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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單聲沒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泳利興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戴銘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6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MINIONS 」商標圖樣之陀螺玩具壹仟捌佰個、侵害「 ROBOCAR POLI」著作財產權之汽車玩具組伍拾肆套,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82 46、33282 號被告泳利興業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戴銘鋒 違反商標法等乙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 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 6 年12月22日期滿。扣案之「MINIONS 」陀螺玩具1,800 個 、「ROBOCAR POLI」汽車玩具組54套,分屬侵害商標權、著 作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著作權 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泳利興業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戴銘鋒行為後,刑 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自應適用 裁判時之沒收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又修正後刑法第11 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 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 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 規定,不再適用」,為配合上開條文宣示之「特別法優先於 普通法」、「後法優先於前法」原則,商標法第98條及著作 權法第98條規定均於105 年11月15日修正,並自105 年11月 30日公布施行。 ㈠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即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再按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 」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當得單獨宣告沒收 。 ㈡惟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就沒收則僅規定「犯第91條第3 項 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 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 至犯其餘著作權法各條項之罪者,有關沒收部分仍應回歸適 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查本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著作權 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意圖散 布而持有罪部分,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有關沒收之規定, 仍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檢察官聲請意旨認應適用 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容有誤會,應予 敘明。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而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修正後 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 輸入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 權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罪乙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8246、33282 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106 年12月22日期滿未經 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 1 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陀螺玩具1,800 個,確屬仿冒美商 環球影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商標圖樣「MINIONS 」之商品, 另扣案之汽車玩具組54套,則屬侵害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 公司取得「ROBOCAR POLI」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等節,除據 被告供承在卷外,並有查獲現場暨扣案物照片、鑑定報告書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等件在卷可 憑,是本件扣案仿冒「MINIONS 」註冊商標圖樣之陀螺玩具 1,800 個,核屬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另扣案侵害「ROBOCAR POLI」著作財產權之汽車玩具組54套 ,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為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亦應併予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經核 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 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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