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0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金隆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
6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金隆因停車問題對
告訴人陳慶隆心生
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 月27日3 時55分
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天南寺內
停車場,持石塊丟擲
告訴人所有、靠行在附表所示公司名下
之遊覽車,致附表所示遊覽車車窗支架、玻璃等處受損而不
堪使用。
嗣因告訴人於同日15時27分許前往上開停車場,發
現遊覽車被砸,報警處理,經警在現場告訴人之遊覽車旁發
現一雙男用拖鞋,並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
毀損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 條規定,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郭金隆所涉毀損
犯行,
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54 條
之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
訴人於107 年10月16日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
狀
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參,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車牌號碼 │靠行公司 │受損情形 │
├──┼─────┼────────┼─────────┤
│ 1 │718-CC │陸境通運有限公司│右側玻璃車窗1面破 │
│ │ │ │裂、駕駛座左側小車│
│ │ │ │窗及支架凹陷 │
├──┼─────┼────────┼─────────┤
│ 2 │278-V5 │華岡遊覽股份有限│右側玻璃車窗2面破 │
│ │ │公司 │裂、前擋玻璃1面破 │
│ │ │ │裂 │
├──┼─────┼────────┼─────────┤
│ 3 │266-V8 │璀璨國際遊覽車有│前擋玻璃1面破裂 │
│ │ │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