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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43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原   告 王紫芳(即金罡企業社,現為金罡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俊昭(已歿)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易字第562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 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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