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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智易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智易字第13號                          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大棠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瑞斌 選任辯護人 陳慶瑞律師       林奕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18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棠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及張瑞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 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 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智易字第13、46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8 年3月22日送達至被告大棠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張瑞斌 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之營業所、居所 ,因未獲會晤被告二人本人,而將刑事判決交與有辨別事理 能力之受僱人,於同日生送達之效力。被告二人委任辯 護人於1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然該上訴 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 告二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 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