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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原交附民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廖俊霖 被   告 彭天市 被   告 春源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儀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原交易字第10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7萬 3,6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彭天市係春源媒氣行載送瓦斯鋼瓶司機,為從事 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6年3 月1日晚間,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載送瓦斯鋼瓶,沿新北市○○區○ ○路往迴龍方向行駛,於同日18時50分許,行經新北市○○ 路與三福街口,原應注意超車時應保持安全距離,而依當時 情形,又無不能注意情事,竟未注意與前方由廖俊霖騎乘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保持安全距離,即貿然自 廖俊霖左方超車,致其載送之瓦斯鋼瓶提把不慎擦撞廖俊霖 及其所騎乘之機車左側,廖俊霖因而重不心穩人車倒地,受 有左肱骨上端粉碎性骨折併肩關節脫臼之傷害。是被告彭天 市從事駕駛業務確實有過失,爰依侵權行為及雇傭人連帶賠 償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用、看 護費用、交通費用及工作上損失、慰撫金等共計137萬3,690 等語。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彭天市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6年度原 交易字第100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彭天市無罪,則 被告春源煤氣有限公司即無連帶賠償責任,是依照上開說明 ,本件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自亦失所依據,亦應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卓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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