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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4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7號 原   告 李宗霖 被   告 貝思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奇宏 上列被告貝思特企業有限公司因被告謝奇宏過失傷害案件(本院 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553 號),經原告李宗霖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即告訴人李宗霖撤回告訴,刑事訴訟 部分應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 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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