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煥緒
選任辯護人 沈明欣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
調偵字第1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煥緒(原名謝正福)前於民國104 年
8 月31日前,2 度任職於
告訴人澄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澄品公司),離職後於104 年9 月15日自行設立鼎碩
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鼎碩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妻謝姵
婕),其知澄品公司之客戶名稱、採購品項、交易單價、金
額等均屬營業秘密,為低價搶得澄品公司之客戶,竟
意圖為
鼎碩公司不法之利益,告知在澄品公司擔任送貨司機之同事
楊琮凱(現已離職,所涉妨害秘密部分
另案偵辦),於出貨
時,將澄品公司之數家客戶(包含弘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北村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出貨單(上有客戶名稱、地址、貨
品規格、數量、單位、重量、單價、金額),以通訊軟體
LINE傳送與被告,以此
不正方法取得澄品公司之營業祕密後
,進而使用出貨單上屬於澄品公司之營業秘密,以稍低於澄
品公司之報價,向相同之客戶報價,藉以招攬客戶。
嗣澄品
公司司機王勝豐於105 年11月間,與楊琮凱共同出車時,無
意間發現楊琮凱之行動電話中,有澄品公司之出貨單,遂上
報澄品公司,經澄品公司廠長柯光誠詢問楊琮凱,楊琮凱遂
坦承確有傳送出貨單與被告,澄品公司遂請被告至澄品公司
說明,被告亦坦承確有請楊琮凱將澄品公司之出貨單傳送與
其。因認被告涉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以不
正方法取得他人營業秘密進而使用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
偵查後提起公訴
,認被告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以不正方
法取得他人營業秘密進而使用罪嫌,依同法第13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澄品公司具狀
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件附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