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原 告 王紫芳(即金罡企業社,現為金罡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俊昭(已歿)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易字第562 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
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
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
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