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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盧乾壹       盧樺蓁       盧靜琳       盧靜怡 上 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   告 楊荃方       欣翔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常 上列被告楊荃方、欣翔運輸有限公司因被告楊荃方業務過失致死 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