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騰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春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所為
之判決
原本及所為之判決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
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記
載之「上騰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上騰物業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所為之107 年度簡字第4722號
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記
載「上騰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自係文字之記載顯然
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