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仁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緝字第826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周仁傑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周仁傑為上德通信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
○區○○路○○巷○ 號,下稱上德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
法
所稱商業負責人,明知與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並無交易
往來,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於
民國100 年5 月至101 年6 月間,在上址上德公司,接續開
立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將不實銷項內容填製於會計憑證,
前後共計275 張,銷項金額新臺幣(下同)000000000 元,
交付各該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
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逃漏營業稅額共計0000000 元,足生
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管理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再向附表一所
示營業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作為上德公司進項金額,以資
扣抵前開不實銷項所得。
二、
證據:
㈠被告周仁傑於檢察官
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
㈡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
莊稽徵所106 年2 月17日北區國稅新莊銷稽字第1060530656
號函
暨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移送作業項目檢核表、查簽報
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進項來源、銷項去路)、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使
用統一發票申請書、原始設立登記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
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
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臸鼎記帳士事務所黃
于倩說明書、長徠企業有限公司說明書、王將
搬運機械有限
公司承諾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上德公司
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
按每期實際逃漏稅計算表。
三、論罪
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
㈡被告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及幫助逃漏營業稅,分別侵害相同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分別論以
接續犯
之實質上一行為。
㈢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藉此幫助逃漏稅捐,係以一行為觸
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二罪,為
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法定刑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論處。
㈣爰
審酌被告擔任上德公司負責人,本應正道經營,善盡企業
責任,竟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稅
收及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稅捐之正確性,所為非是,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之素行,高職畢業之
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肇損害,暨被告
犯後坦承
錯誤,非無悔意,
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
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
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李秉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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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銷貨及銷項稅額部分,貨幣單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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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 │提出申報扣扺明細 │
│號│ ├──┬──────┬─────┼──┬──────┬─────┤
│ │ │張數│銷售額 │稅額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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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綠能通訊有限│78 │00000000元 │0000000元 │78 │00000000元 │0000000元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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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明鑑互動科技│24 │0000000元 │461546元 │24 │0000000元 │461546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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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飛歐國際有限│22 │0000000元 │450296元 │22 │0000000元 │450296元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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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鉅鑫電信工程│37 │6244,716元 │312234元 │37 │0000000元 │3122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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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康展有限公司│35 │0000000元 │262158元 │35 │0000000元 │262158元 │
├─┼──────┼──┼──────┼─────┼──┼──────┼─────┤
│6 │寶御國際有限│10 │0000000元 │219794元 │10 │0000000元 │219794元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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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永兆水電工程│22 │0000000元 │147599元 │22 │0000000元 │147599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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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昇榮電機工程│10 │0000000元 │85297元 │10 │0000000元 │85297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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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華泰電信工程│6 │0000000元 │76205元 │6 │0000000元 │76205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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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長徠企業有限│13 │0000000元 │70269元 │13 │0000000元 │70269元 │
│ │公司 │ │ │ │ │ │ │
├─┼──────┼──┼──────┼─────┼──┼──────┼─────┤
│11│訊田企業有限│3 │0000000元 │65214元 │3 │0000000元 │65214元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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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將搬運機械│4 │0000000元 │57433元 │4 │0000000元 │57433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3│智貿企業股份│5 │0000000元 │51458元 │5 │0000000元 │51458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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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奇蹟通訊有限│6 │0000000元 │50018元 │6 │0000000元 │50018元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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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275 │000000000元 │0000000元 │275 │000000000元 │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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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進貨及進項稅額部分,貨幣單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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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
│ │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1 │科爾資訊有限公司 │47 │00000000元 │0000000元 │
├──┼──────────┼──┼──────┼─────┤
│2 │威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89 │000000000元 │00000000元│
│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等 │ │ │ │
├──┴──────────┼──┼──────┼─────┤
│小計 │236 │000000000元 │000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