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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易字第 1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昆霖 選任辯護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 7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李昆霖與博展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博展 公司)間有媒體合作關係,因「JKF論壇」曾惡意批評博展 公司某展期而對該論壇心生不滿,雷麒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雷麒公司)自民國106年6月9日起至同年月11日止,在位 於新北市五股區之新北市工商展覽中心舉辦「2017 TAE臺灣 成人博覽會」,李昆霖未加查證,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 誹謗之犯意,於雷麒公司上開展期期間,透過網際網路,在 其所經營之臉書「HA.V專站」粉絲專頁,張貼「六月,山寨 版展期...山寨就是跩」、「不要支持山寨廠商」等文字, 並陳述遭山寨廠商邀約之女優是否被綁定為山寨女優、請閱 覽者少去山寨活動而將錢存下來等內容,連結之錄影檔案則 可見「TAE」之標識,李昆霖並於閱覽者詢問何以雷麒公司 為山寨廠商時,張貼「早期被提告冒用他人商標與不當使用 非自身官方資訊,...,也可能是拿他人名義在邀請女優吧 」等回覆,並張貼「明明有機會走形象走質感,就偏偏跑去 那種沒水準又很愛秀下限跟沒有美感的山寨展期,真的是悲 劇」等文字;李昆霖另以暱稱「伊藤開司」在網路上發表雷 麒公司為山寨之留言,使不特定人得於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 點以網路連線方式點閱上開文字與檔案,足以毀損雷麒公司 名譽。因認被告李昆霖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昆霖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李昆霖如前揭公訴意旨所述行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 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雷麒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對被告李昆霖之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見本院易字卷第113頁)在卷可憑,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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