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趙紫君
訴訟
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
被 告 呂景發
宏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雯萍
上列原告因被告呂景發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
日所為之裁定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當事人欄漏載被告宏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設新北市○○區○○路○○○ 巷○ 號3 樓、法定代理人楊雯萍
、住同上等字,應補充被告「宏冠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
市○○區○○路○○○ 巷○ 號3 樓、法定代理人楊雯萍、住同上」
。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
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
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補充更
正如主文
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