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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郭俊廷 法定代理人 簡群峰 原   告 郭清福       簡阿燕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被   告 劉建宏       展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霖 上列被告因涉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7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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