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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 28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交簡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健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 第980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 理案號:107年度審交易字第705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健勛財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 徐健勛任職於「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豹公 司),擔任該公司主管之助理,駕車接送客戶、主管為其附 隨業務,且其明知其汽車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亦知悉未具汽 車駕駛執照,不得駕車行駛。其仍於民國106年9月30日下 午2時14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 自用小客車,欲前往某飯 店接送捷豹公司主管,沿新北市○○區○○路往國光街(起 訴書誤載為「德光路」)方向行駛,行至新北市○○區○○ 路○○○ 號前時,本應注意超車時應保持安全間距,且應注意 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 候為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 物、視距良好等情觀之,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及此,貿然超越同向行駛在前由劉紋吟騎乘車號000- 000 普通重型機車,兩車因而發生擦撞,劉紋吟因而人車倒 地,並受有左膝脛骨平台骨折、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頸 椎第7節至胸椎第3節橫突骨折等傷害。 二、證據: ㈠被告徐健勛於警詢、偵訊及本院107年9月20日準備程序時之 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告訴人之子徐承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交通事故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 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各1 份、現 場、車損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共15張。 ㈣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三、論罪科刑: ㈠汽機車駕照為駕駛汽機車之許可憑證,駕照經吊扣、吊 銷或註銷,其處分期間即無許可駕駛汽、機車之憑證,自不 得駕駛汽、機車,故於駕照吊扣、吊銷或註銷期間駕車,無 駕駛許可憑證,自確應認係無照駕駛(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 字第52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次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 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 務在內(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參照)。查: 被告當時任職於捷豹公司,擔任該公司主管之助理,駕車接 送客戶、主管為其附隨業務,且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其係 開車前往飯店接送老闆,此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見 偵查卷第49頁),是被告就其駕駛行為自應負業務上之注意 義務,此與被告是否受僱於公司、有無投保勞工保險等,並 無關聯。至被告辯稱其係受雇於私人,並無投保勞工保險, 其駕車行為不算是業務行為云云,容有誤會。揆諸上開說明 ,被告係以駕駛為附隨業務之人,而被告汽車駕照業於 106 年5月12 日因酒駕遭註銷,亦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 卷可查(見偵查卷第30頁),其無照駕駛上開車輛,因過失 而肇事致告訴人受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2 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 ,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尚有未洽 ,附此說明。 ㈢刑法第57條科刑之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係以駕駛為附隨業務 而屬從事業務之人,且明知其汽車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無 照駕駛車輛上路,又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致肇本件車禍 ,告訴人因而受有上揭傷害,被告所為殊值非難,兼衡其犯 後自知事證明確而承認過失,及被告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及其生活狀況、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 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文 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 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 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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