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李應元
訴訟
代理人 蔣憶玲
被 告 勝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棻瀚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9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
證據均詳如
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勝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陳棻翰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棻翰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78號)
暨移送
併辦(10
6年度偵字第17188號),因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本
院
乃改行
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原案號:106年度智訴字第9號
)。
嗣經本院以106年度智簡字第73號刑事簡易判決就被告
陳棻翰違反商標法部分不另為無罪
諭知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
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