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亞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鄭素芬
上列被告等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亞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
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化粧品罪,科
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鄭素芬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製造化粧
品罪,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附表一所示
扣案物
沒收銷燬(不含抽驗用罄部分);附表二所示
扣案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4行起,應更正為「..竟自民國97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5
年11月7日止,..」;(二)證據部分,補充1.新北市政府衛
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保管條;2.查扣非法製造之化妝品成品
、半成品、原料之名稱及數量如附表一、二所示;3.「被告
兼代表人鄭素芬於本院
訊問時辯稱:伊記得當初申請化粧品
的工廠登記證,伊以為洗髮乳等不是化粧品,是後來
法律有
修改,伊不知道這樣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等語。
惟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所稱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
,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本
件被告所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洗髮乳(精)、沐浴乳(精)、洗
手乳、潤髮乳、洗髮潤絲精、卸妝乳等物品,均屬於化粧品
衛生管理條例所稱化粧品,依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化
粧品之製造,應領有化粧品製造之工廠登記證者,始得為之
,然被告兼代表人鄭素芬提出之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其產業
類別為化學製品製造業,依上開說明,被告亞綺生化科技有
限公司自不得為化粧品之製造,被告兼代表人鄭素芬擔任該
公司之代表人,對於化粧品之製造,應領有化粧品製造之工
廠登記證者,始得為之,及被告亞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未領
有化粧品製造之工廠登記證,均難諉為不知,被告亞綺生化
科技有限公司竟非法從事化粧品之製造,該公司及被告兼代
表人鄭素芬非法製造化粧品
犯行,
堪以認定,被告兼代表人
鄭素芬所辯並無足採」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亞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係
法人,其代表人違反化粧品
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
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該公司因其代表人犯同法第27條
第1項之非法製造化粧品罪,依同條第4項規定處以罰金刑。
另被告鄭素芬為亞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違反化粧
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化粧品之製造,非經
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所為係犯同法第27條第1項
前段之非法製造化粧品罪。
上揭被告於密接時間,在同一地
點,反覆持續實行違法製造化粧品之行為,應論以一罪。爰
審酌被告亞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未經領有製造化粧品之工廠
登記證,被告兼代表人鄭素芬即擅自在上址工廠製造化粧品
,破壞
主管機關對於工廠管理之正確性,並足以造成大眾衛
生健康之危害,惟無證據證明所製造之化粧品屬對於人體有
害之物品;兼衡被告鄭素芬素行良好、自陳之
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及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該犯罪行為對大眾衛
生健康所生危險程度、經營之時間、
犯後之態度,
暨被告亞
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現暫停營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鄭素芬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以:被告鄭素芬、亞綺生化科技有
限公司自97年6月26日起至105年11月8日止,違法製造化粧
品等語。惟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
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查被告兼代
表人鄭素芬於本院訊問時供述:亞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係自
97 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5年11月7日從事化粧品之製造,此
外無
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鄭素芬、亞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自該公司工廠登記核准之日即97年6月26日起至上述被告鄭
素芬供述亞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於97年12月間某日起開始從
事製造化粧品前及105年11月8日,另有非法從事化粧品之製
造行為,從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於97年6月26日
起至被告鄭素芬供述亞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於97年12月間某
日起開始從事製造化粧品前及105年11月8日,有非法製造化
粧品犯行,尚屬無據,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
諭知,惟此部
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論罪
科刑部分有
實質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四、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本案查獲妨害衛生之物品,且屬
被告亞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由該公司及被告兼代表人
鄭素芬非法製造之化粧品,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第1項後段,沒收銷燬之;上開扣案物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各取1瓶抽驗,此觀之卷存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扣留文件、物
品或設備清單備註欄上記載「予抽驗各1瓶」即明(105年度
他字第677 0號卷第11、12頁),則上開抽驗用罄之物品部分
,不予
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係本案查獲製造化粧品之原料、半成品,分別係被告兼代
表人鄭素芬犯罪預備、犯罪所生之物,屬被告亞綺生化科技
有限公司所有,並提供該公司及被告兼代表人鄭素芬非法製
造化粧品時所用或預備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上開查扣之物品外,被告自97
年12月間起至105年11月7日
期間其餘所違法製造之化妝品,
因未據查扣,復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衡情已銷售他人,應
非屬於被告亞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鄭素芬所有或他人無正
當理由而
持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7條
第1項、第4項,刑法第11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志雄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
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
前項工廠之設廠標準,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4項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
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
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產品名稱 │數量 │
├──┼──────────┼─────┤
│1 │比佛利護髮洗髮乳 │6箱 │
├──┼──────────┼─────┤
│2 │比佛利乳霜沐浴乳 │7箱 │
├──┼──────────┼─────┤
│3 │比佛利潔膚洗手乳 │2箱 │
├──┼──────────┼─────┤
│4 │琲絲特潤髮乳 │1箱 │
├──┼──────────┼─────┤
│5 │Lees沐浴精(銀蓋) │13箱 │
├──┼──────────┼─────┤
│6 │Lees洗髮潤絲精(銀蓋)│5箱 │
├──┼──────────┼─────┤
│7 │Lees洗髮潤絲精(紅蓋)│11箱 │
├──┼──────────┼─────┤
│8 │Lees潤膚乳液(紅蓋) │9箱 │
├──┼──────────┼─────┤
│9 │沐浴精evergreen │18箱 │
├──┼──────────┼─────┤
│10 │潤膚乳液evergreen │7箱 │
├──┼──────────┼─────┤
│11 │洗髮潤絲精evergreen │10箱 │
├──┼──────────┼─────┤
│12 │沐浴精麗湖大飯店 │18箱 │
├──┼──────────┼─────┤
│13 │洗髮精麗湖大飯店 │40箱 │
├──┼──────────┼─────┤
│14 │潤膚乳麗湖大飯店 │10箱 │
├──┼──────────┼─────┤
│15 │沐浴精三德大飯店 │1箱 │
├──┼──────────┼─────┤
│16 │洗髮乳三德大飯店 │1箱 │
├──┼──────────┼─────┤
│17 │洗面乳長榮鳳凰酒店 │1箱 │
├──┼──────────┼─────┤
│18 │潤髮乳長榮鳳凰酒店 │1箱 │
├──┼──────────┼─────┤
│19 │潤膚乳液長榮鳳凰酒店│1箱 │
├──┼──────────┼─────┤
│20 │卸妝乳長榮鳳凰酒店 │1箱 │
├──┼──────────┼─────┤
│21 │沐浴精長榮鳳凰酒店 │1箱 │
├──┼──────────┼─────┤
│22 │洗髮精御宿 │1箱 │
├──┼──────────┼─────┤
│23 │潤絲精御宿 │1箱 │
├──┼──────────┼─────┤
│24 │潤膚乳御宿 │1箱 │
├──┼──────────┼─────┤
│25 │沐浴乳古華花園飯店 │1箱 │
├──┼──────────┼─────┤
│26 │潤髮乳花蓮馥麗 │9箱 │
├──┴──────────┴─────┤
│備註: │
│上開扣案物各取1瓶抽驗,抽驗用罄之物品 │
│,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
└───────────────────┘
附表二:
┌──┬────┬───┐
│編號│名稱 │數量 │
├──┼────┼───┤
│1 │潤髮1 │1桶 │
├──┼────┼───┤
│2 │潤髮2 │1桶 │
├──┼────┼───┤
│3 │基劑 │1桶 │
├──┼────┼───┤
│4 │潤絲精 │1桶 │
├──┼────┼───┤
│5 │白柚洗面│1桶 │
├──┼────┼───┤
│6 │桂花洗髮│1桶 │
├──┼────┼───┤
│7 │長榮鳳凰│1桶 │
│ │薰衣洗髮│ │
├──┼────┼───┤
│8 │迷
迭沐 │1桶 │
├──┼────┼───┤
│9 │白柚洗身│1桶 │
├──┼────┼───┤
│10 │桂田沐 │1桶 │
├──┼────┼───┤
│11 │白柚洗髮│1桶 │
├──┼────┼───┤
│12 │白柚洗面│1桶 │
├──┼────┼───┤
│13 │玫瑰沐 │1桶 │
├──┼────┼───┤
│14 │起泡劑 │2桶 │
├──┼────┼───┤
│15 │界面活性│2桶 │
│ │劑 │ │
├──┼────┼───┤
│16 │界面活性│1桶 │
│ │劑 │ │
├──┼────┼───┤
│17 │柔軟劑 │2桶 │
├──┼────┼───┤
│18 │食鹽 │4包 │
├──┼────┼───┤
│19 │化工色素│21瓶 │
├──┼────┼───┤
│20 │檸檬酸 │2袋 │
├──┼────┼───┤
│21 │香精 │22瓶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811號
被 告 亞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鄭素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鄭素芬為址設新北市○○區○○街0 段000 巷00號3 樓之亞
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亞綺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僅領
有製造化學製品項目之工廠登記證,明知化粧品之製造,非
經領有化粧品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竟自民國97年6 月
26日起至105 年11月8 日止,在上址公司內,製造具有洗髮
、護髮、潤澤皮膚用途之「比佛利護髮洗髮乳」、「比佛利
乳霜沐浴乳」、「比佛利潔膚洗手乳」等產品,並將上開產
品販售於國內不特定通路供消費者購買。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鄭素芬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藥物(化妝品)檢查現場紀錄表、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衛
生局扣留文件、物品或設備清單、經濟部工業局工廠公示資
料查詢系統、台灣新一化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廠商採購單、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營利事業關係人資料查詢作業
、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
工廠登記證等。
(三)扣案之「比佛利護髮洗髮乳」、「比佛利乳霜沐浴乳」、「
比佛利潔膚洗手乳」等。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鄭素芬所為,係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15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論處;被
告亞綺公司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4 項之規定科處罰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檢 察 官 張君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