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融
上列被告因
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37392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
裁定改以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建融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所示金額及方式向冠霖
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損害賠償。
事 實
一、黃建融自民國93年11月12日起至106 年12月21日止,任職於
冠霖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冠霖公司),擔任送貨司機及業務
人員,負責商品運送及向冠霖公司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為
從事業務之人,竟於106 年9 月起至11月止,
意圖為自己
不
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之便,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其
所經手收取如附表所示客戶所交付之貨款,
予以侵占入己,
而未交付予冠霖公司,總計以此方式侵占冠霖公司貨款新臺
幣(下同)324,943 元得逞。
嗣因冠霖公司發覺有異,經向
附表所示客戶查詢貨款支付狀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冠霖公司
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黃建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
不諱,核與
證人即
告訴人冠霖公司之
代理人高樹木於偵查中
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此外,復有冠霖公司面試甄選報名表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單、客戶收款證明單統計
暨收款對帳單
明細表、被告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自白書及新北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0000-0 號)各1 份附卷
佐證,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
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
於106 年10月13日至106 年11月17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多
次侵占所收取貨款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
,且侵害同一
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
認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
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爰
審酌被告
受僱於告訴人,竟擅自侵占告訴人財物,造成告訴人受有損
失,惟念其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願分期賠償所失,並獲得
告訴人
宥恕,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6747
0-1 號)影本及刑事陳報狀各1 紙附卷
可參,兼衡其自陳高
中肄業之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
獲利益,
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
並獲得宥恕,誠如前述,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
宣
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
宣告緩刑2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命被
告應依如附件(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定之調解條
款)所示之金額及方式,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倘被告未
遵循本院所
諭知之上述負擔,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
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
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末查,被告就其所侵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324,943 元,
此固屬其
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約定還款
方式,此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0000-0
號)1 紙在卷可查,於此情形下,倘仍就被告犯罪所得宣告
沒收或
追徵,對於被告而言,實有過苛之虞,對於告訴人而
言,亦相對排擠其得依調解紀錄受償之利益,本院審酌上情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就上開部分不予宣告沒
收被告之犯罪所得,以期衡平。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則儒偵查起訴,由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
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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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罪時間 │ 收款客戶及地點 │侵占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106 年10月13日│一億飯城 │4,270元 │
│ │至11月13日 │○○市○○區○○路○○號 │ │
├──┼───────┼────────────────┼─────┤
│ 2 │106 年10月27日│久井明志(蘭州拉麵) │17,390元 │
│ │至11月20日 │○○市○○區○○路0段000號 │ │
├──┼───────┼────────────────┼─────┤
│ 3 │106 年10月27日│日松便當店 │42,700元 │
│ │至11月17日 │○○市○○區○○路○○○號 │ │
├──┼───────┼────────────────┼─────┤
│ 4 │106 年10月18日│新北市私立吉晟幼稚園 │2,830元 │
│ │至10月25日 │○○市○○區○○路○○○號 │ │
├──┼───────┼────────────────┼─────┤
│ 5 │106 年10月30日│好風味 │14,104元 │
│ │至11月20日 │○○市○○區○○○路○段○○巷○○弄 │ │
├──┼───────┼────────────────┼─────┤
│ 6 │106 年9 月至10│米之嘟小吃店 │88,800元 │
│ │月 │○○市○○區○○路○○巷○ 號 │ │
├──┼───────┼────────────────┼─────┤
│ 7 │106 年10月6 日│私立承芯護理之家 │3,230元 │
│ │ │○○市○○區○○○道○段○○○號0樓 │ │
├──┼───────┼────────────────┼─────┤
│ 8 │106 年10月26日│波炸雞美食店 │13,405元 │
│ │至11月18日 │○○市○○區○○○路○○○ 號 │ │
├──┼───────┼────────────────┼─────┤
│ 9 │106 年10月18日│品香 │19,800元 │
│ │至11月17日 │○○市○○區○○街○○號 │ │
├──┼───────┼────────────────┼─────┤
│10 │106 年10月23日│豪客來平價牛排坊 │550元 │
│ │ │○○市○○區○○路○○○巷○○號 │ │
├──┼───────┼────────────────┼─────┤
│11 │106 年10月27日│鄭先生 │26,660元 │
│ │至11月16日 │○○市○○區○○路○○○ 巷○ ○○○號│ │
│ │ │0 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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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6年10月20日 │(陳)嘉義火雞肉飯 │14,030元 │
│ │至11月7日 │○○市○○區○○路○○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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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6 年11月4 日│松廚 │11,500元 │
│ │至11月11日 │新北市○○區○○街○○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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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6 年11月7 日│懋園食堂 │10,104元 │
│ │至11月14日 │○○市○○區○○路○○○ ○○ 號0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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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6 年11月7 日│私立承芯護理之家 │3,005 元 │
│ │ │○○市○○區○○○道○ 段○○○ 號0 │ │
│ │ │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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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6 年11月8日 │義大利麵新莊 │3,255元 │
│ │至11月10日 │○○市○○區○○街○○○號 │ │
├──┼───────┼────────────────┼─────┤
│17 │106 年10月 │貴族自強(貴族化成) │1,650元 │
│ │ │○○市○○區○○路○○○號 │ │
├──┼───────┼────────────────┼─────┤
│18 │106 年11月10日│皇子炸雞 │7,670元 │
│ │至11月17日 │○○市○○區○○路○○號 │ │
├──┼───────┼────────────────┼─────┤
│19 │106 年11月3 日│壽司王 │14,220元 │
│ │至11月17日 │○○市○○區○○路○○○巷○○號 │ │
├──┼───────┼────────────────┼─────┤
│20 │106 年11月2 日│JUJU │21,810元 │
│ │至11月17日 │新北市○○區○○路○○○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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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6 年11月16日│金東京 │3,960元 │
│ │ │○○市○○區○○街○○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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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324,9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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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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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建霖應給付冠霖物流有限公司新臺幣78,000元,每期│
│給付6,500 元,自民國107 年5 月1 日起至108 年4 月1 日│
│止,於每月1 日給付,如遇假日順延下一工作日,如一期未│
│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冠霖物流有限公司指│
│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台灣企銀錦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
│5 ,戶名:冠霖物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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