取得之對價給付之財產利益 ,後者則指行為人直接因實現犯罪本身而在某個過程獲得之 財產利益。查被告因事實欄一暨如附表二、事實欄二暨如附 表三所示犯罪而自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買家取得如附表 二、三各編號所示詐得金額之款項,該等款項顯為被告因實 現各該犯罪時直接獲得之犯罪所得,要屬後者。又被告未將 如附表二編號1、4、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詐得金額之款項返 還予如附表二編號1、4、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買家,亦未與 該等買家達成和解,賠償其等因此所受損害,再沒收如附表 二編號1、4、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詐得金額之款項,對被告 並無過苛之虞,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在如 附表二編號1、4、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罪項下宣告沒收其犯 罪所得,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再被告因本案業已賠償如附表二編號2、3、如附表 三編號1至5、7至9所示買家,此等賠償金額已等於或高於被 告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二編號2、3、如附表三編號1至5、7 至9所示詐得金額之款項,足認被告已未因此等犯行而坐享 犯罪所得,且各該買家因被告本案犯行所受損害均已獲填補 。被告給付之賠償金雖非犯罪所得之「原物」,而不屬於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稱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然被 告既然未坐享犯罪所得,各該買家之損害亦獲填補,如再宣 告沒收如附表二編號2、3、如附表三編號1至5、7至9所示詐 得金額之款項或追徵其價額,將使被告陷於雙重追償之不利 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被告 本案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二編號2、3、如附表三編號1至5、7 至9所示詐得金額之款項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 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 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辛○○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彭聖斐、蔡學誼到庭執 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圖樣名稱│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期間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種類 │商標註冊證所│ │ │ │ │ │ │ │在卷證頁次 │ ├──┼──────┼──────┼──────┼─────┼─────────┼──────┤ │ 1 │雙C LOGO │00000000 │83年1月1日起│瑞士商香奈│各種書包、手提箱袋│臺灣新北地方│ │ │ │ │至112年12月3│兒股份有限│、旅行袋、皮夾。 │法院檢察署10│ │ │ │ │1日止。 │公司公司。│ │5年偵字第191│ │ │ │ │ │ │ │75號卷第26頁│ │ │ │ │ │ │ │。 │ ├──┼──────┼──────┼──────┼─────┼─────────┼──────┤ │ 2 │雙C LOGO │00000000 │83年1月1日起│瑞士商香奈│各種書包、手提箱袋│臺灣新北地方│ │ │ │ │至112年12月3│兒股份有限│、旅行袋、皮夾。 │法院檢察署10│ │ │ │ │1日止。 │公司公司。│ │5年偵字第746│ │ │ │ │ │ │ │4號卷第29頁 │ │ │ │ │ │ │ │。 │ │ ├──────┼──────┼──────┤ │ ├──────┤ │ │CHANEL │00000000 │81年3月1日起│ │ │臺灣新北地方│ │ │ │ │至111年2月28│ │ │法院檢察署10│ │ │ │ │日止。 │ │ │5年偵字第746│ │ │ │ │ │ │ │4號卷第30頁 │ │ │ │ │ │ │ │。 │ ├──┼──────┼──────┼──────┼─────┼─────────┼──────┤ │ 3 │FENDI │00000000 │102年3月16日│義大利商芬│背包、帆布背包、登│臺灣新北地方│ │ │ │ │起至112年3月│蒂艾德有限│機箱、海灘袋等之商│法院檢察署10│ │ │ │ │15日止。 │公司。 │品。 │5年度偵字第1│ │ │ │ │ │ │ │3895號卷第15│ │ │ │ │ │ │ │2頁至第153頁│ │ │ │ │ │ │ │。 │ ├──┼──────┼──────┼──────┼─────┼─────────┼──────┤ │ 4 │STELLA MCCAR│00000000 │101年11月16 │英國商思戴│男士、女士、兒童、│臺灣新北地方│ │ │TNEY │ │日起至111年1│樂麥卡尼有│幼兒及嬰兒穿著之衣│法院檢察署10│ │ │ │ │1月15日止。 │限公司。 │服、靴鞋及冠帽等之│5年度偵字第1│ │ │ │ │ │ │商品。 │3895號卷第15│ │ │ │ │ │ │ │6頁至第159頁│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不實拍賣訊息 │購買日期 │購買之商品│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金融帳戶 │侵害之商標權│詐得金額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證 據 │備 註 │ │ │人(即買家)│ │ │及數量 │ │單位:新臺│ │ │(新臺幣)│ │ │ │ │ │ │ │ │ │ │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告訴人寅○○│寄主因定居海外搬家急│104年8月16日│藍色手提肩│104年8月17日│ 16,000元│乙○○所申設之│如附表一編號│16,000元 │乙○○以網際網路對公│1.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起訴書附│ │ │ │售,法國官網購入,失│上午7時55分 │包1只。 │上午9時10分 │ │台新國際商業銀│1所示商標權 │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中之證述(見105年度偵字 │表一編號│ │ │ │心瘋買太多款,決定忍│許。 │ │許。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第19175號卷第8頁至第11頁│2。 │ │ │ │痛割愛,9成新,保卡 │ │ │ │ │內湖分行帳號81│ │ │,扣案之仿冒商標之藍│ )。 │ │ │ │ │、保證書、紙袋全齊,│ │ │ │ │0-000000000000│ │ │色手提肩包壹只(保管│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 │ │ │還有黑色款,2013秋冬│ │ │ │ │25號帳戶。 │ │ │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 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 │ │ │ │款,目前市價69000( │ │ │ │ │ │ │ │院檢察署一百零五年度│ 押物品目錄表1份(同上偵 │ │ │ │ │因匯率比專櫃購入便宜│ │ │ │ │ │ │ │白保字第一六三四號)│ 卷第13頁)。 │ │ │ │ │約7折)僅參考。保留 │ │ │ │ │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5年3月│ │ │ │ │中,自私二手著物,小│ │ │ │ │ │ │ │得即新臺幣壹萬陸千元│ 25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 │ │ │ │香法國購入牛皮手提肩│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號函所檢送之左列金融帳戶│ │ │ │ │包。 │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證件影本│ │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1份(見同上偵卷第15頁至 │ │ │ │ │ │ │ │ │ │ │ │ │ │ 第17頁)。 │ │ │ │ │ │ │ │ │ │ │ │ │ │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 │ │ │ │ │ │ │ │ │ │ │ │ 檢索服務、105年4月11日鑑│ │ │ │ │ │ │ │ │ │ │ │ │ │ 定證明書各1份(見同上偵 │ │ │ │ │ │ │ │ │ │ │ │ │ │ 卷第26頁至第27頁)。 │ │ │ │ │ │ │ │ │ │ │ │ │ │5.告訴人寅○○之金融帳戶存│ │ │ │ │ │ │ │ │ │ │ │ │ │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見 │ │ │ │ │ │ │ │ │ │ │ │ │ │ 同上偵卷第29頁至第3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代收款繳款證明、台新銀行│ │ │ │ │ │ │ │ │ │ │ │ │ │ 自動櫃員機繳費明細各1份 │ │ │ │ │ │ │ │ │ │ │ │ │ │ (見同上偵卷第31頁至第32│ │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7.拍賣帳號「queen9」於旋轉│ │ │ │ │ │ │ │ │ │ │ │ │ │ 拍賣平臺網站刊登之拍賣訊│ │ │ │ │ │ │ │ │ │ │ │ │ │ 息、對話訊息紀錄各1份( │ │ │ │ │ │ │ │ │ │ │ │ │ │ 見同上偵卷第33頁至第71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扣案之藍色手提肩包1只照 │ │ │ │ │ │ │ │ │ │ │ │ │ │ 片4張(見同上偵卷第135頁│ │ │ │ │ │ │ │ │ │ │ │ │ │ )。 │ │ ├──┼──────┼──────────┼──────┼─────┼──────┼─────┼───────┼──────┼─────┼──────────┼─────────────┼────┤ │ 2 │告訴人庚○○│確定要才會去專櫃查價│104年9月10日│後背包1只 │104年9月10日│ 30,000元│乙○○母親謬曉│如附表一編號│53,000元 │乙○○以網際網路對公│1.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起訴書附│ │ │ │哦。專櫃要8萬初,亞 │上午3時4分許│。 │下午12時47分│ │鈴所申設之中華│3所示商標權 │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中之證述(見105度偵字第1│表一編號│ │ │ │洲要快十萬,是山毛羊│ │ │許。 │ │郵政股份有限公│。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95號卷第8頁至第11頁) │3。 │ │ │ │絨,2015~16新款,公│ │ │ │ │司永和郵局局、│ │ │,扣案之仿冒商標之後│ 。 │ │ │ │ │司請國外採買員拿約4 │ │ │ │ │帳號000-000000│ │ │背包壹只(保管字號:│2.扣案之後背包照片6張(見 │ │ │ │ │,5萬可拿到ok,他們 │ │ │ │ │00000000號帳戶│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同上偵卷第33頁至第34頁)│ │ │ │ │有專業採買證,專幫精│ │ │ │ │。 │ │ │署一百零五年度白保字│ 。 │ │ │ │ │品店和國際官網的採購│ │ ├──────┼─────┼───────┤ │ │第一六三五號)沒收。│3.告訴人庚○○之金融帳戶存│ │ │ │ │員。紙箱、仿袋、保卡│ │ │104年9月11日│ 23,000元│乙○○母親謬曉│ │ │ │ 摺封面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 │ │ │ │、認證卡、品牌袋全齊│ │ │上午11時56分│ │鈴所申設之中華│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 │ │ │ │ │。因為是太新款,台灣│ │ │許。 │ │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見同上偵卷第35頁至第37│ │ │ │ │專櫃也一定有限量,這│ │ │ │ │司永和郵局局、│ │ │ │ 頁)。 │ │ │ │ │種開玩笑,想找仿的都│ │ │ │ │帳號000-000000│ │ │ │4.拍賣帳號「queen9」於旋轉│ │ │ │ │難,通常會先拿到的一│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拍賣平臺網站之對話訊息紀│ │ │ │ │定是VIP。 │ │ │ │ │。 │ │ │ │ 錄1份(見同上偵卷第46頁 │ │ │ │ │ │ │ │ │ │ │ │ │ │ 至第74頁)。 │ │ │ │ │ │ │ │ │ │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 │ │ │ │ │ │ │ │ │ │ │ │ │ 郵局104年11月16日板營字 │ │ │ │ │ │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左│ │ │ │ │ │ │ │ │ │ │ │ │ │ 列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1 │ │ │ │ │ │ │ │ │ │ │ │ │ │ 份(見同上偵卷第145頁至 │ │ │ │ │ │ │ │ │ │ │ │ │ │ 第147頁)。 │ │ │ │ │ │ │ │ │ │ │ │ │ │6.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5年1月│ │ │ │ │ │ │ │ │ │ │ │ │ │ 27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 │ │ │ │ │ │ │ │ │ │ │ │ │ 04號函1份(見同上偵卷第1│ │ │ │ │ │ │ │ │ │ │ │ │ │ 49頁)。 │ │ │ │ │ │ │ │ │ │ │ │ │ │7.台灣凡迪股份有限公司函、│ │ │ │ │ │ │ │ │ │ │ │ │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 │ │ │ │ │ │ │ │ │ │ │ │ 檢索服務各1份(見同上偵 │ │ │ │ │ │ │ │ │ │ │ │ │ │ 卷第150頁至第154頁)。 │ │ ├──┼──────┼──────────┼──────┼─────┼──────┼─────┼───────┼──────┼─────┼──────────┼─────────────┼────┤ │ 3 │告訴人庚○○│附防塵袋,品牌卡片,│104年9月14日│星星皮鞋1 │104年9月14日│ 7,500元│乙○○母親謬曉│如附表一編號│ 7,500元 │乙○○以網際網路對公│1.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起訴書附│ │ │ │紙袋,紙盒,收據則是│下午2時44分 │雙。 │下午3時18分 │ │鈴所申設之中華│4所示商標權 │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中之證述(見105度偵字第1│表一編號│ │ │ │刷卡紀錄。(正品非誠│許 │ │許。 │ │郵政股份有限公│。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95號卷第12頁至第15頁)│4。 │ │ │ │勿擾)。此精品區由法│ │ │ │ │司永和郵局局、│ │ │,扣案之仿冒商標之星│ 。 │ │ │ │ │國,荷蘭,義大利帶回│ │ │ │ │帳號000-000000│ │ │星皮鞋壹雙(保管字號│2.扣案之星星皮鞋照片4張( │ │ │ │ │的精品,有全新或二手│ │ │ │ │00000000號帳戶│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同上偵卷第32頁)。 │ │ │ │ │商品會註明清楚,售價│ │ │ │ │。 │ │ │察署一百零五年度白保│3.告訴人庚○○之金融帳戶存│ │ │ │ │是已經包含海外運費和│ │ │ │ │ │ │ │字第一六三五號)沒收│ 摺封面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 │ │ │ │海關稅納入,台灣區則│ │ │ │ │ │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 │ │ │ │ │免運費的優惠(一律由│ │ │ │ │ │ │ │ │ (見同上偵卷第35頁、第38│ │ │ │ │專業快遞公司服務,保│ │ │ │ │ │ │ │ │ 頁)。 │ │ │ │ │障高價商品),因此商│ │ │ │ │ │ │ │ │4.宅配收執聯照片2張(見同 │ │ │ │ │品售價沒有折扣空間,│ │ │ │ │ │ │ │ │ 上偵卷第39頁至第40頁)。│ │ │ │ │請見諒。因為是歐洲帶│ │ │ │ │ │ │ │ │5.拍賣帳號「queen9」於旋轉│ │ │ │ │回,除了基本利潤,還│ │ │ │ │ │ │ │ │ 拍賣平臺網站刊登之拍賣訊│ │ │ │ │是會比門市更划算,全│ │ │ │ │ │ │ │ │ 息、對話訊息紀錄各1份( │ │ │ │ │正品非誠勿擾,謝謝。│ │ │ │ │ │ │ │ │ 見同上偵卷第41頁至第45頁│ │ │ │ │ │ │ │ │ │ │ │ │ │ 、第75頁至第143頁)。 │ │ │ │ │ │ │ │ │ │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 │ │ │ │ │ │ │ │ │ │ │ │ │ 郵局104年11月16日板營字 │ │ │ │ │ │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左│ │ │ │ │ │ │ │ │ │ │ │ │ │ 列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1 │ │ │ │ │ │ │ │ │ │ │ │ │ │ 份(見同上偵卷第145頁至 │ │ │ │ │ │ │ │ │ │ │ │ │ │ 第147頁)。 │ │ │ │ │ │ │ │ │ │ │ │ │ │7.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5年1月│ │ │ │ │ │ │ │ │ │ │ │ │ │ 27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 │ │ │ │ │ │ │ │ │ │ │ │ │ 04號函1份(見同上偵卷第1│ │ │ │ │ │ │ │ │ │ │ │ │ │ 49頁)。 │ │ │ │ │ │ │ │ │ │ │ │ │ │8.理律法律事務所105年2月16│ │ │ │ │ │ │ │ │ │ │ │ │ │ 日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 │ │ │ │ │ │ │ │ │ │ │ │ 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扣 │ │ │ │ │ │ │ │ │ │ │ │ │ │ 案之星星皮鞋照片6張、鑑 │ │ │ │ │ │ │ │ │ │ │ │ │ │ 定報告1份(見同上偵卷第1│ │ │ │ │ │ │ │ │ │ │ │ │ │ 55頁至第165頁)。 │ │ ├──┼──────┼──────────┼──────┼─────┼──────┼─────┼───────┼──────┼─────┼──────────┼─────────────┼────┤ │ 4 │告訴人卯○○│香港專櫃購入約台幣84│104年9月10日│藍色、粉色│104年9月11日│ 40,000元│乙○○母親謬曉│如附表一編號│40,000元 │乙○○以網際網路對公│1.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起訴書附│ │ │ │200/新後款顏色有價差│下午5時31分 │帆布手提包│某時許。 │ │鈴所申設之中華│2所示商標權 │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中之證述(見105年度偵字 │表一編號│ │ │ │。很少使用,鍊帶稍微│許。 │各1只。 │ │ │郵政股份有限公│。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第7464號卷第34頁至第39頁│1。 │ │ │ │有磨損,但手把和底座│ │ │ │ │司永和郵局局、│ │ │,扣案之仿冒商標之藍│ )。 │ │ │ │ │完好無染色和刮紋。保│ │ │ │ │帳號000-000000│ │ │色帆布手提包壹只(保│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 │ │ │證卡、保證書、內層雷│ │ │ │ │00000000號帳戶│ │ │管字號:臺灣新北地方│ 檢索服務2紙、105年1月26 │ │ │ │ │射標或防偽金屬拘都有│ │ │ │ │。 │ │ │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五年│ 日鑑定證明書1份(見同上 │ │ │ │ │LOGO編號,稍舊些防塵│ │ │ │ │ │ │ │度紅保字第零九七九號│ 偵卷第29頁至第31頁)。 │ │ │ │ │袋、品牌袋(有折到稍│ │ │ │ │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3.台灣宅配通取件收執聯1份 │ │ │ │ │舊),品牌收據有留,│ │ │ │ │ │ │ │所得即新臺幣肆萬元沒│ (見同上偵卷第42頁)。 │ │ │ │ │保證正品,歡迎專櫃驗│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4.告訴人卯○○之金融帳戶存│ │ │ │ │貨。寄主限時急售,包│ │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見 │ │ │ │ │郵超特價,入帳隔日後│ │ │ │ │ │ │ │,追徵其價額。 │ 同上偵卷第43頁至第44頁)│ │ │ │ │7天宅配到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拍賣帳號「queen9」於旋轉│ │ │ │ │ │ │ │ │ │ │ │ │ │ 拍賣平臺網站刊登之拍賣訊│ │ │ │ │ │ │ │ │ │ │ │ │ │ 息、對話訊息紀錄各1份( │ │ │ │ │ │ │ │ │ │ │ │ │ │ 見同上偵卷第45頁至第81頁│ │ │ │ │ │ │ │ │ │ │ │ │ │ 、第82頁至第113頁)。 │ │ │ │ │ │ │ │ │ │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 │ │ │ │ │ │ │ │ │ │ │ │ │ 郵局104年11月16日板營字 │ │ │ │ │ │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左│ │ │ │ │ │ │ │ │ │ │ │ │ │ 列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 │ │ │ │ │ │ │ │ │ │ │ │ │ 繆曉玲證件影本1份(見同 │ │ │ │ │ │ │ │ │ │ │ │ │ │ 上偵卷第127頁至第129頁)│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告訴人或被害│詐騙手法(金額單位:│購買日期 │購買之商品│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匯入金融帳戶 │詐得金額(單│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證 據 │備註 │ │ │人(即買家)│新臺幣) │ │及數量 │ │單位:新臺│ │位:新臺幣)│ │ │ │ │ │ │ │ │ │ │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被害人癸○○│乙○○在旋轉拍賣平臺│104年9月23日│數量不詳之│104年9月23日│ 20,043元│乙○○母親謬曉│ 31,819元│乙○○以網際網路對公│1.證人即被害人癸○○於警詢│起訴書附表│ │ │ │網站上刊登販賣右列衣│ │衣服 │下午12時54分│ │鈴所申設之中華│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中之證述(見105年度偵字 │二編號1 │ │ │ │服之訊息及相片後,適│ │ │許。 │ │郵政股份有限公│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第2923號卷第20頁至第22頁│ │ │ │ │癸○○於104年9月23日│ │ │ │ │司永和郵局局、│ │。 │ )。 │ │ │ │ │上網瀏覽上開販賣訊息│ │ │ │ │帳號000-000000│ │ │2.交易結果畫面擷圖2張(見 │ │ │ │ │及相片,誤信乙○○確│ │ │ │ │00000000號帳戶│ │ │ 同上偵卷第29頁)。 │ │ │ │ │有販賣右列衣服之真意│ │ │ │ │。 │ │ │3.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 │ │ │ │,乃以總價31,819元之│ │ ├──────┼─────┼───────┤ │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價格購買右列衣服,並│ │ │104年9月28日│ 11,776元│乙○○母親謬曉│ │ │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 │ │ │與乙○○使用手機即時│ │ │下午3時許。 │ │鈴所申設之中華│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 │ │ │ │通訊軟體「wechat」聯│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 │ │ 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 │ │ │ │繫交易細節,致其更加│ │ │ │ │司永和郵局局、│ │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 │ │ │ │確信乙○○有販賣右列│ │ │ │ │帳號000-000000│ │ │ 份(見同上偵卷第30頁、第│ │ │ │ │衣服之真意,乃依約分│ │ │ │ │00000000號帳戶│ │ │ 33頁至第35頁)。 │ │ │ │ │別匯款至乙○○指定之│ │ │ │ │。 │ │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 │ │ │金融帳戶。 │ │ │ │ │ │ │ │ 105年2月23日新北警永刑字│ │ │ │ │ │ │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 │ │ │ │ │ │ │ │ │ │ │ │ │ 左列郵局帳戶之申請資料、│ │ │ │ │ │ │ │ │ │ │ │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 │ │ │ │ │ │ │ │ │ │ │ │ │ 見同上偵卷第46頁至第57頁│ │ │ │ │ │ │ │ │ │ │ │ │ )。 │ │ ├──┼──────┼──────────┼──────┼─────┼──────┼─────┼───────┼──────┼──────────┼─────────────┼─────┤ │ 2 │告訴人己○○│乙○○在旋轉拍賣平臺│104年10月7日│裸色洋裝、│104年10月7日│ 4,146元│乙○○母親謬曉│ 4,146元│乙○○以網際網路對公│1.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起訴書附表│ │ │ │網站上刊登販賣右列衣│下午5時22分 │雪紡紗外套│下午5時34分 │ │鈴所申設之中華│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05年 │二編號3 │ │ │ │服之訊息及相片後,適│許至同日下午│、麂皮流蘇│許。 │ │郵政股份有限公│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度偵字第2922號卷第20頁至│ │ │ │ │己○○於104年10月7日│5時29 分許 │長版外套、│ │ │司永和郵局局、│ │。 │ 第22頁、第69頁至第72頁)│ │ │ │ │上網瀏覽上開販賣訊息│ │ZARA洋裝各│ │ │帳號000-000000│ │ │ 。 │ │ │ │ │及相片,誤信乙○○確│ │1件 │ │ │00000000號帳戶│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有販賣右列衣服之真意│ │ │ │ │。 │ │ │ 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 │ │ │ │,乃分別以1,180元、9│ │ │ │ │ │ │ │ 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80元、1,700元、680元│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 │ │ │之價格購買右列衣服,│ │ │ │ │ │ │ │ 1份(見同上偵卷第31頁至 │ │ │ │ │並經折扣後依約匯款至│ │ │ │ │ │ │ │ 第頁)。 │ │ │ │ │乙○○指定之金融帳戶│ │ │ │ │ │ │ │3.拍賣帳號「queen9」於旋轉│ │ │ │ │。 │ │ │ │ │ │ │ │ 拍賣平臺網站刊登之拍賣訊│ │ │ │ │ │ │ │ │ │ │ │ │ 息、對話訊息紀錄各1份( │ │ │ │ │ │ │ │ │ │ │ │ │ 見同上偵卷第36頁至第37頁│ │ │ │ │ │ │ │ │ │ │ │ │ 、第38頁至第47頁)。 │ │ │ │ │ │ │ │ │ │ │ │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 │ │ │ │ │ │ │ │ │ │ │ 105年2月23日新北警永刑字│ │ │ │ │ │ │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 │ │ │ │ │ │ │ │ │ │ │ │ │ 左列郵局帳戶之申請資料、│ │ │ │ │ │ │ │ │ │ │ │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 │ │ │ │ │ │ │ │ │ │ │ │ │ 見同上偵卷第58頁至第6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告訴人己○○收到之ZAKA洋│ │ │ │ │ │ │ │ │ │ │ │ │ 裝1件照片4張(見同上偵卷│ │ │ │ │ │ │ │ │ │ │ │ │ 第74頁至第75頁)。 │ │ ├──┼──────┼──────────┼──────┼─────┼──────┼─────┼───────┼──────┼──────────┼─────────────┼─────┤ │ 3 │告訴人壬○○│乙○○在旋轉拍賣平臺│104年10月28 │日立交流式│104年10月30 │ 6,380元│乙○○所申設之│ 6,380元│乙○○以網際網路對公│1.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起訴書附表│ │ │ │網站上刊登販賣右列聲│日下午9時50 │保濕聲波導│日下午7時43 │(含運費80│台新國際商業銀│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及偵訊時之證述(見105年 │二編號2 │ │ │ │波導入儀之訊息及相片│分許。 │入儀1臺 │分許。 │元) │行股份有限公司│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度偵字第3379號卷第10頁至│ │ │ │ │後,適壬○○於104年1│ │ │ │ │內湖分行帳號81│ │。 │ 第12頁、第75頁至第77頁)│ │ │ │ │0月27日下午9時許,上│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網瀏覽上開販賣訊息及│ │ │ │ │25號帳戶。 │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相片,誤信乙○○所販│ │ │ │ │ │ │ │ 1紙(見同上偵卷第15頁) │ │ │ │ │賣者係右列聲波導入儀│ │ │ │ │ │ │ │ 。 │ │ │ │ │之新品,乃以6,300元 │ │ │ │ │ │ │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 │ │ │之價格購買右列保濕導│ │ │ │ │ │ │ │ 林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入儀,並依約匯款至丁│ │ │ │ │ │ │ │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小芹指定之金融帳戶。│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 │ │ │ │ │ │ │ │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 │ │ │ │ │ │ │ │ │ │ │ │ 金融卡正面影本各1份(見 │ │ │ │ │ │ │ │ │ │ │ │ │ 同上偵卷第18頁、第21頁至│ │ │ │ │ │ │ │ │ │ │ │ │ 第24頁)。 │ │ │ │ │ │ │ │ │ │ │ │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 │ │ │ │ │ │ │ │ │ │ │ 105年4月25日新北警永刑字│ │ │ │ │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拍│ │ │ │ │ │ │ │ │ │ │ │ │ 賣帳號「queen9」於旋轉拍│ │ │ │ │ │ │ │ │ │ │ │ │ 賣平臺網站之拍賣訊息、對│ │ │ │ │ │ │ │ │ │ │ │ │ 話訊息紀錄、告訴人壬○○│ │ │ │ │ │ │ │ │ │ │ │ │ 收到之左列聲波導入儀二手│ │ │ │ │ │ │ │ │ │ │ │ │ 商品照片2張、左列台新國 │ │ │ │ │ │ │ │ │ │ │ │ │ 際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 │ │ │ 、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查詢各│ │ │ │ │ │ │ │ │ │ │ │ │ 1份(見同上偵卷第35頁至 │ │ │ │ │ │ │ │ │ │ │ │ │ 第43頁)。 │ │ ├──┼──────┼──────────┼──────┼─────┼──────┼─────┼───────┼──────┼──────────┼─────────────┼─────┤ │ 4 │告訴人林珍卉│乙○○在蝦皮拍賣平臺│105年4月10日│化妝箱1個 │105年4月11日│ 10,191元│乙○○父親丁尚│ 10,919元│乙○○以網際網路對公│1.證人即告訴人林珍卉於警詢│起訴書附表│ │ │ │網站上刊登販賣右列化│下午1時許。 │及數量不詳│下午1時許。 │ │文所申設之中華│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中之證述(見105年度偵字 │二編號4 │ │ │ │妝箱及彩妝品之訊息及│ │彩妝品 │ │ │郵政股份有限公│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第23996號卷第93頁至第100│ │ │ │ │相片後,適林珍卉於10│ │ │ │ │司永和郵局局、│ │。 │ 頁)。 │ │ │ │ │5年4月10日下午1時許 │ │ │ │ │帳號000-000000│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上網瀏覽上開販賣訊│ │ │ │ │00000000號帳戶│ │ │ 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息及相片,誤信乙○○│ │ │ │ │。 │ │ │ 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有販賣右列化妝箱及彩│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 │ │ │妝品之真意,乃以經折│ │ │105年4月11日│ 728元│乙○○父親丁尚│ │ │ 1份(見同上偵卷第101頁至│ │ │ │ │扣後之總價10,919元之│ │ │下午1時許。 │ │文所申設之中華│ │ │ 第103頁)。 │ │ │ │ │價格購買右列化妝箱及│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 │ │3.告訴人林珍卉之金融帳戶存│ │ │ │ │彩妝品,並依約匯款至│ │ │ │ │司永和郵局局、│ │ │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紙( │ │ │ │ │乙○○指定之金融帳戶│ │ │ │ │帳號000-000000│ │ │ 見同上偵卷第105頁至第107│ │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頁)。 │ │ │ │ │ │ │ │ │ │。 │ │ │4.拍賣帳號「queen9」於蝦皮│ │ │ │ │ │ │ │ │ │ │ │ │ 拍賣平臺網站之對話訊息紀│ │ │ │ │ │ │ │ │ │ │ │ │ 錄1份(見同上偵卷第108頁│ │ │ │ │ │ │ │ │ │ │ │ │ 至第110頁)。 │ │ ├──┼──────┼──────────┼──────┼─────┼──────┼─────┼───────┼──────┼──────────┼─────────────┼─────┤ │ 5 │告訴人丁○○│乙○○在蝦皮拍賣平臺│105年4月11日│牛津雙背包│105年4月12日│ 882元│乙○○父親丁尚│ 882元│乙○○以網際網路對公│1.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起訴書附表│ │ │ │網站上刊登販賣右列雙│上午0時44分 │1只 │下午4時7分許│ │文所申設之中華│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中之證述(見105年度偵字 │二編號5 │ │ │ │背包之訊息及相片後,│許。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第23996號卷第16頁至第18 │ │ │ │ │適丁○○於105年4月11│ │ │ │ │司永和郵局局、│ │。 │ 頁)。 │ │ │ │ │日上午0時許,上網瀏 │ │ │ │ │帳號000-000000│ │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 │ │ │覽上開販賣訊息及相片│ │ │ │ │00000000號帳戶│ │ │ 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誤信乙○○有販賣右│ │ │ │ │。 │ │ │ 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列雙背包之真意,乃以│ │ │ │ │ │ │ │ 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 │ │ │經折扣後之882元之價 │ │ │ │ │ │ │ │ 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 │ │ │ │格購買右列雙背包,並│ │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依約匯款至乙○○指定│ │ │ │ │ │ │ │ 式表各1份(見同上偵卷第 │ │ │ │ │之金融帳戶。 │ │ │ │ │ │ │ │ 19頁、第21頁至第23頁)。│ │ │ │ │ │ │ │ │ │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 │ 、告訴人丁○○之金融帳戶│ │ │ │ │ │ │ │ │ │ │ │ │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紙 │ │ │ │ │ │ │ │ │ │ │ │ │ (見同上偵卷第25頁至第27│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4.拍賣帳號「queen9」於蝦皮│ │ │ │ │ │ │ │ │ │ │ │ │ 拍賣平臺網站之對話訊息紀│ │ │ │ │ │ │ │ │ │ │ │ │ 錄1份(見同上偵卷第28頁 │ │ │ │ │ │ │ │ │ │ │ │ │ 至第32頁)。 │ │ ├──┼──────┼──────────┼──────┼─────┼──────┼─────┼───────┼──────┼──────────┼─────────────┼─────┤ │ 6 │被害人丑○○│乙○○在蝦皮拍賣平臺│ 不 詳 │ 皮夾1只│105年4月15日│ 5,166元│乙○○父親丁尚│ 5,166元│乙○○以網際網路對公│1.證人即被害人丑○○於警詢│起訴書附表│ │ │ │網站上刊登販賣右列皮│ │ │下午3時53分 │ │文所申設之中華│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中之證述(見105年度偵字 │二編號6 │ │ │ │夾之訊息及相片後,適│ │ │許。 │ │郵政股份有限公│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第23996號卷第65頁至第66 │ │ │ │ │丑○○上網瀏覽上開販│ │ │ │ │司永和郵局局、│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 頁)。 │ │ │ │ │賣訊息及相片,誤信丁│ │ │ │ │帳號000-000000│ │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陸│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 │ │ │小芹有販賣右列皮夾之│ │ │ │ │00000000號帳戶│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 │ │ │ │真意,乃以5,166元之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 │ │ │ │價格購買右列皮夾,並│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 │ │ │ │依約匯款至乙○○指定│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 │ │ │之金融帳戶。 │ │ │ │ │ │ │ │ 1份(見同上偵卷第67頁至 │ │ │ │ │ │ │ │ │ │ │ │ │ 第68頁、第70頁、第7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 │ │ │ │ │ │ │ │ │ │ │ │ 表翻派照片1張(見同上偵 │ │ │ │ │ │ │ │ │ │ │ │ │ 卷第73頁)。 │ │ │ │ │ │ │ │ │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 │ │ │ │ │ │ │ │ │ │ │ │ │ 年6月29日儲字第000000000│ │ │ │ │ │ │ │ │ │ │ │ │ 1號函檢送之左列郵局帳戶 │ │ │ │ │ │ │ │ │ │ │ │ │ 立帳申請書及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 │ │ │ │ │ 清單各1份(見同上偵卷第7│ │ │ │ │ │ │ │ │ │ │ │ │ 5頁至第84頁)。 │ │ ├──┼──────┼──────────┼──────┼─────┼──────┼─────┼───────┼──────┼──────────┼─────────────┼─────┤ │ 7 │告訴人丙○○│乙○○在蝦皮拍賣平臺│ 不 詳 │ 後背包1只│105年4月27日│ 1,425元│乙○○父親丁尚│ 1,425元│乙○○以網際網路對公│1.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起訴書附表│ │ │ │網站上刊登販賣右列後│ │ │下午3時55分 │ │文所申設之中華│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中之證述(見105年度偵字 │二編號7 │ │ │ │背包之訊息及相片後,│ │ │許。 │ │郵政股份有限公│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第23996號卷第59頁至第60 │ │ │ │ │適丙○○上網瀏覽上開│ │ │ │ │司永和郵局局、│ │。 │ 頁)。 │ │ │ │ │販賣訊息及相片,誤信│ │ │ │ │帳號000-000000│ │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 │ │ │ │乙○○有販賣右列後背│ │ │ │ │00000000號帳戶│ │ │ 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 │包之真意,乃以1,425 │ │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元之價格購買右列後背│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包,並依約匯款至丁小│ │ │ │ │ │ │ │ 表各1份(見同上偵卷第62 │ │ │ │ │芹指定之金融帳戶。 │ │ │ │ │ │ │ │ 頁至第64頁)。 │ │ ├──┼──────┼──────────┼──────┼─────┼──────┼─────┼───────┼──────┼──────────┼─────────────┼─────┤ │ 8 │被害人Cinzor│乙○○在蝦皮拍賣平臺│105年5月4日 │ 彩妝品2個│105年5月5日 │ 1,398元│乙○○父親丁尚│ 1,398元│乙○○以網際網路對公│1.證人即被害人Cinzorig Bay│起訴書附表│ │ │ig BayanJa│網站上刊登販賣右列化│上午10時39分│ │上午11時許。│ │文所申設之中華│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yanJargal於警詢中之證述 │二編號8 │ │ │rgal │妝品之訊息及相片後,│許 │ │ │ │郵政股份有限公│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見105年度偵字第23996號│ │ │ │ │適Cinzorig Bayan│ │ │ │ │司永和郵局局、│ │。 │ 卷第43頁至第44頁)。 │ │ │ │ │Jargal上網瀏覽上開販│ │ │ │ │帳號000-000000│ │ │2.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 │ │ │ │賣訊息及相片,誤信丁│ │ │ │ │00000000號帳戶│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小芹有販賣右列彩妝品│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之真意,乃以1,398元 │ │ │ │ │ │ │ │ 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 │ │ │ │之價格購買右列化妝品│ │ │ │ │ │ │ │ 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 │,並依約匯款至乙○○│ │ │ │ │ │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 │ │ │ │指定之金融帳戶。 │ │ │ │ │ │ │ │ 份(見同上偵卷第45頁、第│ │ │ │ │ │ │ │ │ │ │ │ │ 47頁至第48頁)。 │ │ │ │ │ │ │ │ │ │ │ │ │3.無褶存款之存款人收執單據│ │ │ │ │ │ │ │ │ │ │ │ │ 1紙(見同上偵卷第5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拍賣帳號「queen9」於蝦皮│ │ │ │ │ │ │ │ │ │ │ │ │ 拍賣平臺網站之對話訊息紀│ │ │ │ │ │ │ │ │ │ │ │ │ 錄1份(見同上偵卷第51頁 │ │ │ │ │ │ │ │ │ │ │ │ │ 至第57頁)。 │ │ ├──┼──────┼──────────┼──────┼─────┼──────┼─────┼───────┼──────┼──────────┼─────────────┼─────┤ │ 9 │告訴人子○○│乙○○在蝦皮拍賣平臺│105年5月5日 │ 修容盤1個│105年5月6日 │ 880元│乙○○父親丁尚│ 880元│乙○○以網際網路對公│1.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起訴書附表│ │ │ │網站上刊登販賣右列修│下午5時40分 │ │下午2時42分 │ │文所申設之中華│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中之證述(見105年度偵字 │二編號9 │ │ │ │容盤之訊息及相片後,│許 │ │許。 │ │郵政股份有限公│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第23996號卷第33頁至第34 │ │ │ │ │適子○○上網瀏覽上開│ │ │ │ │司永和郵局局、│ │。 │ 頁)。 │ │ │ │ │販賣訊息及相片,誤信│ │ │ │ │帳號000-000000│ │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 │ │ │乙○○有販賣右列修容│ │ │ │ │00000000號帳戶│ │ │ 新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盤之真意,乃以880元 │ │ │ │ │。 │ │ │ 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之價格購買右列修容盤│ │ │ │ │ │ │ │ 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 │ │ │ │,並依約匯款至乙○○│ │ │ │ │ │ │ │ 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受│ │ │ │ │指定之金融帳戶。 │ │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 │ │ │ 式表各1份(見同上偵卷第 │ │ │ │ │ │ │ │ │ │ │ │ │ 35頁、第37頁至第38頁)。│ │ │ │ │ │ │ │ │ │ │ │ │3.拍賣帳號「queen9」於蝦皮│ │ │ │ │ │ │ │ │ │ │ │ │ 拍賣平臺網站之對話訊息紀│ │ │ │ │ │ │ │ │ │ │ │ │ 錄1份(見同上偵卷第4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 │ │ │ │ │ │ │ 易明細表1紙(見同上偵卷 │ │ │ │ │ │ │ │ │ │ │ │ │ 第41頁)。 │ │ └──┴──────┴──────────┴──────┴─────┴──────┴─────┴───────┴──────┴──────────┴─────────────┴─────┘ 附表四: ┌──┬───────┬──────────┬───────┬───────────┬───────────┬───────┐ │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是否和解及和解條件(│和解書、調解筆│履行和解條件之情形 │有關量刑之意見 │犯罪所得是否沒│ │ │(即買家) │金額單位:新臺幣) │錄或準備程序筆│ │ │收及追徵 │ │ │ │ │錄所在卷證頁次│ │ │ │ ├──┼───────┼──────────┼───────┼───────────┼───────────┼───────┤ │ 1 │告訴人寅○○ │未和解,告訴人寅○○│本院卷第115頁 │無。 │請法院依法量刑。 │應沒收及追徵。│ │ │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之本院106年7月│ │ │ │ │ │ │因賣家說詞反覆,感覺│19日準備程序筆│ │ │ │ │ │ │沒有誠意,且被害人有│錄。 │ │ │ │ │ │ │10幾位,其覺得不是賠│ │ │ │ │ │ │ │償問題,而是被告應受│ │ │ │ │ │ │ │到法律制裁。 │ │ │ │ │ ├──┼───────┼──────────┼───────┼───────────┼───────────┼───────┤ │ 2 │告訴人庚○○ │已和解,被告願於106 │本院卷第68頁正│被告於106年7月19日以匯│告訴人庚○○宥恕被告本│不沒收及追徵。│ │ │ │年6月25日前一次給付6│面至第69頁正面│款方式支付60,500元給告│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 │ │ │ │0,500元給告訴人洪于 │之調解筆錄。 │訴人庚○○(見本院卷第│量刑,給予被告自新或緩│ │ │ │ │媗。 │ │117頁之郵政入戶匯款申 │刑機會。 │ │ │ │ │ │ │請書1紙)。 │ │ │ ├──┼───────┼──────────┼───────┼───────────┼───────────┼───────┤ │ 3 │告訴人卯○○ │未和解,因告訴人蔡秀│本院卷第111頁 │無。 │無。 │應沒收及追徵。│ │ │ │華不願意與被告和解。│之本院電話紀錄│ │ │ │ │ │ │ │。 │ │ │ │ ├──┼───────┼──────────┼───────┼───────────┼───────────┼───────┤ │ 4 │被害人癸○○ │已和解,被告願賠償共│偵字第2922號卷│被告已支付31,819元給被│無。 │不沒收及追徵。│ │ │ │31,819元給被害人張貽│第88-1頁之臺灣│害人癸○○(見偵字第 │ │ │ │ │ │欣。 │新北地方法院檢│2922號卷第88-1頁之臺灣│ │ │ │ │ │ │察署公務電話紀│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 │ │ │ │ │ │錄單1紙。 │電話紀錄單1紙)。 │ │ │ ├──┼───────┼──────────┼───────┼───────────┼───────────┼───────┤ │ 5 │告訴人己○○ │已和解,被告願於106 │本院卷第68頁正│被告於106年6月6日以匯 │告訴人己○○宥恕被告本│不沒收及追徵。│ │ │ │年6月6日前一次給付4,│面至第69頁正面│款方式支付4,146元給告 │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 │ │ │ │146元給告訴人己○○ │之調解筆錄。 │訴人己○○(見本院卷第│量刑,給予被告自新或緩│ │ │ │ │。 │ │153頁之郵政入戶匯款申 │刑機會。 │ │ │ │ │ │ │請書1紙)。 │ │ │ ├──┼───────┼──────────┼───────┼───────────┼───────────┼───────┤ │ 6 │告訴人壬○○ │已和解,被告願於106 │本院卷第68頁正│被告於106年5月23日以匯│告訴人壬○○宥恕被告本│不沒收及追徵。│ │ │ │年5月23日前一次給付6│面至第69頁正面│款方式支付6,380元給告 │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 │ │ │ │,380元給告訴人壬○○│之調解筆錄。 │訴人壬○○(見本院卷第│量刑,給予被告自新或緩│ │ │ │ │。 │ │118頁之郵政入戶匯款申 │刑機會。 │ │ │ │ │ │ │請書1紙)。 │ │ │ ├──┼───────┼──────────┼───────┼───────────┼───────────┼───────┤ │ 7 │告訴人林珍卉 │已和解,告訴人林珍卉│本院卷第121頁 │被告於106年9月8日以匯 │無。 │不沒收及追徵。│ │ │ │同意以被告賠償受騙金│之和解書、第13│款方式支付10,919元給告│ │ │ │ │ │額共10,919元作為和解│1頁之本院106年│訴人林珍卉(見本院卷第│ │ │ │ │ │條件,被告於本院準備│8月30日準備程 │155頁之新臺幣存提款交 │ │ │ │ │ │程序時同意此和解條件│序筆錄。 │易憑證1紙)。 │ │ │ │ │ │,並願於106年9月7日 │ │ │ │ │ │ │ │前支付和解金。 │ │ │ │ │ ├──┼───────┼──────────┼───────┼───────────┼───────────┼───────┤ │ 8 │告訴人丁○○ │已和解,告訴人丁○○│本院卷第119頁 │被告分別於106年11月21 │無。 │不沒收及追徵。│ │ │ │願意和解之條件為受騙│之和解書、第13│匯款支付8,000元、同年 │ │ │ │ │ │金額882元加上兩趟臺 │1頁之本院106年│12月12日匯款支付3,602 │ │ │ │ │ │中至板橋來回對號全票│8月30日準備程 │元給告訴人丁○○(見本│ │ │ │ │ │之高鐵車票金額共2,72│序筆錄、第158 │院卷第170頁、第171頁之│ │ │ │ │ │0元,總共3,602元,被│頁之本院電話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紙 │ │ │ │ │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錄。 │)。 │ │ │ │ │ │意此和解條件,並願於│ │ │ │ │ │ │ │106年9月11日前支付。│ │ │ │ │ │ │ │但被告遲至106年10月 │ │ │ │ │ │ │ │31日仍未依約支付3,60│ │ │ │ │ │ │ │2元給告訴人丁○○, │ │ │ │ │ │ │ │經告訴人丁○○來電稱│ │ │ │ │ │ │ │希望被告再賠償8,000 │ │ │ │ │ │ │ │元。 │ │ │ │ │ ├──┼───────┼──────────┼───────┼───────────┼───────────┼───────┤ │ 9 │被害人丑○○ │未和解,因被害人楊瑀│本院卷第133頁 │無。 │無。 │應沒收及追徵。│ │ │ │涵經通知未參與調解程│之本院電話紀錄│ │ │ │ │ │ │序,其所留市內電話號│。 │ │ │ │ │ │ │碼為空號、行動電話門│ │ │ │ │ │ │ │號經接通後,接聽者稱│ │ │ │ │ │ │ │該門號之使用者並非被│ │ │ │ │ │ │ │害人丑○○。 │ │ │ │ │ ├──┼───────┼──────────┼───────┼───────────┼───────────┼───────┤ │10 │告訴人丙○○ │已和解,告訴人丙○○│本院卷第127頁 │被告於106年11月15日以 │無。 │不沒收及追徵。│ │ │ │同意以被告賠償受騙金│之和解書。 │匯款方式支付1,425元給 │ │ │ │ │ │額1,425元作為和解條 │ │告訴人丙○○(見本院卷│ │ │ │ │ │件。 │ │第165頁之郵政跨行匯款 │ │ │ │ │ │ │ │申請書1紙)。 │ │ │ ├──┼───────┼──────────┼───────┼───────────┼───────────┼───────┤ │11 │被害人Cinzorig│已和解,被害人Cinzor│本院卷第123頁 │被告於106年10月18日以 │無。 │不沒收及追徵。│ │ │ BayanJargal │ig BayanJargal同意以│至第124頁之和 │匯款方式支付1,398元給 │ │ │ │ │ │被告賠償受騙金額1,39│解書、第131頁 │被害人Cinzorig BayanJa│ │ │ │ │ │8元,被告於本院準備 │之本院106年8月│rgal(見本院卷第156頁 │ │ │ │ │ │程序時同意此和解條件│30日準備程序筆│之存款憑證1紙)。 │ │ │ │ │ │,並願於106年9月11日│錄。 │ │ │ │ │ │ │前支付。 │ │ │ │ │ ├──┼───────┼──────────┼───────┼───────────┼───────────┼───────┤ │12 │告訴人子○○ │已和解,告訴人子○○│本院卷第160頁 │被告於106年11月15日以 │無。 │不沒收及追徵。│ │ │ │同意以被告賠償受騙金│之和解書。 │匯款方式支付880元給告 │ │ │ │ │ │額880元作為和解條件 │ │訴人子○○(見本院卷第│ │ │ │ │ │。 │ │164頁之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 │ │請書1紙)。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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