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創璽源豐行銷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夏睿謙
選任辯護人 趙友貿
律師
黃文欣律師
黃柏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17380 號、257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夏睿謙係被告創璽源豐行銷有限公司(
下稱創璽源豐公司)負責人,明知「snug腿套產品廣告圖片
」之照片(檢附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738
0 號卷附圖編號2-1 至2-3 、2-5 至2-8 ,下稱本件照片)
係
告訴人富邦美麗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美麗公司)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
告訴人富邦美麗公司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重製及公開傳輸,然被告夏睿謙為銷售相關商品
,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1月10
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指示不知情之鍾侑蓁以電腦連結網際
網路,先自其他網路頁面尋得本件照片之電子檔案並下載後
,再將之張貼在被告創璽源豐公司所經營之Yahoo 奇摩超級
商城、PChome Online 商店街之網路賣場,用以招攬、吸引
往來不特定網路瀏覽之買家,得因觀看該照片後而下標向被
告創璽源豐公司購買上開產品,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
,侵害告訴人富邦美麗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夏睿謙
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
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創璽源豐公司因代
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而違反上開規範,應依同法第101 條
第1 項論處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
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
之。
三、查告訴人富邦美麗公司告訴被告創璽源豐公司、夏睿謙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夏睿謙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
第1 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創璽源豐公司則應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
第1 項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
罰金刑,依同
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
夏睿謙、創璽源豐公司業已達成
和解,告訴人並於109 年4
月20日具狀
撤回告訴,有
聲請撤回
告訴狀1 紙附卷
可稽,
揆
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