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50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勝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緝字第1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勝良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未扣案之修繕工具壹組、小背包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林勝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上午 5 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 巷之街道旁,見屬 宏耘實業有限公司所有、由莫啟成管領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貨車(廠牌:中華、引擎號碼:4G63M01174 8 、車頂:綠、車身:銀、出廠年份:2011年)停放於該處 ,趁無人注意之際,以自備鑰匙1 把(未經扣案),開啟車 門並發動引擎之方式,竊取上開車輛1 部及車內之修繕工具 1 組、小背包1 個,並旋即駛離現場,供己代步之用。嗣於 同日下午6 時許,莫啟成在上址停放車輛處,未見其車輛而 報警處理,並經警於同年11月4 日上午7 時30分許,在新北 市○○區○○路○○○ 巷○○號前尋獲上開車輛(業由莫啟成領 回),且經採集跡證送請鑑驗比對,發現與林勝良之DNA-ST R 型別相符,始查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 二、被告上揭竊盜犯行,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宏耘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莫啟成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5 年12月27日新北警鑑字第1052532462 號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 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刑案現場勘察 紀錄表暨證物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贓物認領保 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 表各1 份、勘察照片22張、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4 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 告屢犯竊盜案件,素行不良,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猶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竊取他人車輛,供己代步使用,顯 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危害社會治安,所為殊值非難 ,惟念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所竊取之汽車1 部,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乙節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據,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5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於原放置在前揭車輛 內之修繕工具1 組、小背包1 個,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且 未扣案而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被告為本件竊盜犯 行所使用之自備鑰匙1 把,同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為被告 所有之物,再者,此犯罪工具甚易取得,價值不高,又非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