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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緝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 原   告 台北圓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姿樺律師 被   告 黃耀海 被   告 東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屏 上列被告黃耀海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緝字第6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黃耀海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對其及依民法負 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東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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