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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易字第 204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0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金隆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 6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金隆因停車問題對告訴人陳慶隆心生 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 月27日3 時55分 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天南寺內 停車場,持石塊丟擲告訴人所有、靠行在附表所示公司名下 之遊覽車,致附表所示遊覽車車窗支架、玻璃等處受損而不 使用。因告訴人於同日15時27分許前往上開停車場,發 現遊覽車被砸,報警處理,經警在現場告訴人之遊覽車旁發 現一雙男用拖鞋,並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郭金隆所涉毀損犯行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54 條 之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 訴人於107 年10月16日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 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車牌號碼 │靠行公司 │受損情形 │ ├──┼─────┼────────┼─────────┤ │ 1 │718-CC │陸境通運有限公司│右側玻璃車窗1面破 │ │ │ │ │裂、駕駛座左側小車│ │ │ │ │窗及支架凹陷 │ ├──┼─────┼────────┼─────────┤ │ 2 │278-V5 │華岡遊覽股份有限│右側玻璃車窗2面破 │ │ │ │公司 │裂、前擋玻璃1面破 │ │ │ │ │裂 │ ├──┼─────┼────────┼─────────┤ │ 3 │266-V8 │璀璨國際遊覽車有│前擋玻璃1面破裂 │ │ │ │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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