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9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調偵緝字第145 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
簡
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皓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
宣告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捌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徐皓係是永虹熱電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
新北市中和區,下同〉永和路363 巷1 弄5 號1 樓,於民國
92 年8月21日變更名稱為永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同年10月
6 日變更營業地址為臺北縣新莊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區
,下同》幸福路64巷4 弄8 號1 樓,下稱永虹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為從事填報各類所得稅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業務之人
,其明知永虹公司不曾向如附表B (即附表C 銷項」欄)所
示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竟與永虹公司登記負責人徐榮輝(
所犯違反違反稅捐稽徵法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共同
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
犯意聯絡
,由徐榮輝將永虹公司之公司大小章、統一發票章等物均交
給徐皓使用,且授權徐皓以永虹公司名義請領空白統一發票
,並任由徐皓自92年5 月間起至93年3 月間止,以永虹公司
之名義,連續多次填製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71張,金
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1,031,386元,交付予如附表B 所示
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
旋由該等公司持向稅捐機關申報
,以扣抵其銷項稅額,足可供幫助該等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
漏應納之營業稅額合計2,051,570 元(各該公司名稱、發票
張數、發票金額、可供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B 及附表C 銷
項」欄所示),而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公平及正確
性。
㈡又徐皓與永虹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納稅義務人)徐榮輝共
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永虹公司應納稅捐之犯意聯絡,明
知永虹公司不曾向如附表A (即附表C 進項」欄)所示公司
購買貨物或勞務,竟委由徐皓全權處理永虹公司之報稅事宜
,徐皓
乃對外收取以如附表A 所示公司之名義所開立、內容
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82張,金額合計60,301,710元,充作
永虹公司之進項憑證使用,並交由不知情之「蔡培正會計師
事務所」人員,以永虹公司之名義,分別於如附表C 「申報
日期」欄所示時間,各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 份
,先後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其中如附表C 編號二、四、五
所示部分,每次所申報不實統一發票各6 張、33張、8 張之
進項稅額,於扣除前述永虹公司在同一次申報時所列偽填統
一發票之虛增銷項稅額後,尚有餘額可供扣抵其實際銷項稅
額,永虹公司乃以此不正當手法,先後3 次各逃漏其應納之
營業稅額292 元、1,059,200 元、151,708 元(各該開立統
一發票之公司名稱、發票張數、銷售額、稅額及實際逃漏稅
額,均詳如附表A 及附表C 所示),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
核課稅捐之公平及正確性。
㈢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二、
證據
㈠被告徐皓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
證人即
另案被告徐榮輝於另案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蕭惠美於另案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永虹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
㈤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所附營業稅稅
籍查詢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營業稅年度
資料查詢進項來源六、論罪
科刑及銷項去路說明、營業人營
業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資料。
三、
論罪科刑
㈠
新舊法比較:
⒈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
查被告徐皓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
全文,於同年月26日生效施行。另外,刑法部分修正條文亦
於00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
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
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
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
法律有刑罰或
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
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準此,本件被告所犯違反商業會
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罪,無論於刑法修正前、後,均有刑法
總則之適用。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
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
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
法律
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
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又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各個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
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
累犯
加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
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經查:
⑴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
法定刑原為:「5 年以下有期
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於修正
後改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
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此部分以被告行為時
之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⑵被告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
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
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
刑法第28條規定之
共同正犯,基於個人責任原則及法治國
人權保障,限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者(含
共謀
共同正犯),排除「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
之類型,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
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
縮。惟本件情形,被告係直接參與從事犯罪
構成要件行為
,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比較適用
新舊法,此部分之結果並無不同。
⑶被告行為後,修正後之刑法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而本件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之
犯行,認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
56條連續犯之規定,應論以一罪,並
加重其刑;而修正後
之刑法既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則所犯各罪,應依
數罪併
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此部分以修正前
規定較有於被告。
⑷被告行為後,修正後之刑法已刪除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
本件被告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二者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
牽連犯之規定,應
從一重處斷;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
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二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
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此部分以舊法規定較有於被
告。
⑸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此部分被告之行為,新法
之規定非有利於被告,
揆諸上揭說明,就此部分涉及新舊
法比較適用事項,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一體適用
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規定。
⒉永虹公司逃漏稅捐部分:
查被告擔任負責人之永虹公司逃漏稅捐之後,稅捐稽徵法第
47條於98年5 月27日修正,惟僅增訂第2 項:「前項規定之
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其餘內容並無實質變動。
嗣司法院大法官於100 年5 月27
日公布釋字第687 號解釋,為符合該解釋之意旨,稅捐稽徵
法第47條第1 項又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為:「本法關於納
稅義務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簡言之
,將原規定「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之規定」
,故關於公司負責人等之代罰,依修正前規定僅可處該法第
41條就納稅義務人所設之「5 年以下有期徒刑」,然依修正
後規定則不限於有期徒刑,亦可量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6 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罰。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此部
分以修正後之現行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
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
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
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屬商業會計
法
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意
旨
參照)。又永虹公司統一發票之填製,固屬被告之附隨業
務,該統一發票本質上亦屬刑法第215 條之
特種文書,惟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
文書登載不實罪均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屬法規競
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論處(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6171號、第725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稅
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對於
幫助犯同法第41條或第42條之
罪者,特設刑罰明文,係排除刑法第30條所定幫助犯從屬性
之適用,而為獨立犯罪類型之規定,縱無正犯,亦可成立該
條項罪名(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77年度台上字
第4697號、78年度台上字第1968號、82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
判決意旨參照)。
㈢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
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就事實欄一㈡所
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
責人逃漏稅捐罪(共3 罪,詳後述)。被告就上開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與另案被告徐榮輝有犯
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與另案被告徐榮輝先
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均時間緊接,手
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
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
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
稅捐罪,二者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
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
㈣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
即公司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
,因而受罰之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乃屬於「代罰」之
性質。至於刑法第55條之牽連犯,必須二個以上之行為有方
法與結果之關係,始足構成,亦即必須以犯一罪之方法
行為
犯他罪,或以犯一罪之結果行為犯他罪,方得成立牽連關係
。公司負責人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僅係代罰而已,
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縱由該公司負責人或其他有權
代表公司之自然人代表公司為之,究非公司負責人本身之犯
罪行為,自與該公司負責人之其他犯罪行為間,無方法結果
之牽連關係可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391號判決、85
年度台上字第6065號判決、88年度台非字第149 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公司與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所定,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應受處罰,係自同法第41條轉嫁而來,屬於「代罰」性質,
其個人究非納稅義務人,當無所謂基於概括之犯意,自無成
立連續犯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580號、89年度
台上字第1642號、92年度台上字第4025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被告於事實欄一㈡先後3 次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
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罪,尚不成立連續犯
;且與前開所論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間,亦無方法結果之
牽連關係可言,均應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所為足以影響稅捐機關
課稅管理之公平及正確性,破壞商業會計制度,進而危害社
會經濟發展,兼衡其素行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虛開統一發票及逃漏稅捐之數額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被告3 犯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
罪部分,依如附表B 編號二、四、五之順序而為
諭知),以
示
懲儆。
㈥查被告行為時,95年7 月1 日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規定:「犯
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
、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
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
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2 項規定:「
併合
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同
。」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當時適用之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2 條規定(本條於95年7 月1 日經刪除生效,其後
該條例於98年4 月24日廢止),應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 條規定折算後,應以新臺幣3 百元以上9 百元以下折算1
日。嗣被告行為後,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
前段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2 項修
正為:「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
亦適用之。」嗣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6 月16日作成釋字第66
2 號解釋,認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
而定
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
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大法官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
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為符合釋字第622 號
解釋意旨,刑法第41條
復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將原第
2 項移列第8 項,並修正為:「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
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其
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
,以被告行為時即95年7 月1 日施行前刑法第41條規定最有
利於被告。再者,被告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
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嗣該條款經
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新
舊法適用結果,新法之規定亦非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應依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
㈦本案被告犯罪之時間皆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均合於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要件,爰依該條例規定
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揆諸上開說明,並於減刑後,依被
告行為時之修正前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
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刑法關於
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
增訂第38條之1 至第38條之3 等規定,均自105 年7 月1 日
施行;且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
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有關沒收
與否之判
斷,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惟本院依卷內證據查
無
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有因虛開不實發票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而獲有不法利得。而就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
係永虹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以虛增營業成本之不正當方法
逃漏該公司先後3 次各逃漏其應納之營業稅額292 元、1,05
9,200 元、151,708 元
等情,本質上係以節省支出之方式,
反向達成永虹公司整體財產增值之型態,屬於直接產自犯罪
之所得,原應對於獲有利得之永虹公司宣告沒收,然查永虹
公司因自行停止營業6 個月以上,先經
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後
,其後業經主管機關再於99年6 月14日廢止公司登記,
迄今
尚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而未進行清算程序等情,有經濟部公
司資料查詢結果、經濟部98年9 月29日經授中字第98341430
20號函、臺北縣政府(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99年6 月14
日北府經登字第993125621 號函、本院106 年9 月30日之公
務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
可佐,本院認永虹公司因早於98年間
停止營業,並先後經命令解散及廢止公司登記,難認仍保有
可供執行之財產,若再諭知沒收
犯罪所得,容有過苛
之虞,
亦欠缺剝奪第三人保有犯罪所得之重要性,爰認並無必要
依
職權裁定命永虹公司負責人參與沒收程序,逕依刑法第38條
之2 第2 項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項第1 款、
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刑
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已
廢止),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
、第9 條、第10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95年5 月24日修正前)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
偽造、
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業務負責人之刑罰)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 │ │
├──┼──────┼────────────────┤
│1 │事實欄一㈠ │徐皓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 │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
│ │ │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
│ │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2 │事實欄一㈡、│徐皓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 │附表C編號二 │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 │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3 │事實欄一㈡、│徐皓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 │附表C編號四 │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捌│
│ │ │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壹日。 │
├──┼──────┼────────────────┤
│4 │事實欄一㈡、│徐皓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 │附表C編號五 │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 │ │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 │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附表A (永虹公司收取之進項統一發票:以開立公司別彙整)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張數│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一 │廣三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 │14,281,000 │714,050 │
├──┼────────────┼────┼───────┼───────┤
│二 │新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5 │11,755,239 │587,764 │
├──┼────────────┼────┼───────┼───────┤
│三 │精樺國際有限公司 │12 │4,764,251 │238,213 │
├──┼────────────┼────┼───────┼───────┤
│四 │正烜企業有限公司 │9 │4,825,049 │241,252 │
├──┼────────────┼────┼───────┼───────┤
│五 │慶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2,549,074 │127,454 │
├──┼────────────┼────┼───────┼───────┤
│六 │錦繡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 │2,000,000 │100,000 │
├──┼────────────┼────┼───────┼───────┤
│七 │德坤股份有限公司 │10 │6,491,426 │324,573 │
├──┼────────────┼────┼───────┼───────┤
│八 │久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5,256,726 │262,837 │
├──┼────────────┼────┼───────┼───────┤
│九 │隴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1,978,122 │98,906 │
├──┼────────────┼────┼───────┼───────┤
│十 │立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 │1,009,500 │50,475 │
├──┼────────────┼────┼───────┼───────┤
│十一│群達電子有限公司 │8 │4,611,367 │230,568 │
├──┼────────────┼────┼───────┼───────┤
│十二│耀群電子有限公司 │1 │779,956 │38,998 │
├──┼────────────┼────┼───────┼───────┤
│ │ 合 計 │82 │60,301,710 │3,015,090 │
└──┴────────────┴────┴───────┴───────┘
附表B (永虹公司開立之銷項統一發票:以收受公司別彙整)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張數│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一 │廣三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 │940,686 │47,035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47,034) │
├──┼────────────┼────┼───────┼───────┤
│二 │新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1 │15,741,239 │787,061 │
├──┼────────────┼────┼───────┼───────┤
│三 │精樺國際有限公司 │8 │3,180,277 │159,014 │
├──┼────────────┼────┼───────┼───────┤
│四 │正烜企業有限公司 │1 │871,429 │43,571 │
├──┼────────────┼────┼───────┼───────┤
│五 │臺灣三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7 │3,371,772 │168,588 │
│ │司 │ │ │ │
├──┼────────────┼────┼───────┼───────┤
│六 │久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2,936,660 │146,833 │
├──┼────────────┼────┼───────┼───────┤
│七 │隴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 │11,198,575 │559,931 │
├──┼────────────┼────┼───────┼───────┤
│八 │耀群電子有限公司 │4 │2,790,748 │139,537 │
├──┼────────────┼────┼───────┼───────┤
│ │ 合 計 │71 │41,031,386 │2,051,570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2,051,569) │
└──┴────────────┴────┴───────┴───────┘
附表C (永虹公司歷次申報不實進項、銷項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與
稅額)
┌──┬───────┬─────────────────┬─────────────────┬─────┐
│編號│ 發票年月 │進 項 │銷 項 │逃漏稅額 │
│ │ (申報日期) │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一 │92年5月至6月間│公司名稱 │銷售額 │稅額 │公司名稱 │銷售額 │稅額 │ │
│ │ ├──────┼─────┼────┼──────┼─────┼────┤ │
│ │(92年8月間某日│精樺國際有限│190495 │9525 │新響工業股份│837000 │41850 │ │
│ │) │公司(下稱精 ├─────┼────┤有限公司(下 ├─────┼────┤ │
│ │ │樺公司) │476200 │23810 │稱新響公司) │0000000 │55794 │ │
│ │ ├──────┼─────┼────┤ ├─────┼────┤ │
│ │ │正烜企業有限│871429 │43571 │ │912062 │45603 │ │
│ │ │公司 (下稱正│ │ │ │ │ │ │
│ │ │烜公司) │ │ │ │ │ │ │
│ │ ├──────┼─────┼────┤ ├─────┼────┤ │
│ │ │慶美科技股份│0000000 │51703 │ │0000000 │56258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000000 │75751 │ │0000000 │57952 │ │
│ │ ├──────┼─────┼────┤ ├─────┼────┤ │
│ │ │德坤股份有限│0000000 │56184 │ │934948 │46747 │ │
│ │ │公司 ├─────┼────┤ ├─────┼────┤ │
│ │ │ │307821 │15391 │ │868065 │43403 │ │
│ │ │ ├─────┼────┤ ├─────┼────┤ │
│ │ │ │787814 │39391 │ │110 │6 │ │
│ │ │ ├─────┼────┤ ├─────┼────┤ │
│ │ │ │555592 │27780 │ │924557 │46228 │ │
│ │ │ ├─────┼────┤ ├─────┼────┤ │
│ │ │ │278930 │13947 │ │92200 │4610 │ │
│ │ │ ├─────┼────┤ ├─────┼────┤ │
│ │ │ │0000000 │76699 │ │0000000 │52095 │ │
│ │ │ ├─────┼────┤ ├─────┼────┤ │
│ │ │ │448721 │22436 │ │0000000 │56896 │ │
│ │ │ ├─────┼────┼──────┼─────┼────┤ │
│ │ │ │515053 │25753 │正烜公司 │ 871429 │43571 │ │
│ │ │ ├─────┼────┼──────┴─────┴────┤ │
│ │ │ │661439 │33072 │ │ │
│ │ │ ├─────┼────┤ │ │
│ │ │ │278400 │13920 │ │ │
│ ├───────┼──────┼─────┼────┼──────┬─────┬────┼─────┤
│ │合計 │發票張數:15│00000000 │528933 │發票張數:13│00000000 │551013 │ 0│
├──┼───────┼──────┼─────┼────┼──────┼─────┼────┼─────┤
│二 │92年7月至8月間│新響公司 │0000000 │94562 │新響公司 │0000000 │94554 │ │
│ │ │ ├─────┼────┤ ├─────┼────┤ │
│ │(92年9 月15日)│ │0000000 │56000 │ │807065 │40353 │ │
│ │ │ ├─────┼────┤ ├─────┼────┤ │
│ │ │ │560000 │28000 │ │584288 │29214 │ │
│ │ │ ├─────┼────┤ ├─────┼────┤ │
│ │ │ │95752 │4788 │ │384400 │19220 │ │
│ │ │ ├─────┼────┼──────┴─────┴────┤ │
│ │ │ │160 │8 │ │ │
│ │ ├──────┼─────┼────┤ │ │
│ │ │隴豪科技股份│5500 │275 │ │ │
│ │ │有限公司(下 │ │ │ │ │
│ │ │稱隴豪公司) │ │ │ │ │
│ ├───────┼──────┼─────┼────┼──────┬─────┬────┤ │
│ │ 合計 │發票張數:6 │0000000 │183633 │發票張數:4 │0000000 │183341 │ 292│
├──┼───────┼──────┼─────┼────┼──────┼─────┼────┼─────┤
│三 │92年9 月至10月│新響公司 │425750 │21288 │新響公司 │456160 │22808 │ │
│ │間 │ ├─────┼────┤ ├─────┼────┤ │
│ │ │ │229250 │11463 │ │307771 │15389 │ │
│ │(92年11月17日)│ ├─────┼────┤ ├─────┼────┤ │
│ │ │ │455094 │22755 │ │478573 │23929 │ │
│ │ │ ├─────┼────┤ ├─────┼────┤ │
│ │ │ │786343 │39317 │ │416286 │20814 │ │
│ │ ├──────┼─────┼────┤ ├─────┼────┤ │
│ │ │精樺公司 │437920 │21896 │ │266760 │13338 │ │
│ │ │ ├─────┼────┼──────┼─────┼────┤ │
│ │ │ │370000 │18500 │精樺公司 │752095 │37605 │ │
│ │ │ ├─────┼────┤ ├─────┼────┤ │
│ │ │ │378830 │18942 │ │816476 │40824 │ │
│ │ │ ├─────┼────┤ ├─────┼────┤ │
│ │ │ │220480 │11024 │ │220086 │11004 │ │
│ │ │ ├─────┼────┤ ├─────┼────┤ │
│ │ │ │382102 │19105 │ │839340 │41967 │ │
│ │ ├──────┼─────┼────┤ ├─────┼────┤ │
│ │ │正烜公司 │307157 │15358 │ │106048 │5302 │ │
│ │ │ ├─────┼────┤ ├─────┼────┤ │
│ │ │ │516970 │25849 │ │105560 │5278 │ │
│ │ │ ├─────┼────┤ ├─────┼────┤ │
│ │ │ │746299 │37315 │ │50422 │2521 │ │
│ │ ├──────┼─────┼────┼──────┼─────┼────┤ │
│ │ │久葉科技股份│0000000 │57480 │久葉公司 │0000000 │73993 │ │
│ │ │有限公司(下 ├─────┼────┤ ├─────┼────┤ │
│ │ │稱久葉公司) │940060 │47003 │ │410280 │20514 │ │
│ │ │ ├─────┼────┤ ├─────┼────┤ │
│ │ │ │847000 │42350 │ │0000000 │52326 │ │
│ │ ├──────┼─────┼────┼──────┼─────┼────┤ │
│ │ │群達電子有限│581152 │29058 │隴豪公司 │219894 │10995 │ │
│ │ │公司(下稱群 ├─────┼────┤ ├─────┼────┤ │
│ │ │達公司) │782305 │39115 │ │646494 │32325 │ │
│ │ │ ├─────┼────┤ ├─────┼────┤ │
│ │ │ │157967 │7898 │ │714496 │35725 │ │
│ │ │ ├─────┼────┼──────┼─────┼────┤ │
│ │ │ │477381 │23869 │耀群電子有限│829243 │41462 │ │
│ │ │ ├─────┼────┤公司(下稱耀 ├─────┼────┤ │
│ │ │ │791943 │39597 │群公司) │616021 │30801 │ │
│ │ ├──────┴─────┴────┤ ├─────┼────┤ │
│ │ │ │ │506024 │25301 │ │
│ │ │ │ ├─────┼────┤ │
│ │ │ │ │839460 │41973 │ │
│ ├───────┼──────┬─────┬────┼──────┼─────┼────┤ │
│ │合計 │發票張數:20│00000000 │549182 │發票張數:22│00000000 │606194 │ 0│
├──┼───────┼──────┼─────┼────┼──────┼─────┼────┼─────┤
│四 │92年11月至12月│廣三鉞工業股│0000000 │86200 │精樺公司 │290250 │14513 │ │
│ │間 │份有限公司( ├─────┼────┼──────┼─────┼────┤ │
│ │ │下稱廣三鉞公│0000000 │5425 │隴豪公司 │758000 │37900 │ │
│ │(93年1 月16日)│司) ├─────┼────┤ ├─────┼────┤ │
│ │ │ │0000000 │110000 │ │345775 │17289 │ │
│ │ │ ├─────┼────┤ ├─────┼────┤ │
│ │ │ │0000000 │88500 │ │646100 │32305 │ │
│ │ │ ├─────┼────┤ ├─────┼────┤ │
│ │ │ │0000000 │95000 │ │429592 │21480 │ │
│ │ │ ├─────┼────┤ ├─────┼────┤ │
│ │ │ │0000000 │57850 │ │408075 │20404 │ │
│ │ │ ├─────┼────┤ ├─────┼────┤ │
│ │ │ │979000 │48950 │ │930775 │46539 │ │
│ │ │ ├─────┼────┤ ├─────┼────┤ │
│ │ │ │0000000 │51025 │ │171500 │8575 │ │
│ │ │ ├─────┼────┤ ├─────┼────┤ │
│ │ │ │884400 │44220 │ │264750 │13238 │ │
│ │ │ ├─────┼────┤ ├─────┼────┤ │
│ │ │ │0000000 │56880 │ │528486 │26424 │ │
│ │ ├──────┼─────┼────┤ ├─────┼────┤ │
│ │ │新響公司 │0000000 │53809 │ │238140 │11907 │ │
│ │ │ ├─────┼────┤ ├─────┼────┤ │
│ │ │ │0000000 │56326 │ │353237 │17662 │ │
│ │ │ ├─────┼────┤ ├─────┼────┤ │
│ │ │ │649870 │ 32494 │ │407873 │20394 │ │
│ │ │ ├─────┼────┤ ├─────┼────┤ │
│ │ │ │733744 │36687 │ │455624 │22781 │ │
│ │ │ ├─────┼────┤ ├─────┼────┤ │
│ │ │ │0000000 │86655 │ │705436 │35272 │ │
│ │ │ ├─────┼────┤ ├─────┼────┤ │
│ │ │ │872238 │43612 │ │720000 │36000 │ │
│ │ ├──────┼─────┼────┤ ├─────┼────┤ │
│ │ │精樺公司 │839343 │41967 │ │671160 │33558 │ │
│ │ │ ├─────┼────┤ ├─────┼────┤ │
│ │ │ │421918 │21096 │ │458668 │22933 │ │
│ │ │ ├─────┼────┼──────┴─────┴────┤ │
│ │ │ │340880 │17044 │ │ │
│ │ │ ├─────┼────┤ │ │
│ │ │ │376803 │18840 │ │ │
│ │ │ ├─────┼────┤ │ │
│ │ │ │329280 │16464 │ │ │
│ │ ├──────┼─────┼────┤ │ │
│ │ │正烜公司 │333912 │16695 │ │ │
│ │ │ ├─────┼────┤ │ │
│ │ │ │390512 │19526 │ │ │
│ │ │ ├─────┼────┤ │ │
│ │ │ │895538 │44777 │ │ │
│ │ │ ├─────┼────┤ │ │
│ │ │ │254865 │12743 │ │ │
│ │ │ ├─────┼────┤ │ │
│ │ │ │508367 │25418 │ │ │
│ │ ├──────┼─────┼────┤ │ │
│ │ │錦鏽出版事業│0000000 │100000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久葉公司 │757790 │37890 │ │ │
│ │ │ ├─────┼────┤ │ │
│ │ │ │646086 │32304 │ │ │
│ │ │ ├─────┼────┤ │ │
│ │ │ │290000 │14500 │ │ │
│ │ ├──────┼─────┼────┤ │ │
│ │ │隴豪公司 │700000 │35000 │ │ │
│ │ │ ├─────┼────┤ │ │
│ │ │ │171442 │8572 │ │ │
│ │ │ ├─────┼────┤ │ │
│ │ │ │238100 │11905 │ │ │
│ ├───────┼──────┼─────┼────┼──────┬─────┬────┼─────┤
│ │合計 │發票張數:33│00000000 │0000000 │發票張數:18│0000000 │439174 │ 0000000│
├──┼───────┼──────┼─────┼────┼──────┼─────┼────┼─────┤
│五 │93年1月至2月間│久葉公司 │626190 │31310 │廣三鉞公司 │104794 │5240 │ │
│ │ ├──────┼─────┼────┤ ├─────┼────┤ │
│ │(93年3月16日) │隴豪公司 │267460 │13373 │ │629925 │31496 │ │
│ │ │ ├─────┼────┤ ├─────┼────┤ │
│ │ │ │595620 │29781 │ │143750 │7188 │ │
│ │ ├──────┼─────┼────┤ ├─────┼────┤ │
│ │ │立安電子股份│0000000 │50475 │ │28750 │1438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群達公司 │819657 │40983 │ │33467 │1673 │ │
│ │ │ ├─────┼────┼──────┼─────┼────┤ │
│ │ │ │619819 │30991 │隴豪公司 │609500 │30475 │ │
│ │ │ ├─────┼────┤ ├─────┼────┤ │
│ │ │ │381143 │19057 │ │515000 │25750 │ │
│ │ ├──────┼─────┼────┼──────┴─────┴────┤ │
│ │ │耀群電子有限│779956 │38998 │ │ │
│ │ │公司 │ │ │ │ │
│ ├───────┼──────┼─────┼────┼──────┬─────┬────┼─────┤
│ │ 合計 │發票張數:8 │0000000 │254968 │發票張數:7 │0000000 │103260 │ 151708│
├──┼───────┼──────┴─────┴────┼──────┼─────┼────┼─────┤
│六 │93年3月間 │ │台灣三立達科│775000 │38750 │ │
│ │ │ │技股份有限公├─────┼────┤ │
│ │(93年5月17日) │ │司 │620000 │31000 │ │
│ │ │ │ ├─────┼────┤ │
│ │ │ │ │37728 │1886 │ │
│ │ │ │ ├─────┼────┤ │
│ │ │ │ │204044 │10202 │ │
│ │ │ │ ├─────┼────┤ │
│ │ │ │ │620000 │31000 │ │
│ │ │ │ ├─────┼────┤ │
│ │ │ │ │395000 │19750 │ │
│ │ │ │ ├─────┼────┤ │
│ │ │ │ │720000 │36000 │ │
│ ├───────┼──────┬─────┬────┼──────┼─────┼────┼─────┤
│ │合計 │發票張數:0 │0 │0 │發票張數:7 │0000000 │168588 │ 0│
├──┴───────┼──────┼─────┼────┼──────┼─────┼────┼─────┤
│總 計│發票張數:82│00000000 │0000000 │發票張數:71│00000000 │0000000 │ │
├──────────┴──────┴─────┴────┴──────┴─────┴────┼─────┤
│逃 漏 稅 總 額 │ 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