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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英仁 被   告 丁鐘山       和興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鴻 上列被告等因107年度交訴字第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3萬6,391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刑事案卷內容。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鐘山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即本院107年度交訴 字第3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丁鐘山被訴過失傷害部 分無罪,則被告和興昌企業有限公司公司即無連帶賠償責任 ,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自應予以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依據,亦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卓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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