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昆霖
選任辯護人 林明侖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
7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李昆霖與博展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博展
公司)間有媒體合作關係,因「JKF論壇」曾惡意批評博展
公司某展期而對該論壇心生不滿,
適雷麒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雷麒公司)自民國106年6月9日起至同年月11日止,在位
於新北市五股區之新北市工商展覽中心舉辦「2017 TAE臺灣
成人博覽會」,
詎李昆霖未加查證,竟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
誹謗之犯意,於雷麒公司上開展期
期間,透過網際網路,在
其所經營之臉書「HA.V專站」粉絲專頁,張貼「六月,山寨
版展期...山寨就是跩」、「不要支持山寨廠商」等文字,
並陳述遭山寨廠商邀約之女優是否被綁定為山寨女優、請閱
覽者少去山寨活動而將錢存下來等內容,連結之錄影檔案則
可見「TAE」之標識,李昆霖並於閱覽者詢問何以雷麒公司
為山寨廠商時,張貼「早期被提告冒用他人商標與不當使用
非自身官方資訊,...,也可能是拿他人名義在邀請女優吧
」等回覆,並張貼「明明有機會走形象走質感,就偏偏跑去
那種沒水準又很愛秀下限跟沒有美感的山寨展期,真的是悲
劇」等文字;李昆霖另以暱稱「伊藤開司」在網路上發表雷
麒公司為山寨之留言,使不特定人得於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
點以網路連線方式點閱上開文字與檔案,足以毀損雷麒公司
名譽。因認被告李昆霖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
誹謗罪嫌。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昆霖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李昆霖如前揭公訴意旨所述行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
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雷麒公司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撤回對被告李昆霖之告訴,
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份(見本院易字卷第113頁)在卷
可憑,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麗君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