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王添財
黃俊雄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
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5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王添財、黃俊雄等人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1 ,以106 年度偵字第34028 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
,
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期滿。本
案扣案之贓款(106 年度贓保字第32號、第33號【聲請書誤
載為第338 號】、105 年度白保字第610 號、第611 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44 條)
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本案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
規定:「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
律。」此條文
乃係關於
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
關行為
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
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
次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
之1 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
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王添財、黃俊雄、高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前因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4028 號、106 年度偵續一字第51號為緩起訴處
分,經檢察官職權送請
再議,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6 年
11月10日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14608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
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 年,於107 年11月9 日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
業據本院核閱
上揭偵查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
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
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
書、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
可稽。又
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金錢,分別為被告黃俊雄、王
添財因本案犯罪之犯罪所得,且分屬於被告黃俊雄、王添財
一節,業據被告黃俊雄、王添財於偵查中
自承不諱(見106
年度偵續一字第51號卷第24頁反面),並有
扣押物品清單2
份(106 年度贓保字第32號、第3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贓證物款收據2 紙(贓款字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
)
附卷可稽(見106 年度偵續一字第51號卷第53至56頁),
堪以認定。從而,聲請人對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意旨雖另聲請就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19所示之物單獨
宣告沒收,惟扣案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行動電話1 支業經聲
請人處分發還被告王添財,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7 年4 月24日新北檢兆忠字第316992號扣押(沒收)物品
處分命令1 紙
可參(見107 年度聲他字第180 號卷第8 頁)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5 、7 至19所示之物,亦均難認係
供被告王添財、黃俊雄、高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犯本件修正
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
件內容處理廢棄物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則
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19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刑法第2 條第
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犯罪所得 │新臺幣4,000元 │106 年度贓保字第33號 │
│ │ │ ├────────────┤
│ │ │ │黃俊雄繳回 │
├──┼───────────────┼────────┼────────────┤
│ 2 │犯罪所得 │新臺幣113,600 元│106 年度贓保字第32號 │
│ │ │ ├────────────┤
│ │ │ │王添財繳回 │
├──┼───────────────┼────────┼────────────┤
│ 3 │黑色外套 │1 件 │105 年度白保字第610 號 │
├──┼───────────────┼────────┼────────────┤
│ 4 │黑色背心 │1 件 │105 年度白保字第610 號 │
├──┼───────────────┼────────┼────────────┤
│ 5 │紫色長袖 │1 件 │105 年度白保字第610 號 │
├──┼───────────────┼────────┼────────────┤
│ 6 │行動電話 │1 支 │105 年度白保字第611 號 │
├──┼───────────────┼────────┼────────────┤
│ 7 │存摺(玉山銀行) │1 本 │105 年度白保字第611 號 │
├──┼───────────────┼────────┼────────────┤
│ 8 │員工名單 │1 張 │105 年度白保字第611 號 │
├──┼───────────────┼────────┼────────────┤
│ 9 │匯款單影本 │7 張 │105 年度白保字第611 號 │
├──┼───────────────┼────────┼────────────┤
│ 10 │中國信託銀行支票影本及付款明細│2 張 │105 年度白保字第611 號 │
├──┼───────────────┼────────┼────────────┤
│ 11 │土地銀行支票影本 │3 張 │105 年度白保字第61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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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工程合約書(大同橋立信工地) │1 件 │105 年度白保字第611 號 │
├──┼───────────────┼────────┼────────────┤
│ 13 │支票影本及發票證明(立信工地)│2 張 │105 年度白保字第611 號 │
├──┼───────────────┼────────┼────────────┤
│ 14 │工程合約書(衛福部工地) │2 本 │105 年度白保字第611 號 │
├──┼───────────────┼────────┼────────────┤
│ 15 │支票影本(衛福部工地) │2 張 │105 年度白保字第611 號 │
├──┼───────────────┼────────┼────────────┤
│ 16 │載運土方三聯單(衛福部工地) │4 本 │105 年度白保字第611 號 │
├──┼───────────────┼────────┼────────────┤
│ 17 │土方處理協議書 │1 張 │105 年度白保字第611 號 │
├──┼───────────────┼────────┼────────────┤
│ 18 │工程匯款資料 │2 件 │105 年度白保字第611 號 │
├──┼───────────────┼────────┼────────────┤
│ 19 │光碟片 │17片 │105 年度白保字第611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