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琡蕙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7 年
度聲沒字第2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SYM 、鼎豪商標之機車整流器貳拾貳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琡蕙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9433 號為
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扣案之整流器22個,係屬
侵害商標權之物一情,
業據告訴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代理人林輝龍指述
綦詳,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表、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免用統一發票收
據、對照表、商標授權使用合約書等附卷
可參,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被告陳琡蕙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
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
判時之
法律。」,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
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
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次按商標法第98條業於105 年11月
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5日起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
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
。再按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
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琡蕙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9433 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
開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
在卷
可稽。而扣案之機車整流器22個,確屬侵害SYM 、鼎豪商標
權之商品
一節,亦據
告訴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
林輝龍指述
綦詳,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表、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對
照表、商標授權使用合約書等附卷可參,
核屬修正後商標法
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
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
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