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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附民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24號                          第25號 原   告 吳鳳眉 原   告 禧多影音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佳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苑嬬 被   告 海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程松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4 年度智訴字第9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吳鳳眉、禧多影音有限公司訴之聲明及陳述分別如附件 一、二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民國106 年9 月14 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二、被告海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智公司)、程松煌 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三之民事答辯狀及本院106 年9 月 14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海智公司、程松煌被訴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智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 均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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