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0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敦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12220 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
自白犯罪,經本院
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
:107 年度訴字第155 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敦亞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林敦亞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
100 年度智易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0
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林敦亞仍不知悔改,自10
4 年11月25日起擔任晟茂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
街○○○ ○○ 號,現已解散,下稱晟茂公司)之董事兼代表人
,為公司法
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
負責人,其明知如附表所示統一發票所表彰之交易內容均屬
虛偽不實,竟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之犯意,於104 年11月至105 年2 月間,接續填載不實銷貨
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以晟茂公司之名義
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計33張(銷售金額合計
新臺幣【下同】2,102 萬6,268 元,稅額共105 萬1,315 元
),交付予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一新實業社等5 家公司行號
,其中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西門日記有限公司等4 家公司行
號,並將
渠等所收受如附表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計32張(銷
售金額合計2,082 萬6,268 元,稅額共104 萬1,315 元)持
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等公
司逃漏營業稅額共104 萬1,315 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貳、
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敦亞於偵訊時之認罪陳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
㈡
證人崔國棟、陳木城、張博哲、徐坤鋐、張錫堅、呂自修於
偵訊時之證述。
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 年4 月7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0
4924號函
暨所附證據(包含該局
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
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晟茂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
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列印、晟茂公司章程、公司變更登記表
、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新北市政府105 年10月4 日
新北府經司字第1055314779號函、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
核名冊及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105 年11月27
日財北國稅大同營業字第1050607537號函暨所附一新實業社
105 年11月25日說明書、西門日記有限公司105 年10月28日
說明書、允承企業社105 年11月25日承諾書暨進項憑證影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裁處書稿、昶柏工程有限公司
「申報書【
按年度】查詢」列印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進項來源明細】列印資料、惹風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105
年12月9 日說明書暨所附交易資料、欠稅查詢情形表)。
參、論罪
科刑部分:
按統一發票
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
參照)。是核被告林
敦亞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罪。被告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係出於單一之
接續犯意而為
,應為接續犯,均僅以一罪論。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為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
從一重即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另被告有犯
罪事實欄
所載前科紀錄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之內
,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規
加重其刑。爰
審酌被告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
逃漏營業稅共計104 萬1,315 元,影響
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
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有礙國家賦稅之徵收及制度之公平,
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考量被告
犯後已坦承全部
犯行,知所悔悟,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明
上訴理
由,向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
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
附 表:
┌─┬──────┬───┬─────┬─────┬────┬──────┐
│編│取得不實發票│ 開立 │ 發票字軌 │ 銷售金額 │ 稅額 │ 提出申報扣 │
│號│之營業人名稱│ 年月 │ 號碼 │(新臺幣)│(新臺幣)│ 抵銷項稅額 │
│ │ │ │ │ │ │ (新臺幣) │
├─┼──────┼───┼─────┼─────┼────┼──────┤
│一│一新實業社 │104 年│SG00000000│200,000元 │10,000元│0元(未提出)│
│ │ │11月 │ │ │ │ │
├─┼──────┼───┼─────┼─────┼────┼──────┤
│二│西門日記 │104 年│SG00000000│523,810元 │26,190元│26,190元 │
│ │有限公司 │11月 ├─────┼─────┼────┼──────┤
│ │ │ │SG00000000│476,190元 │23,810元│23,810元 │
│ │ │ ├─────┼─────┼────┼──────┤
│ │ │ │SG00000000│476,190元 │23,810元│23,810元 │
│ │ │ ├─────┼─────┼────┼──────┤
│ │ │ │SG00000000│333,333元 │16,667元│16,667元 │
│ │ │ ├─────┼─────┼────┼──────┤
│ │ │ │SG00000000│333,333元 │16,667元│16,667元 │
│ │ │ ├─────┼─────┼────┼──────┤
│ │ │ │SG00000000│380,952元 │19,048元│19,048元 │
│ │ │ ├─────┼─────┼────┼──────┤
│ │ │ │SG00000000│688,838元 │34,442元│34,442元 │
│ │ │ ├─────┼─────┼────┼──────┤
│ │ │ │SG00000000│602,733元 │30,137元│30,137元 │
│ │ │ ├─────┼─────┼────┼──────┤
│ │ │ │SG00000000│516,629元 │25,831元│25,831元 │
│ │ │ ├─────┼─────┼────┼──────┤
│ │ │ │SG00000000│430,524元 │21,526元│21,526元 │
│ │ ├───┼─────┼─────┼────┼──────┤
│ │ │104 年│SG00000000│516,629元 │25,831元│25,831元 │
│ │ │12月 ├─────┼─────┼────┼──────┤
│ │ │ │SG00000000│688,838元 │34,442元│34,442元 │
│ │ │ ├─────┼─────┼────┼──────┤
│ │ │ │SG00000000│602,733元 │30,137元│30,137元 │
│ │ │ ├─────┼─────┼────┼──────┤
│ │ │ │SG00000000│430,524元 │21,526元│21,526元 │
│ │ │ ├─────┼─────┼────┼──────┤
│ │ │ │SG00000000│516,629元 │25,831元│25,831元 │
│ │ │ ├─────┼─────┼────┼──────┤
│ │ │ │SG00000000│602,733元 │30,137元│30,137元 │
│ │ │ ├─────┼─────┼────┼──────┤
│ │ │ │SG00000000│688,838元 │34,442元│34,442元 │
│ │ │ ├─────┼─────┼────┼──────┤
│ │ │ │SG00000000│432,000元 │21,600元│21,600元 │
│ │ │ ├─────┼─────┼────┼──────┤
│ │ │ │SG00000000│378,590元 │18,930元│18,930元 │
│ │ │ ├─────┼─────┼────┼──────┤
│ │ │ │SG00000000│119,790元 │5,990元 │5,990元 │
│ │ │ ├─────┼─────┼────┼──────┤
│ │ │ │SG00000000│351,143元 │17,557元│17,557元 │
│ │ │ ├─────┼─────┼────┼──────┤
│ │ │ │SG00000000│289,905元 │14,495元│14,495元 │
│ │ │ ├─────┼─────┼────┼──────┤
│ │ │ │SG00000000│95,305元 │4,765元 │4,765元 │
├─┼──────┼───┼─────┼─────┼────┼──────┤
│三│允承企業社 │104 年│SG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15,000元 │
│ │ │11月 │ │ │ │ │
├─┼──────┼───┼─────┼─────┼────┼──────┤
│四│昶柏工程 │104 年│SG00000000│1533,676元│76,684元│76,684元 │
│ │有限公司 │12月 ├─────┼─────┼────┼──────┤
│ │ │ │SG00000000│1533,676元│76,684元│76,684元 │
│ │ │ ├─────┼─────┼────┼──────┤
│ │ │ │SG00000000│1533,676元│76,684元│76,684元 │
│ │ │ ├─────┼─────┼────┼──────┤
│ │ │ │SG00000000│1533,676元│76,684元│76,684元 │
│ │ │ ├─────┼─────┼────┼──────┤
│ │ │ │SG00000000│1448,317元│72,416元│72,416元 │
│ │ │ ├─────┼─────┼────┼──────┤
│ │ │ │SG00000000│1619,048元│80,952元│80,952元 │
│ │ ├───┼─────┼─────┼────┼──────┤
│ │ │105 年│AU00000000│748,010元 │37,400元│37,400元 │
│ │ │2 月 │ │ │ │ │
├─┼──────┼───┼─────┼─────┼────┼──────┤
│五│惹風尚 │105 年│AU00000000│100,000元 │5,000元 │5,000元 │
│ │室內裝修 │2 月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備│晟茂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合計33張,發票金額總計21026,268 元,其中32張│
│ │經各該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總計10│
│註│41,31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