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846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8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3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之刊登使 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有對價之性交行為之虞訊息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 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更正為「以手機設備連結網際網 路」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在不特定人均得瀏 覽之網際網路上,刊登足以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有對價之性 交行為之虞訊息,影響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發展,並破壞 社會善良風俗,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 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 少年有遭受第2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之虞之訊息者,處3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3230號 被 告 甲○○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 巷○○號7樓 居新北市○○區○○里○○鄰○○路○○ 巷○○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 ,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6年3月18日19時12分許,在其新北市○○區 ○○路○○巷○○號7樓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在「UT網 際空間聊天室-男同志聊天室」網站,使用「不差屌缺摳摳 無地方」暱稱,張貼登入該聊天室之不特定人均可閱覽之「 先約要的密不限、安安安安先約不限」等足以引誘、媒介、 暗示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之訊息。經警執行網 路巡邏,發現上開暱稱及訊息後喬裝男客與其聯絡,並相約 以新臺幣2500元為代價為性交易而為警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被 告刊登上開訊息之截圖,(三)高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號函,(四)被告刊登上開訊息所用IP位置之通 聯紀錄查詢單,(五)被告用以聯繫性交易之ID「smail518 」LINE帳號首頁翻拍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認 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 條第1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李淑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