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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單聲沒字第 6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夫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 度聲沒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夫駿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 聲請人以103 年度偵字第2070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 案之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球鞋1 雙、運動襪31雙,係屬侵害 附表所示註冊審定編號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 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於 105 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 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 。次按商標法第98條已於105 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 字第10500146951 號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 以院臺經字第0000000000B 號函公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 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 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羅夫駿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明知為仿冒商 品而透過網路販賣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嫌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0704 號認罪嫌不足而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 案如附表所示球鞋1 雙、運動襪31雙,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 美商皮奧爾斯公司、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 之物品一節,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 份 、NIKE產品鑑定書2 份、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扣 案物照片2 張在卷足證(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 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3138號卷第9 、10 、17、21、24至26頁),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 │扣案物名稱/數量 │ 備 註 │ │ ├──────┬───────┤ │ │註冊/ 審定號│ 專用期限 │ │ │ (商標) │ │ ├────────┼──────┼───────┤ │NIKE文字暨商標圖│00000000 │112年4月30日 │ │樣之球鞋1 雙、運├──────┼───────┤ │動襪31雙 │00000000 │104年3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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