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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6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39號 原   告 創市際市場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宇 送達代收人 陳以蓓律師 被   告 李惠       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財福 上列被告因被告李惠諭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815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宋泓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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