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誠菁
曾金蓮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
押物(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5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
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259 條之1 定有明文(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44 條)。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3244 號、第16338 號、
第19586 號被告李誠菁、曾金蓮等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
,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
1 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為1 年,並已於107 年11
月22日期滿。本案扣案之物(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第
2052號),爰依首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
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誠菁、曾金蓮2 人違反政府採購法、廢棄物清
理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
字第13244 號、第16338 號、第19586 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
,
緩起訴期間均為1 年,且應分別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下同
)5 萬元、3 萬元,而被告2 人業已履行該緩起訴條件,且
該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
等情,有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
知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沒併字00000000號、沒併字0000
0000號)及執行案件資料表附卷
可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6 年度緩字第4193號、第4196號卷緩起訴執行卷宗
參照)
。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李誠菁所有,供其違
反政府採購法、廢棄物清理法
犯行所用之物,而扣案如附表
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曾金蓮所有,供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2 人供陳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雖均係
被告曾金蓮所有,惟遍查全卷無任何
證據足以證明附表三所
示之物與被告曾金蓮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有關,且就附表
三編號二部分,被告曾金蓮於調詢時供稱:仁興五金行印章
是伊前手處理垃圾回收的莊哲安沒有拿走的,伊沒有丟但也
沒有用等語,認與本案犯行無關,亦非
違禁物,故不予宣告
沒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必奇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附表一:
┌──┬────────┬──────────────────────┐
│編號│應沒收之物及數量│備註 │
├──┼────────┼──────────────────────┤
│一 │筆記本1 本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
├──┼────────┼──────────────────────┤
│二 │電話簿1 本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
├──┼────────┼──────────────────────┤
│三 │公司章1 張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
├──┼────────┼──────────────────────┤
│四 │龍暉105 年9 月份│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費用表1 本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
├──┼────────┼──────────────────────┤
│五 │曾金蓮行車事故文│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件1 本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 │
├──┼────────┼──────────────────────┤
│六 │客戶名稱名單1 本│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 │
├──┼────────┼──────────────────────┤
│七 │投標文件1 本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 │
├──┼────────┼──────────────────────┤
│八 │LINE對話1 本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 │
├──┼────────┼──────────────────────┤
│九 │與成峰曾小姐往來│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相關文件1 本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 │
├──┼────────┼──────────────────────┤
│十 │廢棄物委託清除合│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約書1 本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
├──┼────────┼──────────────────────┤
│十一│龍暉公司廢棄物清│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除合約書1 本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
├──┼────────┼──────────────────────┤
│十二│客戶明細1 本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
├──┼────────┼──────────────────────┤
│十三│龍暉105 年12月開│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1號 │
│ │立發票明細1 本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
└──┴────────┴──────────────────────┘
附表二:
┌──┬────────┬──────────────────────┐
│編號│應沒收之物及數量│備註 │
├──┼────────┼──────────────────────┤
│一 │記帳本2 本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
├──┼────────┼──────────────────────┤
│二 │印章3 個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
│ │ │3.印章字樣分別為:龍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李誠│
│ │ │ 菁、成峰托運行 │
├──┼────────┼──────────────────────┤
│三 │龍暉公司收據3 張│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
├──┼────────┼──────────────────────┤
│四 │合約書3 張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 │
├──┼────────┼──────────────────────┤
│五 │回收注意事項1 張│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 │
├──┼────────┼──────────────────────┤
│六 │收據4 本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 │
├──┼────────┼──────────────────────┤
│七 │記事本6 本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 │
├──┼────────┼──────────────────────┤
│八 │帳冊1 本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 │
├──┼────────┼──────────────────────┤
│九 │廢棄物清除許
可證│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3 張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
├──┼────────┼──────────────────────┤
│十 │代清運業者通行證│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1 張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
├──┼────────┼──────────────────────┤
│十一│名片1 張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
└──┴────────┴──────────────────────┘
附表三:
┌──┬────────┬──────────────────────┐
│編號│應沒收之物及數量│備註 │
├──┼────────┼──────────────────────┤
│一 │存摺1 本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
├──┼────────┼──────────────────────┤
│二 │印章1 個 │1.106 年度紅保字第2052號 │
│ │ │2.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
│ │ │3.印章字樣為:仁興五金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