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廖俊霖
被 告 彭天市
被 告 春源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鐘儀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原交易字第10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7萬
3,690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併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彭天市係春源媒氣行載送瓦斯鋼瓶司機,為從事
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6年3 月1日晚間,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載送瓦斯鋼瓶,沿新北市○○區○
○路往迴龍方向行駛,於同日18時50分許,行經新北市○○
路與三福街口,原應注意超車時應保持安全距離,而依當時
情形,又無不能注意情事,竟未注意與前方由廖俊霖騎乘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保持安全距離,即貿然自
廖俊霖左方超車,致其載送之瓦斯鋼瓶提把不慎擦撞廖俊霖
及其所騎乘之機車左側,廖俊霖因而重不心穩人車倒地,受
有左肱骨上端粉碎性骨折併肩關節脫臼之傷害。是被告彭天
市從事駕駛業務確實有過失,爰依侵權行為及雇傭人連帶賠
償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用、看
護費用、交通費用及工作上損失、慰撫金等共計137萬3,690
等語。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彭天市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6年度原
交易字第100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彭天市無罪,則
被告春源煤氣有限公司即無連帶賠償責任,是依照上開說明
,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自亦失所依據,亦應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卓怡君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