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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40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1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建副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起補充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為「黃建副前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 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17日執行 完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業據被告黃建副坦 承不諱」應更正為「業據被告黃建副於警訊及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第2行「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2張』」更正為『 19張』、同欄二第1行補充「又被告有上開補充記載之前科 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考,是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外,其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本件被告竊取銅線、銅管之處所為金屬回收場,核與社會 上一般所謂之住宅、建築物有別,而該回收場雖以鐵皮圍繞 四周,惟此設備亦與一般設置於住宅或建築物上之門扇、窗 戶等,在客觀上足認具有防盜功能性質之安全設備不同,是 被告雖自該回收場側邊圍牆縫隙潛入其內,然其行竊行為, 自應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 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任意竊取他 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 可取;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8 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 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至本件被告所竊得之銅線、銅管30公斤,業據被告於 警詢時供承變賣得款約新臺幣(下同)3,000餘元等語,是依 刑法第38條之2條估算原則及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足認其本 件犯罪所得為3,000元,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163號 被 告 黃建副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建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6年11月18日2時45分,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忝佑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攀爬進入金屬回收場內,徒手竊取 由簡秋松管領之銅線、銅管30公斤(總價值新臺幣(下同) 5400元)而得手。嗣經簡秋松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而查悉 上情。 二、案經簡秋松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建副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簡秋松、證人黃秀霞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 器畫面翻拍照片22張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應認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竊取上 開之銅線、銅管30公斤(總價值5400元),為其犯罪所得, 請依刑法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檢察官 謝 茵 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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