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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易字第 11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融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3739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建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所示金額及方式向冠霖 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損害賠償。 事 實 一、黃建融自民國93年11月12日起至106 年12月21日止,任職於 冠霖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冠霖公司),擔任送貨司機及業務 人員,負責商品運送及向冠霖公司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為 從事業務之人,竟於106 年9 月起至11月止,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之便,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其 所經手收取如附表所示客戶所交付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 而未交付予冠霖公司,總計以此方式侵占冠霖公司貨款新臺 幣(下同)324,943 元得逞。因冠霖公司發覺有異,經向 附表所示客戶查詢貨款支付狀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冠霖公司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建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告訴人冠霖公司之代理人高樹木於偵查中 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此外,復有冠霖公司面試甄選報名表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單、客戶收款證明單統計收款對帳單 明細表、被告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自白書及新北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0000-0 號)各1 份附卷 佐證,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 犯行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 於106 年10月13日至106 年11月17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多 次侵占所收取貨款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 ,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 認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 受僱於告訴人,竟擅自侵占告訴人財物,造成告訴人受有損 失,惟念其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願分期賠償所失,並獲得 告訴人宥恕,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6747 0-1 號)影本及刑事陳報狀各1 紙附卷可參,兼衡其自陳高 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 獲利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 並獲得宥恕,誠如前述,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 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 宣告緩刑2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命被 告應依如附件(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定之調解條 款)所示之金額及方式,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倘被告未 遵循本院所諭知之上述負擔,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 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 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末查,被告就其所侵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324,943 元, 此固屬其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約定還款 方式,此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0000-0 號)1 紙在卷可查,於此情形下,倘仍就被告犯罪所得宣告 沒收追徵,對於被告而言,實有過苛之虞,對於告訴人而 言,亦相對排擠其得依調解紀錄受償之利益,本院審酌上情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就上開部分不予宣告沒 收被告之犯罪所得,以期衡平。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則儒偵查起訴,由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收款客戶及地點 │侵占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106 年10月13日│一億飯城 │4,270元 │ │ │至11月13日 │○○市○○區○○路○○號 │ │ ├──┼───────┼────────────────┼─────┤ │ 2 │106 年10月27日│久井明志(蘭州拉麵) │17,390元 │ │ │至11月20日 │○○市○○區○○路0段000號 │ │ ├──┼───────┼────────────────┼─────┤ │ 3 │106 年10月27日│日松便當店 │42,700元 │ │ │至11月17日 │○○市○○區○○路○○○號 │ │ ├──┼───────┼────────────────┼─────┤ │ 4 │106 年10月18日│新北市私立吉晟幼稚園 │2,830元 │ │ │至10月25日 │○○市○○區○○路○○○號 │ │ ├──┼───────┼────────────────┼─────┤ │ 5 │106 年10月30日│好風味 │14,104元 │ │ │至11月20日 │○○市○○區○○○路○段○○巷○○弄 │ │ ├──┼───────┼────────────────┼─────┤ │ 6 │106 年9 月至10│米之嘟小吃店 │88,800元 │ │ │月 │○○市○○區○○路○○巷○ 號 │ │ ├──┼───────┼────────────────┼─────┤ │ 7 │106 年10月6 日│私立承芯護理之家 │3,230元 │ │ │ │○○市○○區○○○道○段○○○號0樓 │ │ ├──┼───────┼────────────────┼─────┤ │ 8 │106 年10月26日│波炸雞美食店 │13,405元 │ │ │至11月18日 │○○市○○區○○○路○○○ 號 │ │ ├──┼───────┼────────────────┼─────┤ │ 9 │106 年10月18日│品香 │19,800元 │ │ │至11月17日 │○○市○○區○○街○○號 │ │ ├──┼───────┼────────────────┼─────┤ │10 │106 年10月23日│豪客來平價牛排坊 │550元 │ │ │ │○○市○○區○○路○○○巷○○號 │ │ ├──┼───────┼────────────────┼─────┤ │11 │106 年10月27日│鄭先生 │26,660元 │ │ │至11月16日 │○○市○○區○○路○○○ 巷○ ○○○號│ │ │ │ │0 樓 │ │ ├──┼───────┼────────────────┼─────┤ │12 │106年10月20日 │(陳)嘉義火雞肉飯 │14,030元 │ │ │至11月7日 │○○市○○區○○路○○號 │ │ ├──┼───────┼────────────────┼─────┤ │13 │106 年11月4 日│松廚 │11,500元 │ │ │至11月11日 │新北市○○區○○街○○號 │ │ ├──┼───────┼────────────────┼─────┤ │14 │106 年11月7 日│懋園食堂 │10,104元 │ │ │至11月14日 │○○市○○區○○路○○○ ○○ 號0 樓│ │ ├──┼───────┼────────────────┼─────┤ │15 │106 年11月7 日│私立承芯護理之家 │3,005 元 │ │ │ │○○市○○區○○○道○ 段○○○ 號0 │ │ │ │ │樓 │ │ ├──┼───────┼────────────────┼─────┤ │16 │106 年11月8日 │義大利麵新莊 │3,255元 │ │ │至11月10日 │○○市○○區○○街○○○號 │ │ ├──┼───────┼────────────────┼─────┤ │17 │106 年10月 │貴族自強(貴族化成) │1,650元 │ │ │ │○○市○○區○○路○○○號 │ │ ├──┼───────┼────────────────┼─────┤ │18 │106 年11月10日│皇子炸雞 │7,670元 │ │ │至11月17日 │○○市○○區○○路○○號 │ │ ├──┼───────┼────────────────┼─────┤ │19 │106 年11月3 日│壽司王 │14,220元 │ │ │至11月17日 │○○市○○區○○路○○○巷○○號 │ │ ├──┼───────┼────────────────┼─────┤ │20 │106 年11月2 日│JUJU │21,810元 │ │ │至11月17日 │新北市○○區○○路○○○號 │ │ ├──┼───────┼────────────────┼─────┤ │21 │106 年11月16日│金東京 │3,960元 │ │ │ │○○市○○區○○街○○號 │ │ ├──┼───────┴────────────────┴─────┤ │總額│ 324,943元 │ └──┴──────────────────────────────┘ ┌──────────────────────────┐ │附件: │ ├──────────────────────────┤ │被告黃建霖應給付冠霖物流有限公司新臺幣78,000元,每期│ │給付6,500 元,自民國107 年5 月1 日起至108 年4 月1 日│ │止,於每月1 日給付,如遇假日順延下一工作日,如一期未│ │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應匯入冠霖物流有限公司指│ │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台灣企銀錦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 │5 ,戶名:冠霖物流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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