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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附民字第 9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988號 原   告 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倉 被   告 六二屋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毓青 被   告 陳弈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2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告人別欄關於「聲至國際通信有限公司 」應更正為「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告人別欄內關於「聲至國際通 信有限公司」,顯係「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之誤寫,而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