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交簡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健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
第980 號),經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原受
理案號:107年度審交易字第705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健勛財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業務
過失傷害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
徐健勛任職於「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豹公
司),擔任該公司主管之助理,駕車接送客戶、主管為其附
隨業務,且其明知其汽車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亦知悉未具汽
車駕駛執照,不得駕車行駛。
詎其仍於民國106年9月30日下
午2時14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 自用小客車,欲前往某飯
店接送捷豹公司主管,沿新北市○○區○○路往國光街(
起
訴書誤載為「德光路」)方向行駛,行至新北市○○區○○
路○○○ 號前時,本應注意超車時應保持安全間距,且應注意
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
候為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
物、視距良好
等情觀之,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及此,貿然超越同向行駛在前由劉紋吟騎乘車號000-
000 普通重型機車,兩車因而發生擦撞,劉紋吟因而人車倒
地,並受有左膝脛骨平台骨折、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頸
椎第7節至胸椎第3節橫突骨折等傷害。
二、
證據:
㈠被告徐健勛於警詢、偵訊及本院107年9月20日
準備程序時之
自白。
㈡
告訴人
代理人即
告訴人之子徐承業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證述。
㈢交通事故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
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各1 份、現
場、車損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共15張。
㈣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三、論罪
科刑:
㈠
按汽機車駕照為駕駛汽機車之許
可憑證,
乃駕照經吊扣、吊
銷或註銷,其處分
期間即無許可駕駛汽、機車之憑證,自不
得駕駛汽、機車,故於駕照吊扣、吊銷或註銷期間駕車,無
駕駛許可憑證,自確應認係無照駕駛(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
字第5274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
㈡次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
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
務在內(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075號
判例參照)。查:
被告當時任職於捷豹公司,擔任該公司主管之助理,駕車接
送客戶、主管為其附隨業務,且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其係
開車前往飯店接送老闆,此
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見
偵查卷第49頁),是被告就其駕駛行為自應負業務上之注意
義務,此與被告是否受僱於公司、有無投保勞工保險等,並
無關聯。至被告辯稱其係受雇於私人,並無投保勞工保險,
其駕車行為不算是業務行為云云,容有誤會。
揆諸上開說明
,被告係以駕駛為附隨業務之人,而被告汽車駕照業於 106
年5月12 日因酒駕遭註銷,亦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
卷可查(見偵查卷第30頁),其無照駕駛上開車輛,因過失
而肇事致告訴人受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2 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
,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尚有未洽
,附此說明。
㈢刑法第57條科刑之
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係以駕駛為附隨業務
而屬從事業務之人,且明知其汽車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無
照駕駛車輛上路,又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致肇本件車禍
,告訴人因而受有
上揭傷害,被告所為殊值非難,兼衡其
犯
後自知事證明確而承認過失,及被告
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及其生活狀況、素行、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 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文 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
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
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
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