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郁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0749 號),及移送
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6785號、
第8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郁筑犯
恐嚇危害安全罪,處
拘役伍拾玖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翁郁筑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如附表所示先後多次惡害通知,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地點先後實施,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又聲請意旨固漏載附表
所
載部分恐嚇語句、漏論附表編號14所示恐嚇行為,惟此與其
他論罪
科刑部分既有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關係,為
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6偵字第6785號、第8313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聲請書犯罪
事實欄一所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本院自應併予審論。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
審酌被
告僅因主觀認定
告訴人以電腦侵犯其隱私,竟不思以理性處
理問題,多次寄發電子郵件以極端仇視文字恫嚇
告訴人,於
前案審理中,竟因對於告訴人提出告訴更為不滿而再犯本案
,使告訴人深陷恐懼,極度不安,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
行、自陳之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犯罪動機、所受刺激、犯
罪手段、所生危害程度、
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
犯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寄送時間 │內容 │
│號│ │ │
├─┼───────┼─────────────────┤
│1 │106 年2 月5 日│那我明天就拿刀去殺死你。 │
│ │1時53 分 │ │
├─┼───────┼─────────────────┤
│2 │106 年2 月5 日│所以我恨你 │
│ │1時55分 │巴不得殺死你這個賤人 │
├─┼───────┼─────────────────┤
│3 │106 年2 月5 日│不要逼我 │
│ │12時 │我會殺死你 │
├─┼───────┼─────────────────┤
│4 │106 年2 月5 日│告訴你 做不到 │
│ │12時4分 │除非讓我拿刀割爛你的臉 │
├─┼───────┼─────────────────┤
│5 │106 年2 月11日│我會先去殺死你再去坐牢 │
│ │16時31分 │我部會耍陰招沒你那麼噁心變態 │
│ │ │我會直接去殺死你 │
├─┼───────┼─────────────────┤
│6 │106 年2 月11日│被翁郁筑精神病發作亂刀砍死 │
│ │16 時34分 │ │
├─┼───────┼─────────────────┤
│7 │106 年2 月11日│你可以繼續玩啊 │
│ │19 時47分 │殺死你 │
│ │ │買硫酸跟刀殺死你 │
├─┼───────┼─────────────────┤
│8 │106 年2 月11日│我會讓你付出代價 │
│ │21時38分 │我會殺死你 │
├─┼───────┼─────────────────┤
│9 │106 年2 月19日│報應不來 │
│ │1時31 分許 │我就去殺死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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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 年2 月19日│我越獎就越想殺死你 │
│ │1時37 分許 │如果你現在出現在我面前 │
│ │ │我會拿刀砍死你 │
│ │ │砍爛你的頭臉身體全身 │
│ │ │砍爛你砍死你殺死你毀你榮讓你全身千│
│ │ │刀萬剮 死狀悽慘 │
│ │ │臉部毀容到你媽認屍認不出來 │
├─┼───────┼─────────────────┤
│11│106 年2 月20日│你敢在精神折磨我 │
│ │1 時3分許 │我就拿硫酸去潑爛他的臉 │
│ │ │拿都哥爛他的眼睛嘴巴和鼻子 │
│ │ │你對我做的事情 │
│ │ │我就去殺死他 │
│ │ │殺死那個人 毀掉他的容貌 │
├─┼───────┼─────────────────┤
│12│106 年2 月20日│所以我恨你 │
│ │12 時59分許 │巴不得殺死你 │
├─┼───────┼─────────────────┤
│13│106 年2 月23日│我會鎖定你最重要的人 │
│ │21時41分許 │讓你生不如死 │
│ │ │要死大家一起死 │
│ │ │我不會殺你的 放心 │
│ │ │我另有目標 │
├─┼───────┼─────────────────┤
│14│106 年2 月28日│恨不得拿刀殺死你 │
│ │15時56分許 │拿硫酸潑爛你那張下賤的臉 │
│ │ │我會到你公司潑你汽油 在你身上點火 │
│ │ │快速讓你死 │
├─┼───────┼─────────────────┤
│15│106 年2 月28日│你敢再讓我看到法院信函 │
│ │16時9分許 │再讓我請假跑一次法院 │
│ │ │我真的會動手殺人 │
│ │ │我會潑你汽油燒死你 讓你全身被燒爛│
│ │ │最好給我撤銷告訴 │
│ │ │我很想拿刀割爛你的臉 │
│ │ │我會殺人 │
│ │ │殺了你這個賤人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 年度偵字第10749 號
被 告 翁郁筑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郁筑於民國104年間曾為鄭宗民之員工,僅工作3日即離職
,因懷疑鄭宗民駭入其電腦資料,侵害其隱私,於105年8月
17日至105年10月5日間,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6樓住處,接續以電子信箱帳號「wahaha4377@hotmail.co
m」傳送具有恐嚇內容信件共8封予鄭宗民,涉嫌恐嚇乙案,
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05年12月19日以105年度偵字第28435號
起訴,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詎猶不知悔改,復基
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106年2月23日晚上9時41分許及106年
2月28日下午4時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6樓住處,以電子信箱帳號「wahaha4377@hotmail.com 」
,寄送「讓我無法工作跑法院,你可以逼死我沒關係,要死
大家一起死,我不會殺你的,放心,我另有目標」、「你敢
再精神折磨我,我真的會去殺死你,你敢再讓我看到法院信
函,再讓我請假跑一次法院,我真的會動手殺人,我會潑你
汽油燒死你,讓你全身被燒爛,最好給我撤銷告訴. . . 我
還沒放下,你最好不要再多加了,我會殺人,殺了你這個賤
人」等內容之電子郵件,至鄭宗民使用之帳號「simo n
.cheng 」之電子信箱,致鄭宗民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
安全。
二、案經鄭宗民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翁郁筑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告訴
人鄭宗民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電子郵件2份
及迦淂浰股份有限公司新進人員面談表格影本等附卷
可稽,
被告
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又被告陸續以
電子信箱傳送上揭所示之內容,係基於一恐嚇之犯意,於密
接之時間、地點為上述行為,並侵害同一
法益,依一般社會
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
法律上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
為,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楊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