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2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盈太
上列被告因
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5
7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七年十月四日一0七年度審易字第二二八七號合議
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
通常程序
審判之。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邱盈太所犯為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
務侵占、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詐欺取財罪嫌,核均屬死刑
、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
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7 年10月
4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經提示
支出證明單等相關單據後,否認被訴於106 年1 月間侵占及
詐欺之
犯行;且認其如附表一所示出貨與惡海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惡海公司),部分即係為履行其向惡海公司預收而侵
占如
起訴書附表五所示貨款;又
告訴代理人陳報被告以統賀
水產有限公司、佳品水產行名義訂購貨物出貨與惡海公司等
詐欺情事,亦與
起訴書附表二、三所示
詐欺罪嫌之貨物品項
相同,被告並
聲請調閱
告訴人博多國際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之
簽收單及106 年2 月份帳單,是本院認被告不宜進行簡式審
判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
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