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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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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附民字第 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沈登法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蒼元 原   告 沈陳阿碧       沈美珍       沈美智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被   告 黃譯鋒       明月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錫聰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246 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