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988號
原 告 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永倉
被 告 六二屋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毓青
被 告 陳弈劭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2日所為之
裁定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告人別欄關於「聲至國際通信有限公司
」應更正為「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
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告人別欄內關於「聲至國際通
信有限公司」,顯係「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之誤寫,而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