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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20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0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又茂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緝字第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又茂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蕭又茂不思以正當途徑 賺取所需,利用受雇擔任送貨司機乙職,負責送貨及收取貨 款之業務機會,恣意侵占,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且今未能取 得告訴人諒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及其坦承犯行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 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查被告本件業務侵占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 )7萬7,100元,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 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661號 被 告 蕭又茂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 (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 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又茂自民國106 年4 月7 日起至106 年7 月24日止,受僱 於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京東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京東實業公司),擔任送貨司機乙職,並負責送貨及 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向如附表所示 客戶所收得之貨款應繳回公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自上開任職期間,接續將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共計新臺 幣(下同)7 萬7,100 元侵占入己。京東實業公司發現後清 查相關帳冊,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京東實業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又茂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洪紹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 有被告人事資料1份及出貨單6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 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罪嫌應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又 被告先後數次業務侵占之犯行,係以單一之意思接續進行, 其時間密接,且侵害者為同一法益,為接續犯,請論以單純 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楊 唯 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客戶名稱 │ 侵占時間 │ 侵占金額 │ ├──┼────────┼───────┼─────────┤ │ 1 │新莊藍天 │106年7月22日 │9,450元 │ ├──┼────────┼───────┼─────────┤ │ 2 │板橋偉恩通訊 │106年7月22日 │31,800元 │ ├──┼────────┼───────┼─────────┤ │ 3 │板橋手機玩家 │106年7月22日 │7,800元 │ ├──┼────────┼───────┼─────────┤ │ 4 │泰山傑翔 │106年7月22日 │4,800元 │ ├──┼────────┼───────┼─────────┤ │ 5 │新莊海天電訊 │106年7月22日 │9,550元 │ ├──┼────────┼───────┼─────────┤ │ 6 │板橋手機玩家 │106年7月22日 │13,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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