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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易字第 22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2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盈太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5 7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七年十月四日一0七年度審易字第二二八七號合議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 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邱盈太所犯為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 務侵占、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核均屬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7 年10月 4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經提示 支出證明單等相關單據後,否認被訴於106 年1 月間侵占及 詐欺之犯行;且認其如附表一所示出貨與惡海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惡海公司),部分即係為履行其向惡海公司預收而侵 占如起訴書附表五所示貨款;又告訴代理人陳報被告以統賀 水產有限公司、佳品水產行名義訂購貨物出貨與惡海公司等 詐欺情事,亦與起訴書附表二、三所示詐欺罪嫌之貨物品項 相同,被告並聲請調閱告訴人博多國際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之 簽收單及106 年2 月份帳單,是本院認被告不宜進行簡式審 判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 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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