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7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財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緝字第27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進財犯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
扣案之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元
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補充證據:「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
號查詢車機車車籍資料1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進財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購置機車後
,竟恣意處分上開車輛,致
告訴人追索無著,顯然欠缺尊重
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兼衡其前科素行、自陳之
智識程度、經
濟、生活狀況,
暨其
犯罪動機、目的、情節、手段、所侵占
之財物價值、所造成之損害,與
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
犯
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尚未繳付之分期款項共計新臺幣5萬2,920元(計算
式:70,560-5,880×3=52,920元),為其
犯罪所得,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
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
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2787號
被 告 陳進財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進財於民國105年5月25日,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之方式
,向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信公司)之特約機
車行「尚億車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下同)7萬560元,
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並與遠信公司
簽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約定自105年7月3日起
至106年6月3日止,每月給付5880元,上開價款未全部付清
前,所有權仍屬於遠信公司所有,陳進財僅得占有使用上開
機車,不得任意出賣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詎陳進財於取得上
開機車後,僅支付3期車款,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變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該機車侵占入己,並於105年6月
6日,以不詳價格將機車出售予他人牟利。
二、案經遠信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進財於偵查中之
自白。
二告訴
代理人陳立為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1份。
四應收帳款明細1份。
五車輛過戶紀錄影本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江祐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