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7號
原 告 李宗霖
被 告 貝思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奇宏
上列被告貝思特企業有限公司因被告謝奇宏過失傷害案件(本院
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553 號),經原告李宗霖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
嗣因原告即
告訴人李宗霖
撤回告訴,刑事訴訟
部分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
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
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