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雲蓮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調偵緝字第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雲蓮犯侵占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
扣案林雲蓮之
犯罪所得普通重型機車壹台(車號:000-0000號
)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
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暨應
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
「冠億輪業國有限公司」、倒數第3行「商冠億輪業國有限
公司」,均應更正為「冠億輪業有限公司」者外,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以
分期付款方式購買重型機車後,竟因自身金錢需求,恣意將
上開車輛處分變現,致
告訴人追索無著,顯然欠缺尊重他人
財產權之觀念,所為誠屬非是;兼衡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情節、所生損害程度、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犯後
態度及未能與
告訴人達成
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
按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
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又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
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被告變賣之普通重型機
車1 台(車號:000-0000號),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且未
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
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5條第1項、第47條第
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
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調偵緝字第90號
被 告 林雲蓮 女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雲蓮前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3年
度訴字第4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5次,經
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徒刑期滿執行
完畢出監,
詎仍不知悔改,於104年11月1日某時許,以分期
付款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
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下稱仲信公司)之特約商
冠億輪業國有限公司購貸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0輛,雙方書面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8萬2,500元,分
12期給付,每期應繳6,875元,並約定價金未清償完畢前,
上開機車所有權仍屬仲信公司所有,林雲蓮僅得以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占有使用,不得擅自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
。詎林雲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新北市○○區○○街
○○號商冠億輪業國有限公司處取得上開機車之占有後,即未
繳納分期款項而將上開機車侵占入己,致仲信公司追索無著
而受有損害。
二、案經仲信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林雲蓮於偵查中之供述,(二)告訴人所
提刑事
告訴狀,(三)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廠商資料表、
分期付款申請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行照影本、仲信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4日105年度(刑)字第0411A00068號
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各1份,被告犯嫌已
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又被告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1份在卷
可按,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 漢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