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0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又茂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緝字第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又茂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元
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蕭又茂不思以正當途徑
賺取所需,利用受雇擔任送貨司機乙職,負責送貨及收取貨
款之業務機會,恣意侵占,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
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且
迄今未能取
得
告訴人諒解,亦未賠償
告訴人所受損害及其坦承
犯行之
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
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
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查被告本件業務侵占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
)7萬7,100元,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
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
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661號
被 告 蕭又茂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
(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現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
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又茂自民國106 年4 月7 日起至106 年7 月24日止,受僱
於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京東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京東實業公司),擔任送貨司機乙職,並負責送貨及
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明知向如附表所示
客戶所收得之貨款應繳回公司,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
自上開任職
期間,接續將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共計新臺
幣(下同)7 萬7,100 元侵占入己。京東實業公司發現後清
查相關帳冊,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京東實業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蕭又茂於警詢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
代理人洪紹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
有被告人事資料1份及出貨單6張在卷
可稽,是被告之
自白核
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罪嫌應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又
被告先後數次業務侵占之犯行,係以單一之意思接續進行,
其時間密接,且侵害者為同一
法益,為
接續犯,請論以
單純
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楊 唯 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客戶名稱 │ 侵占時間 │ 侵占金額 │
├──┼────────┼───────┼─────────┤
│ 1 │新莊藍天 │106年7月22日 │9,450元 │
├──┼────────┼───────┼─────────┤
│ 2 │板橋偉恩通訊 │106年7月22日 │31,800元 │
├──┼────────┼───────┼─────────┤
│ 3 │板橋手機玩家 │106年7月22日 │7,800元 │
├──┼────────┼───────┼─────────┤
│ 4 │泰山傑翔 │106年7月22日 │4,800元 │
├──┼────────┼───────┼─────────┤
│ 5 │新莊海天電訊 │106年7月22日 │9,550元 │
├──┼────────┼───────┼─────────┤
│ 6 │板橋手機玩家 │106年7月22日 │13,7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