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夫駿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7 年
度聲沒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羅夫駿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
聲請人以103 年度偵字第20704 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
案之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球鞋1 雙、運動襪31雙,係屬侵害
附表所示註冊審定編號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
按刑法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
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故於
105 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
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
。次按商標法第98條已於105 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
字第10500146951 號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
以院臺經字第0000000000B 號函公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
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再按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
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羅夫駿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明知為仿冒商
品而透過網路販賣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詐欺罪嫌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0704 號認罪嫌不足而為
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
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
可稽。而前開案件扣
案如附表所示球鞋1 雙、運動襪31雙,經
鑑定結果確係仿冒
美商皮奧爾斯公司、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
之物品
一節,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 份
、NIKE產品鑑定書2 份、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扣
案物照片2 張在卷
足證(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
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3138號卷第9 、10
、17、21、24至26頁),
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
│扣案物名稱/數量 │ 備 註 │
│ ├──────┬───────┤
│ │註冊/ 審定號│ 專用期限 │
│ │ (商標) │ │
├────────┼──────┼───────┤
│NIKE文字
暨商標圖│00000000 │112年4月30日 │
│樣之球鞋1 雙、運├──────┼───────┤
│動襪31雙 │00000000 │104年3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