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智易字第13號
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大棠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瑞斌
選任辯護人 陳慶瑞
律師
林奕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18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棠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及張瑞斌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
補正
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上
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
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
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智易字第13、46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8
年3月22日送達至被告大棠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張瑞斌
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之營業所、居所
,因未獲會晤被告二人本人,而將刑事判決交與有辨別事理
能力之受僱人,
乃於同日生送達之效力。
嗣被告二人委任辯
護人於1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
上訴狀,然該上訴
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
告二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
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