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24號
第25號
原 告 吳鳳眉
原 告 禧多影音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佳宏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鄭苑嬬
被 告 海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程松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104 年度智訴字第9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吳鳳眉、禧多影音有限公司訴之聲明及陳述分別如附件
一、二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及本院民國106 年9 月14
日
言詞辯論筆錄
所載。
二、被告海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智公司)、程松煌
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三之民事答辯狀及本院106 年9 月
14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海智公司、程松煌被訴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智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
均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