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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智易字第 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創璽源豐行銷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夏睿謙 選任辯護人 趙友貿律師       黃文欣律師       黃柏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17380 號、257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夏睿謙係被告創璽源豐行銷有限公司( 下稱創璽源豐公司)負責人,明知「snug腿套產品廣告圖片 」之照片(檢附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738 0 號卷附圖編號2-1 至2-3 、2-5 至2-8 ,下稱本件照片) 係告訴人富邦美麗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美麗公司)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告訴人富邦美麗公司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重製及公開傳輸,然被告夏睿謙為銷售相關商品 ,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1月10 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指示不知情之鍾侑蓁以電腦連結網際 網路,先自其他網路頁面尋得本件照片之電子檔案並下載後 ,再將之張貼在被告創璽源豐公司所經營之Yahoo 奇摩超級 商城、PChome Online 商店街之網路賣場,用以招攬、吸引 往來不特定網路瀏覽之買家,得因觀看該照片後而下標向被 告創璽源豐公司購買上開產品,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 ,侵害告訴人富邦美麗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夏睿謙 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 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創璽源豐公司因代 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而違反上開規範,應依同法第101 條 第1 項論處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 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 三、查告訴人富邦美麗公司告訴被告創璽源豐公司、夏睿謙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夏睿謙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 第1 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創璽源豐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 第1 項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罰金刑,依同 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 夏睿謙、創璽源豐公司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9 年4 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 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